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委托测试前先确定产品分类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越南 MIC 电信认证服务应按“技术证据到市场上市”的完整项目来管理,而不是简单购买一张证书。原信息与通信部(MIC)的名称仍常见于搜索,但现行规则由越南科学技术部(MST)发布。具体无线电或信息通信设备的办理路径取决于产品描述、HS 商品编码、适用的 QCVN 技术法规,以及第 36/2026/TT-BKHCN 号通知中对应的准确条目。

本文说明如何委托、协调和验收各项工作;没有技术文件,无法预先确认某个型号的合规路径。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第 36/2026 号通知取代第 29/2025 号通知及第 30/2011 号通知下的原行业合规程序。自 2026 年 5 月 25 日起,第 14/2026 号通知规范符合性声明及评价方法。

委托测试前先确定产品分类

不能仅凭 Wi-Fi、蓝牙或 5G 的营销名称确定程序。须将产品描述和 HS 编码与第 36/2026 号通知两个附件及注释逐项对照,确定全部适用 QCVN 和相应条目的评价方式。集成多种功能的设备可能涉及多项 QCVN;无线电频率的合法使用应另行核查。

不能仅凭 HS 编码确定分类:还须将拟销售产品的功能、技术参数、无线频段和适用 QCVN 与附件中的产品描述逐项核对。根据第 36/2026 号通知第 5 条第 2 款,产品须符合所有适用 QCVN,但不应对同一技术要求重复进行符合性评价。测试计划应写明哪些既有证据可重复使用及其理由。

分类结果执行路径所需证据或暂停原因
附件一:高风险对于附件一的 ICT 条目,应按该条目协调指定机构认证、符合性声明及适用的进口质量检验。须核对具体 QCVN 注释:注释(1)可能规定某项技术法规只需声明而无需认证。核对全部 QCVN、允许的评价方法及实验室各项测试的有效认可范围。
附件二:中风险遵循具体条目:声明可依据符合条件的认证或以合格测试支持的自行评价;不能一律要求指定机构认证。委托前记录附件条目和可接受的证据依据;适用的进口商品须遵守上市前声明要求。
无法可靠匹配或具有混合功能暂停选择申报路径,取得有依据的书面分类意见或主管机关的说明。境外 CE/FCC 报告或旧版批准文件本身不能证明当前越南路径。

可能改变办理路径的四项附件注释

委托测试前,先记录准确的附件条目、适用 QCVN 和对应注释编号。这些限制仅适用于明确列出的条目或技术法规,并非普遍豁免。

具体注释办理影响与适用界限
注释(1):单项 QCVN 仅需声明对标注(1)的 QCVN,该技术法规不要求符合性认证,但仍须办理符合性声明。同一产品的其他 QCVN 可能适用不同程序。
注释(3):部分短距离无线设备排除范围特定短距离无线条目不包括:仅接收设备;EIRP 低于 60 mW 的 2.4 GHz 宽带数据发射设备和 5 GHz 无线接入设备;在 5.925–6.425 GHz 工作的特定独立宽带数据/无线接入设备;以及 EIRP 低于 60 mW 的蓝牙/Zigbee 设备。不得将 60 mW 门槛直接套用于另行描述的 6 GHz 类别。排除范围仅针对该条目,不代表免除其他 QCVN、声明或无线频率规定。
注释(12):集成于中风险产品的部件若附件一第二部分的 ICT 设备集成于附件二第二部分的产品,整机可适用中风险质量管理措施,但仍须满足主机及集成功能的全部相关 QCVN。
注释(9):测试报告的资格限制对标注(9)的 QCVN,不可使用未经指定或认可的实验室报告,也不可直接采用制造商自测结果。测试前须核实机构资格及对应 QCVN 范围。

交付验收要求:逐项形成例外判断记录,写明型号、注释、可接受证据、认证/声明路线及需主管机关澄清的问题。

从项目启动到上市的七个交接节点

以下属于项目管理交接点,而非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每个节点均须向下一环节提供可使用的文件。

  1. 1. 资料接收与版本冻结

    制造商确定型号、硬件及固件版本、无线接口、频段、功率、天线、标签和进口商;协调方建立受控 SKU 清单。

  2. 2. 法规矩阵与责任确认

    合规负责人建立“附件条目—QCVN—评价方法—认证或声明—进口检验”矩阵,并确认越南责任主体及签署权限。 识别对具体声明和进口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并核实签字权限,不预设所有海外制造商必须采用同一种本地代理安排。 针对具体产品和进口商核实有权签署声明的主体,不预设统一形式的本地代表义务。

  3. 3. 实验室与样品

    报价获批前核实实验室资质、指定或认可状态、QCVN 测试范围、报告可接受性、样品配置、物流及复测安排。

  4. 4. 测试与问题关闭

    实验室针对冻结版本出具可追溯结果;研发人员修正不符合项,变更记录注明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部复测。境外报告只有在接受条件得到确认后才可作为证据。

  5. 5. 符合性评价

    如须认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依附件允许的方法(例如适用时的方法 3 或 7)审查;否则形成获准的自行评价档案。测试报告不等于认证证书。

  6. 6. 声明与进口衔接

    责任签字人依据第 14/2026 号通知登记符合性声明,保存国家数据库确认记录及证书或自行评价材料;进口商按第 36/2026 号通知和第 37/2026 号法令处理适用的独立质量检验。 如替代渠道受理申报,应保存主管机关的受理凭证并追踪后续登记状态;数据库确认记录不一定是首份证明。

  7. 7. 上市放行

    只有在所需证据、声明、进口检验状态以及 CR 标志和标签均核查完毕后方可放行。交付完整档案及后续变更触发事项清单。

申报通道故障预案:依第 14/2026 号通知第 13 条,国家数据库故障或尚未就绪时,可向当地主管机构现场或邮寄提交声明;无当地机构时按规定向获指定的部级机构提交。依第 36/2026 号通知第 7 条第 4 款,国家单一窗口升级期间,进口质量检验登记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或按检验机构指引办理。保留受理凭证,不能将上传尝试等同于登记成功。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新办理的符合性声明须核对标志:使用第 14/2026 号通知附件一规定的 CR 标志样式,不再沿用第 30/2011 号通知附件六的旧 MIC 样式。越南科技部明确,标志不是声明登记时必须提交的附件,但完成声明后、产品上市前须按规定使用。一般情况下,无须把系统生成的 QR 二维码打印在产品或包装上,除非具体技术法规或行业规定另有要求。普通商品标签义务应另行核查。

启动资料: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项目启动时应索取以下资料。这是实际工作所需的证据清单,并不表示所有材料在每种官方申报中均为强制附件。

  • 产品清单:商品名称、所有 SKU、制造商、原产地、预定用途,以及附理由的建议 HS 编码。
  • 无线电参数表:蜂窝通信、Wi-Fi、蓝牙、RFID 或其他接口,以及频段、信道、功率、天线和同时发射模式。 列明 EIRP(而非仅发射功率)、无线配置版本,以及设备独立销售还是集成于附件二所列主机。
  • 硬件、固件和模块编号,物料清单或功能方框图,版本历史,以及关联测试样品与销售型号的照片。
  • 现有 QCVN、ISO/IEC、FCC 或 CE 报告,注明出具实验室、日期及认可范围;不得推定自动承认。
  • 越南进口商或其他责任主体信息、声明签署授权及进口安排。
  • 销售版本的标签、适用时的 CR 标志图样、说明书和包装。
  • 已有越南证书、声明登记确认、未结申请编号及货物状态,特别是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受理的案件。

交付成果与证据验收矩阵

里程碑向客户交付的具体成果验收标准
产品分类带日期的“附件条目—QCVN—HS—程序”表及排除理由和未决问题。能解释何时需要证书、声明和进口检验。
测试实验室范围确认、已签署的样品记录及报告索引。每项适用 QCVN 均对应正确型号和版本的可追溯证据。
评价在须认证时提供含评价方法的证书;其他情况下提供允许的自行评价档案。机构、方法及覆盖范围与附件条目相符。
申报已签署的声明、国家数据库确认,以及适用的进口检验记录或状态。 如替代渠道受理申报,应保存主管机关的受理凭证并追踪后续登记状态;数据库确认记录不一定是首份证明。登记编号、型号和申报主体在各文件中一致。
放行CR 标志及标签复核、销售决定、归档及变更清单。无未解决的测试问题、申报差异或未经核实的进口义务。

责任主体、签署权限及申报渠道

参与方项目职责法律或文件边界
制造商提供真实参数、受控样品、设计变更证据并保证量产一致性。供应商资料不能取代声明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责任声明人/进口商(须核实主体资格)核查身份与授权、签署适用声明、保存材料并安排必要的进口检验。代理方可协调,但实际申报必须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在有效范围内出具测试证据,或按允许方法签发认证。测试报告不是证书;取得认可不代表所有 QCVN 均可被接受。
项目协调方管理范围、交接、缺陷、申报回执和上市检查表。不拥有监管权力,也不保证批准或固定法定时限。

导致上市暂停的五类常见错误

  • 继续使用 2025 年产品目录而忽略 2026 年附件及注释:先重新分类,再支付测试费用。
  • 仅因实验室宣传提供 MIC 服务就下单:应核查现行认可状态及具体 QCVN 测试范围。
  • 测试工程样机,却销售使用不同天线、射频固件或芯片的产品:须核对版本并决定复测。
  • 将证书、声明登记和进口质量检验当作同一文件:适用时应分别设置放行关口。
  • 测试合格后,缺少签名、声明确认或必须的 CR 标志仍安排销售:继续暂停放行。

获批后的变更:何时需要重新评价

第 14/2026 号通知第 14 条要求在 QCVN、已登记声明内容或产品相关功能和特征发生变化时重新声明。受影响货物销售前应先审查变更;下表是控制措施,并非任何改动都必须进行完全相同的复测。

触发事项执行措施
频段、天线、功率、芯片或影响射频性能的固件改变暂停新版销售,重新核查 QCVN、证据及复测需要,必要时更新声明。
新增型号、进口商或重要申报字段变更核对登记型号和签署主体,使用前决定更正还是重新声明。
发布新 QCVN 或修改产品目录重新审查适用性、生效日期、过渡规则及旧证书范围。
旧证书或 2026 年 7 月前已受理申请核查第 36/2026 号通知第 7 条:旧证书及声明确认有效至注明的期限,7 月 1 日前已受理的申请依原规定处理。

本服务的范围及越南其他市场准入要求

海关、非电信安全及越南其他市场准入义务,请参阅越南产品合规与市场准入概览。本文重点是 MIC/MST 项目从资料接收、测试、声明到上市放行的执行协调,而非各行业的全部法规。

官方法规来源

项目执行常见问题

所有蓝牙设备都需要 MIC 证书吗?
没有统一答案。须核对两个附件的射频参数、产品描述、例外和注释;结果可能是指定认证、其他允许的证据路径,或不符合目录条目。 尤其是附件注释将部分 EIRP 低于 60 mW 的蓝牙/Zigbee 设备排除在特定短距离无线条目之外,但并非免除全部义务。
FCC 或 CE 报告能替代越南 QCVN 测试吗?
不能自动替代。应核查实验室及报告是否在相应 QCVN、评价方法、型号版本和测试范围内被接受。境外批准不等于越南声明登记。
如果进口质量检验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登记,会怎样?
第 36/2026 号通知第 7 条保留按受理时规则处理已受理申请的安排。保存注明日期的回执并核对覆盖货物。
能否先申报声明,再取得认证证书?
仅当具体条目允许不依赖该证书的证据路径,且评价已完成。若明确要求指定机构认证,自行声明不可替代。
无线模块证书能覆盖另一款整机吗?
不应推定。上市前须重新检查整机集成功能、天线、射频参数、型号和适用 QCVN。 对于附件一的 ICT 部件集成于附件二产品的情况,注释(12)可能改变风险管理方式,但不取消适用的 QCVN。
符合性声明数据库或进口检验门户无法使用时怎么办?
不能省略程序。声明按第 14/2026 号通知第 13 条选择替代渠道;适用的进口检验按第 36/2026 号通知第 7 条第 4 款办理。取得受理证明并核实状态后再决定上市。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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