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何种申报途径,何时才能上市?
NMPA化妆品注册备案服务的交付成果应是可实际申报的产品资料,而非笼统的中国市场准入意见。首先必须结合配方、功效宣称和使用人群,判断属于需要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还是需要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随后落实注册人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支持性证据、系统申报及后续变更管理。
本流程针对在中国大陆生产或通过相应进口渠道进入市场的化妆品。边界产品、新化妆品原料以及海关手续仍须单独判断。普通化妆品备案并非特殊化妆品注册批准。
选择何种申报途径,何时才能上市?
委托检测和印制中文包装前,应先确定路径:注册审批与备案存档的法律效果不同。
新的广告措辞不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新功效”宣称。应依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49号公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核对功效类别。一般贸易进口一行不当然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或其他特殊渠道,应另行核查。
| 产品情形 | 监管路径 | 上市前核对事项 |
|---|---|---|
| 防晒、祛斑美白、染发、烫发、防脱发,或按国家药监局分类规则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产品 | 特殊化妆品: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注册资料。 | 生产或进口前须取得注册批准及注册证。 |
| 在中国大陆完成生产的普通化妆品 | 通过平台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上市销售前完成备案,留存备案凭据供核查。 |
| 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普通化妆品 | 进口前办理备案,由国家药监局管理,可能委托省级部门实施。 | 进口前确认备案完成,并另行核对海关和中文标签要求。 |
| 配方可能含新原料,或涉及医疗宣称、牙膏等边界问题 | 暂缓成品申报,先确认原料状态与监管适用范围。 | 成品备案不能代替新原料依法需要的注册或备案。 |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依规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完整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监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信息,但公开是另一步骤,并非普遍要求先等待五天方可销售或进口。应保存实际完成备案的系统凭据,不能把草稿上传视为已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拟从境内责任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在平台补充填写进口口岸和通关联系人信息。
申报交接:五组证据资料
服务方应交付资料索引,标明原始文件、申报字段、责任主体及未解决的差异。具体检测项目应按产品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 客户提供的材料 | 服务交付成果 | 暂停原因 |
|---|---|---|
| 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资料、生产场地、质量体系、境外授权 | 主体及境内责任人资料包,平台账户和权限清单 | 授权缺失、主体名称不一致,或质量及不良反应监测能力不足 |
| 确认版定量配方、供应商、原料用途和添加量 | 原料合规核查、配方版本台账及生产企业对应表 | 原料监管状态不明,或样品与配方不一致 |
| 代表性成品样品、生产和安全资料 | 检测计划、具备资质的机构报告及安全评估文件 | 安全证据不足或样品不符 |
| 原销售包装、中文标签设计及每项功效的依据 | 中文标签审核、功效宣称与证据对应表、产品执行标准草案 | 宣称改变产品类别,或标签与资料矛盾 |
| 授权、系统权限、报告及最终签核文件 | 平台申报包、备案完成凭据或注册决定、补正记录和受控档案 | 普通化妆品备案尚未完成,或特殊化妆品尚未获批 |
执行步骤及可验收成果
- 锁定每个SKU的剂型、销售渠道、国产或进口、使用年龄、用途、完整配方、包装及全部功效宣称,出具逐项路径清单。
- 核实注册人/备案人资格;境外主体须核实受其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及授权文件,并明确平台权限、签署与确认责任。
- 补足原料、检测、安全评估、功效评价和中文标签证据;核对配方版本、检验样品、报告及包装的产品身份一致性。
- 通过有管辖权的注册备案信息平台申报。普通化妆品保存备案完成证明并跟进备案后核查;特殊化妆品处理技术审评问题,直至形成注册决定。
- 移交已备案或获批的资料、证据档案、后续义务及变更台账。仅上传文件绝不等于特殊化妆品获准上市。
2026年必须落实的四项NMPA调整
2026年7月29日发布的第70号公告调整了部分申报资料要求,并未免除产品安全或准确分类的法定义务。
- 原料安全信息:产品注册备案时无需再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及原料报送码,但仍须填报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留档备查。技术文件要求的原料质量规格或检验报告,仍须按规定提交。
- 国际新品中国首发:符合条件的中国首发或与境外同步上市新品,可用承诺声明替代已在生产国或注册人所在国销售的证明。不能据此认定所有首次进口产品均获豁免。
- 配方体系近似产品:同一注册人/备案人、同一品牌且符合严格近似条件的产品,可以在提供代表性及科学合理性证明后共用部分检测或功效评价数据;生产场地不同可能仍须分别进行微生物与理化检验。
- 变更境内责任人:不再要求原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但仍须提交新授权书及公证书原件、涉及产品清单和承担原有责任的承诺书。
安全性试验报告共用与功效宣称评价数据共用的“配方体系近似”定义并不相同。共用安全性试验时,仅允许着色剂、香精、pH调节剂、高分子聚合物类增稠剂、珠光剂及对应溶剂、填充剂调整,其余成分种类、含量、剂型及使用方法应相同;共用功效评价数据时还允许防腐剂存在差异,但必须科学评估等效性。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注册时,须按规定提交代表性产品的功效评价资料及配方近似证明。安全性与功效的代表性产品不一定是同一SKU。
申报后的责任、年报和变更管理
- 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产品质量安全及功效宣称负责;聘请申报服务机构并不转移其法定责任。
-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办理申报,并协助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和监管检查。进口商发票不能代替正式指定。
-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须按年报告生产、进口和合规情况。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安排延续;实质性变更可能需要申请变更注册。更改配方、生产场地、宣称、产品名称、标签、原料规格或境内责任人前应先核对申报要求。
正式申报前,应核查国家药监局2026年10月第99号公告等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及其过渡期是否影响本产品的配方、检测或标签。公告发布不等于所有新要求立即实施。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延续申请须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至30个工作日之间提出。已注册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应在平台上传实际上市销售产品的标签图片。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时,应重新备案,不能仅修改原记录。
2026年10月8日第99号公告区分已注册备案产品、技术审评中的产品及拟申报产品。应逐项核对技术规范修订的实施日期、禁限用和准用原料目录、微生物及有害物质限值、检验方法,并判断是否需维护备案信息、重新评估安全或功效、重新检验;该公告并非一律免检。
获取可执行报价需提交什么?
请提供SKU清单、完整定量配方和原料供应商、准确功效宣称、适用年龄、生产国家和场地、销售包装及中文标签草稿、拟采用的进口或国产路径、现有境内责任人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功效评价、检测和生产质量管理资料。首先应形成逐SKU的申报路径及证据缺口矩阵;核验前不宜承诺固定费用和周期。
如需先判断某种原料、功效宣称或经营模式的适用法规,请查看单独的NMPA化妆品注册备案咨询服务页面;本页重点是资料执行、正式申报和成果交接。
官方法规来源
NMPA化妆品申报实务问答
普通化妆品上传资料后就能进口吗?
不能仅凭上传判定。须在进口前完成法定备案;草稿或服务方邮件不是备案完成证明。海关及中文标签还要另行核对。
我们的精华液尚未在境外销售,能在中国备案吗?
不一定受阻。符合第70号公告规定的国际新品中国首发或同步上市情形,可用相应承诺声明代替境外已上市销售证明,但仍须提交其他必要资料。
六个口红色号能使用同一份检测报告吗?
不能自动共用。需符合相同注册人/备案人、品牌、近似配方体系、代表性及等效性要求。生产场地不同可能仍须分别做微生物和理化检验。
共用安全性试验报告的近似条件比共用功效评价数据更严格:防腐剂差异仅被明确纳入后者的适用范围。
取消原料报送码是否意味着不用保存安全资料?
不是。有关原料安全资料改由企业留档备查,技术文件要求提交的质量规格或检验报告依旧需要提交。
更换境内责任人还需要原代理签字吗?
第70号公告不再将原责任人的同意列为指定材料;但新授权及公证书原件、产品清单、责任承接承诺仍不可少。指定与办理变更手续是两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