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 Compliance And Certification For Cosmetic Product In Japan
产品在其他国家被称为“化妆品”,并不意味着在日本必然属于同一监管类别。对于每一个具体销售单品,必须核实用途、实际宣传主张、配方、产品形态,以及在日本承担上市责任的经营者。日本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化妆品的统一政府“认证证书”:普通化妆品通常涉及经营许可和申报,若属于医药部外品或药品,则可能需要不同的批准程序。
申报前先判断产品类别
判断依据是在日本最终销售的产品版本,而不只是境外分类或成分表。先回答三个问题:
- 产品是否通过温和作用用于清洁、美化、改变外观,或保持皮肤及头发的良好状态?
- 包装、网站、图片或推广者是否声称治疗痤疮、促进生发、预防疾病等医疗效果?标注“化妆品”不能消除医疗功效宣传的影响。
- 产品是普通外用制品、染发剂、标榜药用的产品,还是加压喷雾?产品形态可能改变主要路线或增加其他核查事项。
“治疗痤疮”等主张或突出药用活性成分属于分类警示,并不自动决定类别。如有疑问,应在批准包装设计和订货前,由日本上市许可持有人与主管药事部门确认适用路线。
赴日化妆品相互关联的六个合规层面
以下层面需要综合判断;满足一个层面的要求不代表其他层面已经合规。
| 层面/触发因素 | 可能适用的路径 | 需核查的证据 | 下一项稳妥措施 |
|---|---|---|---|
| 用途与宣传 | 只有符合日本定义及化妆品功效范围才走普通化妆品路线;也可能属于医药部外品或药品。 | 包装及网络宣传原文、使用方式、产品形态。 | 先对拟在日本销售的最终版本分类。 |
| 配方和安全 | 日本化妆品标准涉及禁限用物质,以及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的特别限制。 | 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杂质及安全依据。 | 逐项核查成分和使用浓度。 |
| 日本责任主体 | 具有化妆品制造销售许可的主体承担质量和安全责任;在日本生产、分装、贴标或储存可能需要制造许可。 | 企业和许可范围、场所、GQP/GVP责任分工。 | 确定持证主体并核对各项活动。 |
| 产品及境外申报 | 一般不需单品批准的普通化妆品,应事先按产品申报;境外制造还涉及经PMDA办理的单独申报。 | 商品名、生产商资料、许可及申报凭证。 | 明确每项申报的提交主体,并在上市前核实已完成提交;申报不等于单品批准。 |
| 面向消费者的信息 | 使用规定的日文化妆品成分名称及容器法定信息;广告功效不得越界。 | 包装全部版面、日文成分、注意事项、网页和广告。 | 统一审核本地标签和所有宣传材料。 |
| 包装形态与进口 | 加压气雾剂、容器、运输方式和商业进口可能涉及其他规则。 | 推进剂、容器数据、安全资料及海关文件。 | 另行核查运输和进口;个人自用进口例外不允许转售。 |
日本境内仅从事化妆品储存的场所,并非一律必须取得制造业许可。根据厚生劳动省关于纯储存场所的规定,如该场所不从事包装、标签制作、其他制造活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检验,且不是将成品放行上市的场所,在符合全部条件时可适用注册制度。负责成品最终市场放行的储存场所仍须取得制造业许可。必须逐一核实各场所的实际作业和放行职责。
向品牌方索取的证据资料
按具体销售单品建立材料包;境外证书或供应商宣传册不足以证明日本合规:
- 含百分比的完整配方、日文成分名称对应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色素和杂质资料。
- 产品与色号/香型识别、目标人群、使用部位、使用说明和包装形式。
- 在日本拟使用的所有宣传,包括标签、网站、搜索广告、使用前后图片和类别描述。
- 制造商及工厂、进口商、日本制造销售许可持有人,以及仓储和贴标服务商。
- 批次追溯、适当的稳定性、微生物和安全数据,以及投诉与召回责任安排。
- 日文标签草案:责任主体名称地址、品名、批号、成分、注意事项及适用时的使用期限。
- 证据登记表应区分强制法律、官方指引与自愿标准(如ISO 22716);对资料缺口如实标注,不得虚构普遍强制检测。
上市顺序:许可、申报和商业进口
普通进口化妆品可按以下依赖顺序办理:
- 固定拟在日本使用的配方和功效主张;确认能否作为普通化妆品。
- 核验日本制造销售许可持有人,并确认在日本进行储存、包装、贴标等活动的制造许可要求。
- 对无需单品批准的化妆品向主管都道府县提交产品制造销售申报;境外制造时另经PMDA提交境外制造/销售相关申报,并就具体安排核实。
- 审查日文成分名称、法定标识、警示语及广告,仅放行与配方和申报一致的版本。
- 商业进口及配送前核对海关资料、合法仓储、质量放行、投诉监测与召回联系方式。
都道府县的产品申报与通过PMDA进行的境外制造商申报属于不同记录,均不能直接等同单品批准。多数普通化妆品采用申报路线,但特殊成分和产品类别可能改变要求。ISO 22716在此属于自愿行业基准,并非统一政府认证。
日文标签、广告及变更控制
| 宣传或变更 | 合规影响 | 上市前确认 |
|---|---|---|
| “保湿”与“治疗痤疮” | 普通护肤主张与疾病治疗主张不能按同一类别判断。 | 核实功效范围和分类;必要时改用其他路线。 |
| 新增色号、香味、浓度或工厂 | 可能影响成分限制、产品身份、申报内容和追溯。 | 记录变更并核查是否需要更新申报。 |
| 进口加压喷雾 | 化妆品分类不能替代推进剂、容器和运输合规评估。 | 发货前另做包装运输审查。 |
| “欧盟/美国批准”“ISO认证” | 境外合规文件不能代替日本许可、申报和广告审查。 | 仅用作补充证据,完成日本程序。 |
如产品类别未定、受限成分无法核实、日本持证主体缺失、应提交的申报未完成,或翻译宣传改变功效承诺,应暂停上市。
如果日文包装或广告特别突出某一种成分,应核查厚生劳动省2025年3月10日的通知。此类宣传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成分具有药用活性。通知说明了允许突出成分的具体条件,包括同时注明有客观依据的配方用途。应根据实际设计及通知中的例外逐项审查,不能认定任何成分突出宣传都被允许。
关于日本具体化妆品的常见问题
- 所有化妆品都必须获得PMDA单品批准吗?
- 不是。普通化妆品一般需要持证上市主体及上市前申报,而非逐一批准。但特殊成分或被归为医药部外品、药品时可能适用不同程序。
- 符合欧盟要求的面霜能从境外网站直接卖给日本客户吗?
- 欧盟合规不能代替日本市场准入判断。应查明是否为商业供应、日本责任持证者、产品及境外申报、海关要求。个人自用进口例外不允许转售。
- 防晒产品在日本一律属于医药部外品吗?
- 不能只凭“防晒”名称判断。须综合使用目的、功效主张、配方及日本分类;不确定时向日本责任主体或主管机关确认。
- 色号、商品名或境外工厂变化后,应核查哪些日本申报记录?
- 必须分别核查两类申报。商品名、色号或配方变化可能影响都道府县的化妆品单品申报;已申报境外企业的信息变化,需另行核查PMDA的C73境外主体申报。只有对照变更前后的产品资料和两份申报记录,才能判断实际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交。
- 只有检测报告或ISO 22716证书就能上市吗?
- 不能。检测支持安全评价,ISO 22716为行业自愿基准;不能替代分类、相关许可、申报、日文标签及合规广告。
监管机关资料与行业参考文件
以下区分日本政府的法律及程序性资料与JCIA行业解释。采取行动前,应核对现行日文法规及具体产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