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先判断颜色作用,再确定监管程序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染发产品进入韩国市场,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统一“化妆品认证证书”。首先应判断:颜色是否仅为暂时附着,还是会非暂时性地改变、漂浅或去除头发颜色。非暂时性染发、漂发及脱色产品属于功能性化妆品;临时染色产品仅被排除在这一功能性类别之外。判断依据是配方、作用方式、使用说明及宣传主张,而非商品名称。

在安排检测、进口套装或印制韩文包装前,应先使用下述路线图。MFDS审查和依法提交报告是依产品条件选择的两条路径,并非每件产品均须同时取得的两种许可。

先判断颜色作用,再确定监管程序

本矩阵不是MFDS具有约束力的分类决定。临时染发产品仍须遵守普通化妆品的成分、安全、经营者及标签规则。

形成分类记录时,应比较首次使用和多次使用后的着色结果、洗除说明以及持久遮盖白发等宣称,保留代表性发束的观察记录和最终广告文案。本文不将固定洗发次数认定为法定分界标准;若持久性不明,在将产品归为普通化妆品前,应取得针对该产品的韩国法规评估。

六类染发场景的监管决策矩阵

产品情形关键判断事实可能适用的监管路径继续推进前所需证据
可洗去的染发粉笔或喷雾颜色是否洗去且不产生持久改变?就该染色功能而言通常为普通化妆品,不自动进入功能性染发程序。使用说明、洗脱证据、成分核对、韩文标签。
双剂型氧化染发剂色剂与显色剂混合后是否持久遮盖白发?功能性化妆品:判断需MFDS审查还是符合条件的报告;另查销售与进口义务。两剂定量配方、混合比例、接触条件、色号和规格。
无显色剂但持久的直接染料没有显色剂是否仍形成非暂时性效果?仍可能属于功能性类别;“不含过氧化物”不是法定豁免。色牢度证据、染料准确名称、使用条件。
漂发剂或脱色剂是否使原有色素变浅或被去除?明确纳入功能性染发类别。氧化剂、碱性物质、混合说明、相容性与质控。
宣传“逆转白发”的着色洗发水只是暂时附着还是持续改变?是否声称生物性逆转?先分类染色效果,再另行审查误导性或超出化妆品范围的宣传。反复使用数据、宣传证明、配方及洗脱表现。
声称治疗脱发的染发剂是否同时提出独立的防脱发主张?可能涉及另一功能性宣称;治疗疾病的主张可能超出化妆品范畴。单独的效果证据和法律分类分析。

核查染发化学成分及整套产品

《化妆品法》第8条和MFDS《化妆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管制禁用与限用物质。2026年3月18日的修订明确调整了附表中仅用于染发剂的成分条目。成分符合欧盟、美国或日本规则并不能证明在韩国合法;须按韩国现行附表核对化学身份、用途、浓度和使用条件。

2026年3月的安全标准修订整理了染发剂成分的附表条目。MFDS于2025年12月16日对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则作出的另一项修订,还记录了部分染料物质的删除及其他物质限值的变化。两者适用事项不同:必须按现行规定核查具体物质、用途和浓度,再单独判断确切配方是否符合审查或报告路径的条件,不能沿用旧版许可清单。

  1. 准确识别氧化染料前体、偶合剂、直接染料和辅助着色剂,核对其是否准用于拟定染发用途。
  2. 分别审查基剂与显色剂,并审查混合后的体系:氧化剂、碱度、停留时间、头皮接触和标称比例。
  3. 逐一比较色号与显色剂强度;改变染料用量或氧化剂浓度应重新评估。
  4. 核查杂质、微生物、质量标准、包装相容性、货架期及适用的MFDS方法;境外检测报告不一定自动满足要求。
  5. 评估配方相关的致敏、刺激风险及警示语;不得未经核实声称所有染发剂都适用同一皮肤测试等待时间。

建立针对具体产品的证据档案

生产商、境外品牌与韩国责任销售商(화장품책임판매업자)的法律角色不同。MFDS规定了责任销售业务登记及指定管理人员的制度。功能性审查或报告的申请资格取决于产品和申请人。在发货前须明确申报、质量和批次放行的责任人。

证据项目主要提供方支持的判断
每个色号及套装组件的配方配方开发方/境外生产商成分合法性、浓度、混合和分类。
批次质控、稳定性及相容性生产商与韩国责任销售商安全、质量和可追溯性。
审查/报告适用性意见及提交证明有资格申请人/法规负责人程序选择及实际覆盖的产品和宣称。
进口、销售及产地资料韩国责任销售商/进口商登记、进口、放行及召回责任。
韩文标签、说明、警示与广告证明品牌方与韩国责任销售商第10条标注与宣传真实性。

进口染发套装时,MFDS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或报告不能替代海关程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KPTA)说明,已登记的化妆品责任销售商须在每次进口清关前提交电子标准进口申报(표준통관예정보고)。清关后还须按生产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仅可销售合格批次。KPTA进口申报不能取代功能性化妆品程序。

在发运双组分套装或多个色号前,应按KPTA要求核对责任销售商登记、生产证明和自由销售证明、适用的功能性化妆品文件,以及视情况需要的动物来源/BSE证明。生产证明须明确实际产品与成分,并在适用时列出Colour Index色号;确认原件和文件形式要求,确保每批产品可追溯至申报套装。这些是进口文件要求,并非统一的实验室检测清单。

使韩文标签和宣传与监管路径一致

包装必须以最终配方及已审查或已报告的功能范围为准。《化妆品法》第10条及配套规定根据包装形式要求标明产品名称、经营者及地址、成分、净含量、批号、有效期或开封后使用期、注意事项,以及适用时的功能性化妆品标识。任何简化规则均须按具体包装核实。

标签审核还须考虑《化妆品法》第10至11条规定的零售价格。第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负责标示其销售价格;这并不当然要求境外工厂预印各零售商的价格。若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第10条还要求同时注明生产日期。核准包装前,应根据第12条核查韩文清晰可读要求,并单独判断小包装例外是否适用。

  • 只有依法适用时才能标注“功能性化妆品”;功效和使用方法必须与审查或报告范围一致。
  • 双剂型套装应核对各组件、混合比例、作用时间、用法和监管限制。
  • 以清晰韩文制作法定信息和配方对应警示;直接翻译欧盟包装不等于符合韩国规定。
  • 检查电商页面、遮盖白发效果、使用前后图片和宣传,不得暗示治疗疾病。
  • 最终审核版面、条码及包装规格;小包装例外并不意味着全面免标。

警示语还应核对现行MFDS第2026-56号公告(2026年8月5日起施行),其规定按产品类别及成分适用的注意事项,以及香料致敏成分披露。应分别核实染发剂、漂发剂和着色洗发水的适用文字,不可直接照搬外国标签;还须核对施行和过渡规定。不能假定所有配方均适用同一句过敏测试提示。

上市关口、责任主体及变更控制

  1. 冻结产品信息. 确定作用、持久性、宣称、组件、色号、比例及进口/销售主体。
  2. 明确分类路径. 判断普通或功能性化妆品;后者再核定审查或合格报告。
  3. 补齐配方缺口. 按现行MFDS名单核查每个成分和浓度,取得适当试验资料。
  4. 确认韩国上市主体. 核实责任销售登记、质量责任、功能程序结果与进口要求。
  5. 放行特定SKU. 批准韩文包装、广告和批次记录,建立追溯及变更管理。

新增色号、更换氧化剂、改变混合说明、加强持久性宣称、更改进口包装或责任销售商,都应触发复核。第4条明确涉及已审查或已报告功能性产品的变更;新版SKU发货前应确认是否需重新审查、报告或更新资料。

韩国普通化妆品整体义务另见 韩国化妆品总览.

护肤品相邻范围另见 护肤品监管指南.

不能照搬日本染发规定,请分别查看 日本染发剂监管指南.

会改变染发产品监管路径的常见问题

每种韩国染发剂都需要MFDS证书吗?

不需要统一证书。非暂时性染发及漂发属于功能性化妆品,第4条规定审查或符合条件的报告;临时染发仍受普通化妆品规则约束。

符合欧盟标准的氧化染发剂能跳过韩国成分审核吗?

不能。韩国有独立限制,尤其应核对2026年3月修订的染发成分条目、所有组件及其浓度。

不含过氧化物就一定是普通化妆品吗?

不一定。判断取决于颜色改变是否非暂时性,需提供实际效果及使用资料。

一份报告会自动覆盖全部色号吗?

不可假设如此。应逐个整理配方,核实是否允许合并及实际认可的范围。

着色洗发水能宣称恢复天然黑色素或治疗脱发吗?

外观着色和生物性或治疗性主张是不同问题,必须分别核实证据与法律归类。

韩国法律、MFDS规则及进口程序资料

法律判断应以现行韩文法条为准;MFDS英文说明可能未及时反映后续修订。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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