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检测前确定监管路径
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不是取得一张证书就够了。应先明确产品预期用途、技术功能、型号差异以及进口和销售渠道,再识别主管机关、强制性标准及适用的许可程序。
本全国性指南用于判断可能同时适用的不同监管路径,并不替代具体型号的合规分类。CE 标志、境外检测报告或单一中国许可,均不能自动证明已满足全部义务。
在委托检测前确定监管路径
下表仅供初步筛查,并非最终法律分类。同一型号可能同时涉及多行要求;是否列入目录,应以现行目录的具体范围界定为准。
| 产品特征 | 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 | 下一步核验 |
|---|---|---|
| 电气产品、玩具或受监管零部件 | 具体型号是否属于现行 CCC 目录?应由第三方认证,还是可以采用允许的自我声明方式? | 核对 CNCA 的目录范围与实施规则,再查看 CCC 执行或咨询服务。 |
| Wi-Fi、蓝牙及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 是否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SRRC),或符合明确的豁免条件? | 确认频段、功率及无线模块配置;SRRC 应与 CCC 分开判断。 |
| 电器电子产品 | 是否适用中国 RoHS、2026 年目录、限用物质要求、合格评定或标识?是否还须能效标识? | 核对具体产品类别、分阶段实施日期、材料及能耗数据。 |
| 医疗器械或带医疗用途宣称的产品 | 预期用途是否使其构成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为何? | 核对 NMPA 分类:进口第一类办理备案,进口第二、三类办理注册。 |
|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 属于普通化妆品还是特殊化妆品?原料是否另受专门监管? | 确定 NMPA 备案或注册程序及境内责任人的相关要求。 |
| 进口食品 | 该类食品是否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受其他进口监管措施约束? | 核对自 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第 280 号令及具体食品进口规定。 |
| 其他或多功能产品 | 即使没有明显 CCC 要求,是否仍适用强制性 GB 标准或其他行业监管制度? | 记录主要功能、产品宣称及适用标准;“无需 CCC”不等于可以直接销售。 |
对进口食品,海关总署第 280 号令针对境外食品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明确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但仍须单独核查其他适用的进口和产品监管规定。
2026—2027 年的重要过渡安排
CCC: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第 57 号公告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发布,要求目录内 16 种产品由自我声明转为第三方 CCC 认证证书方式。指定机构自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受理;对继续生产的相关产品,应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转换。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需取得证书并标注 CCC 标志;例外仅适用于在自我声明有效期内已经出厂且不再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无须转换证书,仍可继续销售。
中国 RoHS:工信部 2026 年版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替代 2018 年第一批目录。不同产品类别的限用物质要求具有各自实施时间,不应把目录发布日期视为所有限制的统一生效日。
2026 年版目录将原有产品整合为 10 类,并新增 23 类。原有类别的符合性评价及信息报送义务继续适用。新增 23 类产品以及原类别新增适用范围的产品,自 202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目录项下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6572-2025 亦于该日实施。未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仍可能需要履行有害物质信息标识等中国 RoHS 义务,不能因为不在目录内就认定完全不受约束。
标准及监管目录会更新。应按拟进口或销售时有效的版本核验,而不是只依据旧检测报告的日期。
进入市场前的五道审核关口
对每个型号保存书面的“放行/暂停”记录;通过一项审查并不代表其余义务已经满足。
- 固定预期用途、宣传宣称、型号变型、供电方式、无线功能、目标用户及中国销售渠道。
- 建立适用性表:对 CCC、SRRC、RoHS、NMPA、GACC、能效标识以及强制性 GB 标准分别标记“适用/不适用/待确认”。
- 委托付费检测前,确认有资格的申请人或责任主体、相关制度认可的实验室/机构及文件形式。
- 核对样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以及技术资料;在相应市场准入节点前完成必要的评定、备案或审批。
- 核实真实有效的证书/备案、标志、型号覆盖范围、海关文件与附加条件后,方可放行发货或上线销售,并确定变更管理责任人。
明确责任主体并保留证明材料
责任分工应书面确认;制造商、进口商与证书持有人不能当然互相替代。
| 待明确的主体 | 应负责的资料或事项 |
|---|---|
| 制造商 | 产品技术规格、物料清单、样品、工厂记录及后续设计变更。 |
| 中国进口商或销售商 | 进口和销售单证、中文市场信息,以及适用制度规定的相关义务。 |
| 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如须设置) | 按 NMPA 或相应行业规定核实主体资格、授权、资料控制及法定责任。 |
| 检测实验室或认证机构 | 确认其在具体制度下的指定/认可范围;境外报告并非当然被接受。 |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进口化妆品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指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两者的法定职责不同,须在注册或备案前分别确认。
初步分类所需的资料包通常包括:
- 型号和版本清单、照片、预期用途、目标用户及功能宣称。
- 图纸、电气参数、供电方式,以及适用时的无线模块、频段和发射功率。
- 物料清单、有害物质声明,以及适用时的电池和能效数据。
- 生产地点、供应链、拟定的中国进口商/申请人和销售渠道,包括适用时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
- 已有检测报告和证书、中文标签/说明书草案及尚未解决的适用性问题清单。
何时需要重新开展适用性评估
出现可能改变适用范围或证明材料的情况时,应重新核验:
- 更换无线模块或频段
- 更换材料、供应商、电池或生产工厂
- 改变预期用途、医疗/化妆品宣称或型号系列
- GB 标准、目录、实施方式或批准有效期发生变化
进入具体的专业服务路径
本页负责跨制度的初步分流。具体认证执行、费用及检测事宜请查阅下列专题页面:
进口或销售前常见问题
- 有 CE 标志或 CB 检测报告就能在中国销售吗?
- 不能作一般性等同认定。须逐项确认中国适用制度及该制度是否接受现有证据;仍可能需要国内批准、备案或专门标志。
- 不在 CCC 范围内就没有其他限制吗?
- 不是。仍可能受强制性 GB 标准以及无线电、有害物质、能效、医疗器械、化妆品或食品专门规则约束。
- 同一台联网电器可能同时涉及 CCC、SRRC 和中国 RoHS 吗?
- 有可能。应分别核验电气产品范围、无线电发射功能以及材料或标识义务;一张证书不能替代其他审核。
- 原来使用 CCC 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注意哪个日期?
- 对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第 57 号公告涉及的 16 种产品,应检查 2026 年转换安排、2027 年 1 月 1 日的证书要求,以及自我声明有效期内已出厂且不再生产的产品所适用的例外。
- 申请初步评估需提供什么?
- 提供型号、技术参数、功能与宣称、无线数据、适用时的材料信息、制造厂、拟定进口商和销售计划。分类尚不明确时,应暂停检测或发货。
官方资料查询入口
请核对现行官方法规与实施规则;以下链接是检索入口,不能替代针对具体型号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