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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之前先判定肥皂类别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在印度,“肥皂”并不对应一种统一许可。首先应确认是否用于人体、配方及宣传功效,再确定实际生产商和进口商。用于清洁皮肤的化妆品同时受《2020年化妆品规则》、适用的印度标准局(BIS)产品标准和预包装商品标识规则约束。取得许可或注册不能代替产品质量和标签合规。

本指南提供产品监管路径,并非断定所有名为“肥皂”的产品都是化妆品。洗衣清洁剂和宣称治疗疾病的产品必须另行判定类别。

申请许可之前先判定肥皂类别

类别取决于预期用途、成分、产品展示和准确的功效宣称,而不是供应商写的“肥皂”二字。以下是初步判断路径,并非有约束力的分类结论。

产品情形初步监管路径需收集的事实
普通固体盥洗皂或沐浴皂块通常可能属于化妆品;确认固体皂标准及生产或进口路径。皮肤接触、脂肪酸/表面活性剂组成、包装、宣称。
洗手或洗身液体皂通常可能属于化妆品;应核查液体盥洗皂标准,不能套用固体皂测试。成分、液体形态、冲洗用途、产品变体。
婴儿皂、透明皂或剃须皂通常可能属于化妆品,但不同细分类型对应不同标准。使用人群、透明性/剃须目的、完整配方。
宣称“抗菌”“治疗湿疹”“预防感染”应进一步审查宣称及活性成分;治疗或预防疾病可能改变法律归类。抗菌皂标准本身不能决定药品身份。包装、网站、广告的全部表述,活性物质和证明。
洗衣皂或洗碗皂不能自动套用人体化妆品监管路径。清洗对象、使用说明和洗涤剂配方。

肥皂与洗发水的标准及宣称审查不同。清洗头发的产品参见印度洗发水合规指南。

确定主管机关和申请路径

如果产品确属化妆品,主要依据生产地点和商业模式选择程序。印度境内生产由相应邦许可机关管理;进口通常由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注册。不能用旧的42/43表格取代2020年规则的COS表格。

经营模式主管机关和表格申请前核查
在印度自有工厂生产邦许可机关:COS-5申请,COS-8生产许可证。厂址、专业人员、GMP自我证明、产品清单、生产记录。
委托已获许可的印度工厂生产评估借用生产许可(loan licence):COS-6/COS-9;贴牌并不免许可。工厂现有许可、合同、实际制造商、责任分配。
首次进口境外生产的化妆皂CDSCO:COS-1申请COS-2注册,覆盖产品、变体、包装规格和工厂。制造商授权、厂址、配方、规格、标签和进口档案。
其他进口商进口已注册的肥皂核查第17条COS-4/COS-4A程序及产品与注册工厂是否完全一致。有效的原注册、产品识别、进口商承诺。

若产品含第3(r)条所定义的全球新型成分,可能属于“新化妆品”,须按第32条先核查额外批准(COS-12/COS-3)。“天然”“手工”“小批量”本身不构成豁免。

为具体肥皂选择适用印度标准

《化妆品规则》第九附表对成品化妆品引入BIS标准。不同肥皂类别决定测试方案;制定限值前须核实最新标准版本及修订。

肥皂类型第九附表标准
固体盥洗皂IS 2888
沐浴皂块IS 13498
液体盥洗皂IS 4199
婴儿盥洗皂IS 10523
透明盥洗皂IS 11303
剃须皂IS 5784

第39条规定须符合适用标准,但不等于所有产品都必须另取BIS/ISI标志许可证。标志是否强制取决于当前适用的质量控制令(QCO)和认证制度。应按产品和日期核查BIS强制清单;通过测试并不授权印制ISI标志。有色肥皂还须核查第39条成分限制以及第十附表第二部分专门允许的肥皂色素。

《化妆品规则》第九附表注明:BIS发布新的或修订的标准后,该标准在六个月后才对化妆品成为强制适用。应记录标准发布日以及适用的过渡期届满日。

建立肥皂专属证据档案

每一配方和生产场所应建立版本受控档案。下列为决策需要的材料;境内生产与进口的法定申请文件并不完全相同。

  • 确认用途及全部宣称:实体标签、电商页面、广告、适用年龄和人体部位。
  • 完整定量配方、成分用途、色素、香料、受限物质筛查和供应商规格。
  • 说明选择固体皂、沐浴皂块、液体皂、婴儿皂、透明皂或剃须皂标准及现行版本的理由。
  • 代表性批次按选定IS及适用安全/成分要求进行的检验报告,并记录偏差。
  • 工厂身份、印度许可证或拟申请的借用许可、质量/GMP记录和责任主体。
  • 进口时需有制造商授权、厂址/变体/规格对应表、原产地资料和COS注册状态。
  • 内外包装标签样稿、保质期依据、净含量和Legal Metrology核查。
  • 配方、工厂、宣称、包装大小及颜色变更记录,发货前重新评估。

根据2025年7月29日G.S.R. 513(E)修订后的第26(m)条,肥皂制造适用特别规定:一般性的第26(f)条批次记录要求,以及第26(h)条原料与成品检测及记录要求,不适用于肥皂制造。但制造商必须执行许可机关批准的原料检测程序和记录保存安排。这并不免除成品肥皂的质量与安全标准、其他制造许可证条件或经批准的肥皂专门控制要求。

获批后变更的通知期限因路径而异。依第15(2)条,已注册进口化妆品的标签、配方、检测或规格变更,应在15日内通知主管机关;第26(k)条对印度境内制造中的相应变更规定30日内书面通知。更换工厂、法律主体、名称或地址可能需要单独审批。

核查实际销售包装标签

应分别审查内标签、外盒和零售包装。《化妆品规则》第34条与Legal Metrology规则规定不同信息;小包装等例外需按具体商品核查。

  • 产品名称、实际制造商及生产地点;不可在未核实第34条小包装例外时直接删除地址。
  • 使用期限/有效期及适用生产许可证号;部分进口产品另有例外规定。
  • 肥皂特则:第34(2)(a)条允许以生产月份和年份代替批号,但不能代替有效期。
  • 净含量及适用的最高零售价(MRP)、通用名称、进口商/原产地和消费者联络信息,另按Legal Metrology审查。
  • “INGREDIENTS”成分表:大于1%的成分按含量降序,1%及以下可任意排序;须核对小包装例外。
  • 进口单件包装上的COS注册证号和印度进口商资料;有危害时注明警示和安全使用说明。

有效期不等于肥皂生产月份/年份,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化妆品小包装例外也不会自动排除Legal Metrology要求。第34(9)条涉及在保税仓加贴印度专用标签,并非允许在任何地点任意重新贴标。

根据2025年对第3(w)条的修订,必须区分有效期标注:仅注明月份的“use before”意为在该月第一天之前使用,而“date of expiry”表示在该月最后一天到期。进口肥皂适用第18(2)条要求的剩余期限超过六个月时,应按包装上的实际表述计算,不得将两者视为相同。

2026年9月21日对《法定计量(预包装商品)规则》第6(4A)条的修订明确包括肥皂:零售包装主展示面的顶部,素食来源产品须标绿色圆点,非素食来源产品须标红色或棕色圆点。应向供应商核实配方原料来源,成分表不能代替这一标识。

2026年10月8日法定计量部门的通知区分两类进口商:AEO二级或三级进口商仅在海关程序允许时,可于获准的进口商场所加注强制声明;其他进口商须在清关进入国内消费之前,于海关保税仓库完成标示。化妆品第34(9)条另外规定了在保税仓库加贴印度专用标签的规则。两套要求均须遵守,法定计量豁免不自动免除化妆品标签责任。

肥皂上市前五关:类别、许可证、标准、标签、批次

按以下顺序审查,可避免将持有注册证误认作分类正确或产品安全。

  1. 第一关:分类。固定用途、宣称和配方;对疾病预防/治疗及非人体用途单独评估。
  2. 第二关:路径。确认自有厂、代工厂、首次进口或已注册进口及合法申请人。
  3. 第三关:标准。选择正确IS,审查成分和色素,在确定宣传前解决不合格测试。
  4. 第四关:标签。核对化妆品标签、生产月年、零售声明及进口RC号码。
  5. 第五关:放行。确认许可覆盖厂址、变体、规格并满足相关批次供应条件。

第18条规定进口禁区:标签上的use-before/use-by日期必须晚于进口日六个月以上;不得进口2014年11月12日之后进行动物试验的化妆品,也不得进口含六氯酚的任何化妆品。第39(4)条对印度境内制造的某些肥皂存在有限且附条件的规定,但不解除进口禁令。生产前应就该成分取得专业法律评估,不能从境内配方规定推导出进口许可。

官方资料

常见问题

盥洗皂测试报告能直接用于沐浴皂块吗?

不能自动通用。应将产品配方及类别与IS 13498和IS 2888比较,按正确标准检验。

标注“抗菌”就必然需要药品许可证吗?

不能仅凭该词判断。须结合具体用途、活性成分和全部宣称进行药品/化妆品分类;宣传预防感染前先取得判断。

所有化妆皂都必须使用ISI标志吗?

第39条要求符合适用标准,但是否必须取得BIS标志取决于适用的QCO;无许可不得使用标志。

肥皂可以用生产月年代替批号吗?

第34(2)(a)条对此有特别允许,但其他标签、生产记录和有效期要求仍然适用。

进口时只剩五个月保质期可以吗?

作为化妆品不可以。第18(2)条要求use-before/use-by日期比进口日期晚六个月以上。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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