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Product Compliance And Certification For Cosmetic Product In South Korea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化妆品进入韩国市场,并不存在一张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化妆品认证证书”。应先根据具体配方、用途及面向韩国消费者的全部宣传内容作出分类,再区分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确认已注册的韩国责任销售企业,并核查成分、进口手续、批次放行及标签。国外批准、ISO证书或GMP文件不能替代韩国的这些要求。

决定合规路径的三个问题

属于化妆品还是其他受监管产品?

记录施用部位、作用方式,以及包装、网站和达人营销中的所有宣称。韩国《化妆品法》所指化妆品,是对人体作用轻微、用于清洁、美化或维护皮肤及头发状态的产品。声称治疗疾病或具有药理作用的商品可能需要按药品或其他制度重新分类;商品名称本身不足以确定属性。

属于普通化妆品还是功能性化妆品?

应将美白、改善皱纹、防紫外线或助晒、特定染发或漂发、缓解脱发症状及脱毛等宣称,对照MFDS功能性化妆品类别及其排除情形逐项核查。特定的祛痘、缓解特应性皮肤干燥及淡化妊娠纹等宣称也属于相关类别。普通“滋养头发”宣称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功能性化妆品。功能性化妆品须接受针对具体产品的MFDS审查,或在符合具体条件时提交报告;广告用词本身不能决定法律分类。

韩国本地生产、常规进口还是特殊销售方式?

本地生产、进口成品、平行进口,以及店内混合或补充灌装,操作流程不同。选择材料之前,应确定实际进口商、销售者、品牌方及负责批准批次放行的主体。

产品与监管制度对应矩阵

下表适用的要求可以同时存在:海关放行不等于功能性化妆品程序完成,两者也不能替代可销售批次的质量放行。

产品或交易特征适用制度及责任事项销售前必须确认
仅有普通美容用途宣称的化妆品适用《化妆品法》、成分限制、责任销售企业义务及韩文标签。不能假定所有普通化妆品均须取得MFDS逐品批准。分类、配方和宣传内容已审核并留档。
SPF、美白、抗皱或其他法定功能根据具体产品和变更情况判断MFDS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符合条件的报告路径。取得适用的审查结果或有效报告,宣称与之相符。
疾病治疗、药理功效或分类边界不明与韩国专业人士或MFDS重新判断类别;可能适用药品等其他法律。已确认主管制度,不能用化妆品程序规避其他要求。
以销售为目的进口化妆品成品核实已注册责任销售企业,清关前办理KPTA标准进口申报;销售前按批次检验质量并完成韩文标签。运输材料、批次检查及标签核查全部完成。
平行进口、店内混合/补充灌装、婴幼儿及儿童用品视实际情况还可能涉及同一性核验、定制化妆品制度或儿童产品安全资料要求。已逐项核实特别义务及可能的例外。

最后一行并不代表上述情况适用同一项豁免。对于平行进口,KPTA规定在办理标准进口申报前,应按批次另行核实商品同一性。若标签或广告明确宣称产品供婴幼儿或儿童使用,《化妆品法》第4-2条要求责任销售企业编制并保存该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证明资料;年龄范围、广告适用条件和保存期限还须核对实施规则。为顾客现场混配或补充灌装,需要另外判断定制化妆品的经营制度。应根据实际销售模式分别确定路径。

由谁负责决定并保管文件?

境外工厂提供可追溯配方、生产资料和检测依据。已注册的韩国化妆品责任销售企业负责当地流通合规和放行记录;进口商、报关方协调货运。MFDS负责化妆品监管以及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报告,KPTA根据公布的指南管理标准进口申报。合同应明确标签、宣称、配方更新、投诉与召回的分工,但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包装印刷前的单品资料清单

  • 最终定量配方、各成分身份及用途,特别是防腐剂、色素、防晒剂及受限物质;逐项比对韩国现行禁止和限制清单。
  • 商品编号、剂型、施用部位、使用说明、目标群体,以及韩国和境外的全部宣称,包括电商页面。
  • 产品规格、适用检测方法、生产及批次追溯、质量记录,并明确每批放行所依据的检验。
  • 涉及功能性宣称时,准备具体功能、证明资料、适用MFDS审查或报告方式,以及必要的SPF/PA等证据。
  • 进口时备齐责任销售企业注册资料、生产证明、销售证明及KPTA要求的适用附加文件。
  • 内外包装样稿、韩文成分说明、注意事项、批号、有效期或开封后使用期限,以及价格显示安排。
  • 列明决策负责人,形成有记录的产品分类与宣传审核结论,并注明需向MFDS或进口商核实的事项。

零售标签和广告宣称:两项独立的合规核查

《化妆品法》第10条规定产品名称、经营者信息、依法允许例外的成分信息、净含量、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期限、价格、注意事项,以及适用时的功能性化妆品标识。内包装与外包装的标注位置、少量包装例外也需核对。KPTA要求进口产品销售前具备合规的韩文标识;只有外文标签不足以证明可以销售。

若以开封后使用期限代替有效期,《化妆品法》第10条还要求同时注明生产年月;具体标注位置须结合包装形式核查。

第13条另行禁止误导性、使消费者误认为药品的广告,以及不当暗示功能性化妆品资格的宣传。应把包装、电商详情页、官方网站和达人脚本一起审核。检测报告可以支持某项宣称,但不等于MFDS许可;私营检测、ISO或GMP也不应被包装成所有化妆品都必须取得的政府认证。

上市依赖顺序与停止销售节点

  1. 确定一个商品编号及韩国宣传方案,判断是否属于化妆品、是否具有法定功能或处于分类边界。
  2. 确认韩国责任销售企业的注册状态,明确进口商及销售模式。
  3. 按现行韩国清单审查全部成分,收集规格、来源和宣称支持材料。
  4. 若为功能性化妆品,应先完成适用的MFDS审查或允许的报告程序,再使用相关功能性宣称。
  5. 若为进口产品,应在海关清关前完成KPTA标准申报;清关后按批次核实质量和韩文标签,才能销售。
  6. 保存批次与广告记录,持续关注安全信号、投诉、法律变化及产品修改。

四类变化需要重新评估

  • 活性或受限成分、浓度、防晒剂或色素变动:重新检查配方合法性和依据。
  • 新增SPF、美白、抗皱、防脱发或疾病治疗宣称:重新判断功能性类别或其他监管制度。
  • 更换工厂、责任销售企业、进口商、批次工艺或进口渠道:重新核查注册、文件和质量控制。
  • 修改内外包装、有效期、使用说明或线上商品信息:重新审查韩文标签和广告。

法规过渡期:不要把未来计划当成现行义务

2025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1302号法律原则上于2026年12月31日生效,但其附则依据责任销售企业的情况,分阶段适用新增的单品安全评估义务。对于年生产额与进口额合计至少10亿韩元,或在该法公布后登记的责任销售企业,法律规定以下类别:

  • 2028年1月1日:该法公布后完成审查或报告的功能性化妆品。
  • 2030年1月1日:该法公布后首次生产或进口并上市、属于另行规定的新产品类别的产品。
  • 2031年1月1日:上述企业组别的其余产品。法律也规定,年生产额与进口额合计低于10亿韩元的企业适用2031年1月1日;但在修正法公布后新登记的责任销售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可能属于较早适用日期的类别。条件重叠时必须依据法律附则进一步核定。

这些是附有条件的法律适用日期,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适用的统一截止日。修正法还规定年产值与进口额的计算方式,以及对生产或进口产品的适用范围。根据2026年10月8日生效的法律版本,婴幼儿及儿童产品的安全资料义务规定在第4-2条;修正法将其改编号为第4-3条,其中另有一项具体修改自2029年1月1日起施行。MFDS所述2028年起分阶段落实并不意味着每款产品都须取得统一政府证书。上市前应核实责任销售企业类别、产品历史及适用的附则。

何时查看更具体的产品路径

本页解决未限定具体品类的韩国化妆品跨制度分类问题。面霜或染发剂的特殊要求不应推广到全部化妆品。相关专题:

常见问题:影响上市的关键判断

每一种化妆品都必须获得MFDS批准证书吗?

不能认为普通化妆品一律需要逐品批准。不过,责任销售企业注册、成分、质量、标签以及进口手续仍然适用。功能性化妆品需要单独判断审查或报告路径。

境外品牌可以通过任意经销商进口而不设韩国责任销售企业吗?

不能这样假定。商业进口并销售化妆品时,需要核查已注册的韩国责任销售企业和KPTA进口流程,并明确各实体的实际职责。

只在网站写“SPF 50”就能避开功能性化妆品程序吗?

不能。线上宣称同样影响产品分类及广告合法性。发布前应核查配方、SPF/PA证据以及MFDS审查或报告路径。

货物完成韩国清关后能立即出售吗?

海关放行本身不足够。KPTA说明销售前须按批号开展质量检验并完成合规韩文标签。

欧盟合规或工厂ISO/GMP证书能替代韩国审查吗?

不能。这些文件可以提供支持,但韩国成分限制、功能性分类、责任销售企业注册和标签规则仍须分别确认。

官方资料与核查边界

主要依据包括2026年10月8日起适用的韩国《化妆品法》、MFDS现行化妆品安全标准及功能性化妆品指南、KPTA进口说明,以及MFDS关于2028年起分阶段推进安全评估制度的公告。实际上市前应再次核对有效文本。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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