先根据配方和功效确定洗发水分类
在印度销售洗发水,不能用一张笼统的“BIS洗发水证书”代替全部合规手续。首先应确定实际配方、目标使用人群、宣传功效、生产地点及进口或本地生产模式,再决定产品分类、适用标准和持证主体。
印度《1940年药品与化妆品法》及《2020年化妆品规则》(包括2025年修订)将进口注册、印度本土生产许可、产品标准、化妆品标签和预包装商品声明分别管理。外国的安全报告或认证不等于印度准入许可。
先根据配方和功效确定洗发水分类
应先固定配方和所有广告用语,再回答以下四项分类问题:
- 主要用途是清洁、美化头发及头皮,还是宣称治疗疾病(例如治愈真菌感染)?“洗发水”这一名称本身不能决定是否属于化妆品。
- 产品采用皂基还是表面活性剂体系?是否明确为婴儿洗发水?实际配方和适用年龄决定《第九附表》中的具体标准。
- 是否存在从未在全球使用过,或未被国内外化妆品文献认可的成分?这是规则第3(r)条所称“新化妆品”的特定判断,并不等同于推出新品牌或新香型。
- 是向印度进口成品、在印度制造,还是进口散装物料后在当地灌装?必须识别真正的制造和灌装地点及印度责任主体。
洗发水合规路径矩阵:条件、主管机关与上市关口
表内各项可能同时适用,不是相互替代的许可证;治疗性宣称甚至可能改变整个产品路径。
| 已确认的产品情形 | 负责机关及办理路径 | 销售前必须核实 |
|---|---|---|
| 境外生产的普通化妆品洗发水 | 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COS-1申请、COS-2进口注册证;由制造商或符合条件的印度授权申请人办理。 | 核实实际生产厂址、产品、各变体和包装容量是否被注册范围覆盖。 |
| 进口大包装成品洗发水配方并在印度分装 | 依据第12(4)条,进口注册资料还须提供由印度邦许可机关核发、适用于待灌装成品配方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以及印度注册品牌所有人的资料;并须确认实际持证灌装单位。 | 进口已灌装零售瓶的注册,不当然授权在印度分装,也不能取代邦级生产许可证。 |
| 在印度制造的化妆品洗发水 | 印度相关邦许可机关:COS-5申请/COS-8许可证;符合借用生产设施安排的,可采用COS-6申请/COS-9许可证,并涉及COS-7良好生产规范声明。 | 确保生产场所、技术人员、批次控制及许可主体均符合要求。 |
| 使用符合第3(r)条定义的新化妆品成分 | 事先向CDSCO申请COS-12并取得COS-3许可,然后再走常规进口或生产路线。 | 仅有新香味或新商品名,不足以认定为法定意义的“新化妆品”。 |
| 声称治疗真菌感染或其他疾病 | 根据成分、预期用途及宣传内容先核查化妆品与药品的分类边界。 | 分类不明确时,不得仅按普通化妆品路径推进。 |
| 面向印度零售市场的预包装洗发水 | 同时核对《化妆品规则》第34条及适用的《2011年法定计量(预包装商品)规则》。 | 上市前核准产品标签、进口商资料、零售声明及网店页面。 |
应使用哪一项BIS洗发水标准?
规则第39条及《第九附表》要求遵守适用的印度产品质量标准,但符合质量标准与获准使用BIS/ISI标准标志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
| 洗发水类型 | 对应标准与应核查事项 |
|---|---|
| 以表面活性剂为基础的普通洗发水 | IS 7884;BIS于2024年3月发布的产品手册引用IS 7884:2023,涵盖表面活性剂含量、pH、泡沫、微生物和金属等项目。 |
| 皂基洗发水 | IS 7669;不能因为使用肥皂原料,就直接套用普通香皂标准。 |
| 婴儿洗发水 | IS 17117;根据婴儿用途及特殊配方核查专门指标,不能默认采用成人洗发水标准。 |
| BIS/ISI标志 | 遵守适用标准不自动取得标志使用权;是否存在具体产品的强制认证令,应另行核查现行公告。 |
《第九附表》对新增或修订BIS标准设有适用过渡期。应检查标准的现行版本及修订,不能只引用旧版IS 7884:2004。IS 4707第1、2部分还涉及化妆品色素和成分限制,但不能替代成品洗发水标准。
申请和检测前需要建立的证据档案
为每个SKU、容量、配方变体和实际生产厂建立逐项对应的资料清单:
- 列出产品变体、包装容量、真实制造工厂及合同灌装地点,并核对申请范围。
- 建立定量配方、成分用途与身份清单;核对IS 4707、适用色素限制及新成分法律定义。
- 按适用的IS 7884、IS 7669或IS 17117准备成品规格及物理、化学、微生物检测报告。
- 保留安全性和功效证据,尤其针对“去屑”“促进生发”“低致敏”“婴儿适用”等宣称。
- 进口业务准备授权文件、印度进口商和来源地资料;印度生产业务准备场所、人员、GMP及许可证资料。
- 如进口可直接灌装的成品洗发水散装配方,应取得该配方对应的有效邦级生产许可证、印度注册品牌所有人资料及实际灌装/包装单位资料(第12(4)条)。
- 准备定稿的内外包装标签,核对净含量、进口商、RC注册号、批次及有效期表示方式。
- 建立原料追溯、放行、投诉和变更记录。2025年修订要求特定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或保存至批次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肥皂的特定例外不能当然套用于洗发水。
- 为落实2026年新增的素食/非素食来源标识,应取得供应商关于各成分来源的证明,不能仅凭未经核实的“纯素”宣传作判断。同时确定印度制造商、包装商及进口商,并在适用时核查法定计量第27条的登记和资料更新义务。
瓶身及外包装:两套并行的标签检查
《化妆品规则》第34条和预包装商品法定计量规定应分别完成审查,不能只按其中一套规则批准标签:
- 核对名称、制造商及地址、生产批号、适用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有效期,同时核查第34条的具体例外。
- 通常按含量降序列示超过1%的成分;含量不超过1%的成分可不按降序排列。对不超过60毫升的液体存在特定成分表豁免,但其他必要标示不会自动免除。
- 对进口洗发水,第34(5)条要求在单件包装上标示进口注册证编号及印度进口商名称、地址;第34(9)条另外要求注册证编号及在印度销售产品的注册证持有人名称、地址。进口商和注册证持有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款及适用的法定计量申报要求。印度专用化妆品标签可在海关监管保税仓库贴附,不得随意在海关放行后补贴。
- 检查净体积,以及适用时的最高零售价MRP、进口或包装经营者信息和消费者联系信息。
- 按风险增加必要警示,不使用缺乏依据的疾病治疗或保证生发宣称。
- 依据2025年修订区分日期用语:“use before”表示指定月份第一天之前;“date of expiry”表示截至指定月份最后一天。
- 2026年9月21日G.S.R. 826(E)修订明确列入洗发水:适用《预包装商品规则》的包装,主展示面顶部须按产品来源标示绿色圆点(素食来源)或红色/棕色圆点(非素食来源)。应以成分来源证据作出判断;该圆点并非ISI认证标志。
- 印度消费者事务部2026年10月8日官方通知明确:法定计量强制声明须在货物办结供境内消费的海关放行手续前、且在境内销售前完成。AEO二级/三级进口商如获海关规则允许,可在获准场所操作;其他进口商须在《海关法》第57条的海关保税仓或第58条的进口商许可保税仓完成。此与化妆品规则的补贴标签制度相互独立。
避免产品滞留的上市实施顺序
产品放行应沿着相互依赖的步骤完成,不能凭单一证书直接开售:
COS-2进口注册证及COS-8/COS-9生产许可证原则上可持续有效,但第14条及第30条规定须遵守每五年的维持费用要求。上市前应核对具体证照是否仍有效。
- 固定配方、目标年龄和功效主张,判断化妆品/药品边界及成分是否属于法定“新化妆品”。
- 选择适用的洗发水BIS标准,补齐成分筛查、成品检测和功效证明。
- 确认进口或印度本地制造路线;如触发新化妆品要求,先取得COS-3。
- 办理适用的COS-2进口注册或邦级生产许可证,核对厂址、变体、容量和许可有效状态。
- 在首批发货前最终批准化妆品标签、法定计量信息、批次文件与线上产品描述。
哪些变更需要重新进行合规判断?
既有注册或检测报告不代表后续所有变体均获得批准:
- 更换香精、防腐剂、功能性成分或表面活性剂体系时,重新核查成分限制、新颖性、检测范围和宣称证据。
- 新增工厂、外包灌装商、瓶装规格或进口变体时,应先核实注册及生产许可覆盖范围。
- 广告从“清洁头皮”变成“治疗真菌感染”,即使配方不变,也可能改变产品法律分类。
- 规则第15条及相关许可条件可能对不同变更设置通知或补办程序,具体取决于进口或本地生产路线与变更内容。
关于洗发水的六个具体问题
- 所有洗发水都必须取得BIS/ISI使用许可证吗?
不能仅依据《第九附表》作出普遍强制持证的结论。遵守适用质量标准与取得标准标志使用许可不同;须核查是否有针对该类产品的现行强制认证令。
- 进口洗发水能否用欧盟安全报告代替COS-2?
不能。境外资料可作为支持性证据,但商业进口通常需要涵盖产品、工厂、变体及容量的印度进口注册。
- 去屑洗发水一定属于药品吗?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核查具体活性成分、目标用途、包装和广告,尤其是否声称治疗确诊疾病。
- 100毫升和250毫升可自动共用一张进口注册证吗?
只有在这两种规格已被核准的注册范围覆盖,或完成规定的扩展手续时才可以。
- 婴儿洗发水可直接按普通洗发水标准检测吗?
不能默认适用。《第九附表》另行列出婴儿洗发水标准IS 17117。
- 2026年9月至10月,印度洗发水包装规则发生了什么变化?
9月修订要求对适用包装在主展示面标示素食/非素食来源圆点;10月官方通知明确进口商品须在海关放行前,于获准地点完成强制声明。审核标签前应确认成分来源及进口商的AEO与海关仓储资格。
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的官方来源
请以现行官方规则、修订和监管文件为准;旧版Form 42时代的行业操作指南不能替代现行办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