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RC申报路径:微功率设备、内置模块及样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通常被称为 SRRC 认证,行政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文专门解释申请执行工作:谁作为申请人、提交哪些文件、如何提供样品、处理受理机构的补正通知,以及获证后如何维护许可,而不是笼统介绍中国全部产品准入制度。
核准证对应特定申请人、设备型号及核定的射频技术指标。在安排样品运输和资料翻译之前,应锁定面向中国市场的设备配置,并记录是否属于必须取得型号核准的范围。
SRRC申报路径:微功率设备、内置模块及样品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或进口原则上应办理型号核准,符合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设备除外,具体还须核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的目录。产品标注蓝牙、具备 FCC 报告或使用已获证模块,均不能单独决定整机是否免办。
| 起点 | 需要核对的证据 | 申请决策 |
|---|---|---|
| 完整无线电发射设备 | 将频率、功率、用途和设备类别与现行规定、型号核准目录比对。 | 完成书面适用性判断后再确定申请主体和型号。 |
| 主张微功率短距离例外 | 按现行微功率目录核对实测或设计参数、限值、标识和说明书要求。 | 保留注明日期和参数的判断记录,不能仅凭有无线芯片判断。 |
| 使用已获证模块的整机 | 收集模块核准代码、天线、射频布局、固件、工作模式和安装条件。 | 核对模块与整机适用规则,不能直接继承模块核准。 |
| 拟进口尚未核准的样品 | 区分用于型号核准的临时进关与商业进口。 | 发货前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单独的进关核准。 |
工信部2014年有关通知区分“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在符合规定使用条件时,嵌入已核准完整模块的设备按规定标明模块核准代码;嵌入限制性模块的独立使用设备通常仍须申请整机型号核准,并提交模块证书及详细集成电路图。必须核实模块类别、天线与整机配置,不能仅凭“模块已获证”判断整机无需申请。
依据工信部2014年通知判断模块类别时,应取得模块核准证、技术手册、天线资料及整机集成电路图。“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须同时满足通知规定的条件,包括数据缓冲/调制单元、完整的射频屏蔽、一体化天线以及明确的供电要求,不能仅凭 CMIIT 代码判断。限制性模块的核准代码可带“(M)”,但该模块获证并不代替可独立使用整机的型号核准;整机申请还须提交限制性模块证书和详细集成电路图。符合条件的完整模块用于整机时,应核对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列明各模块 CMIIT 代码的要求。系列合并申请仅限工信部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产品目录和模块类别,不适用于任意型号。
明确申请人、生产企业与经办人的职责
申请人对所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57号令明确规定境外申请人可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并未一概要求外国制造商转由中国企业持证。服务机构可受托协助,但并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工信部政务服务页面还载明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外企业应结合第57号令允许提交境外组织机构证明材料的规定,核实实际主体资格、系统账号及经办人授权,不能当然将代理机构或经销商列为申请人。
| 参与方 | 职责与依据 | 核对要点 |
|---|---|---|
| 申请人/证书持有人 | 确认型号范围,签署申请表与承诺书,提供主体、生产能力和质量保障证明。 | 核对法人名称、签字权限及系统账号权限。 |
| 实际生产企业/代工厂 | 提供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委托生产合同等相关证据。 | 保证申请人、委托方和工厂信息前后一致。 |
| 授权经办人 | 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材料和身份证明,按权限上传与补正。 | 保存授权书及申报记录;经办人不当然是持证人。 |
| 承检机构/工信部 | 按照法定流程组织技术检测,由工信部作出行政决定。 | 顾问不能保证获证或擅自跳过规定检测。 |
编制可追溯的型号核准申请材料
第57号令第八条和工信部政务服务事项列出了申请核心材料。应使用当前办事平台表格,按要求提供中文材料,并统一型号、元器件和软硬件版本信息,建议建立以下受控文件夹:
- 申请表与承诺书 — 由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并满足申请人签章等要求。
- 主体与委托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证明,以及有代理经办时的授权和身份证明。
- 生产与质量能力 — 生产线、设备、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质量管理制度;委托加工时提供合同与受托方资料。ISO 9001 证书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持有。
- 设备技术资料 — 中文使用说明、技术手册、无线收发电路图或框图、关键射频器件清单、外观与内部电路板及铭牌照片,以及核准代码显示方式。
- 可检测样品配置 — 型号及系列差异、频段、带宽、调制、功率、天线、软硬件版本、样品和测试模式操作说明。
提交申请、配合检测并回应补正要求
每个阶段应指定负责人并保存带日期的凭证。正式申报应通过工信部型号核准政务服务入口或允许的现场渠道,不应将商业服务商的咨询表当作正式申请:
- 冻结申报型号 — 明确中国射频配置、适用性结论、申请人及实际生产企业。
- 开通或核实账号 — 进入工信部政务平台,采用现行申请表和承诺书,核实经办权限。
- 提交中文材料 — 交叉检查企业名称、型号、射频参数、图纸、照片、铭牌样式和委托手续。
- 处理形式审查 — 保留受理或一次性补正通知,统一修订版本后重新提交。
- 按通知提供样品 — 受理后依通知向指定承检机构提供与申报一致的设备、软件与调试指南。
- 核验审批结果 — 跟踪检测报告、工信部决定、证书及实际签发的附页(如有)、CMIIT 核准代码和公开查询结果。
完整的服务交付档案应包括申报版本清单、提交凭证、补正往来、样品识别信息、最终证书及实际签发的附页(如有)、核准后的标识文件。
区分SRRC行政决定期限与检测、送样时间
第57号令第九条规定,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第十条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检测及样品运输、调试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工信部2023年优化程序通知要求材料缺漏当场或 5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受理后的送样通知起 15个工作日 内提供样品(含物流)。这些节点并不构成整个项目的保证周期。
部分工信部政务服务网页仍显示较早材料所述的 30个工作日。应将此信息与其后施行的第57号令区分,并就具体案件向受理中心确认计时口径。第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组织的技术检测不得收费;咨询、翻译、预检和运输可产生独立商业成本,但不等于官方“SRRC审批费”。
用于进度管理时,工信厅无函〔2023〕310号还要求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试,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提交报告;超时有书面说明等管理要求。这是承检环节的办理要求,既非整项申请的保证完成时间,也不能机械加到15个工作日的行政决定期限上。
排查SRRC申请缺陷:申请主体、射频参数及样品
处理延误应修正源头差异,不能简单追加一份外国检测证书:
| 问题 | 实际原因 | 安全的修复步骤 |
|---|---|---|
| 境外申请人与代理经办人混淆 | 主体名称、组织证明、委托手续或签章不一致。 | 区分证书持有人与经办人,并重新签署相关材料。 |
| 射频资料与样机不一致 | 频率、功率、天线、固件、模块或型号差异未统一。 | 暂停送样,形成唯一受控的射频配置及对应图纸。 |
| 样品不具备检测条件 | 缺少测试模式、命令、配件或超过送样时间。 | 根据通知与承检机构确认调试和物流条件。 |
| 套用过时流程 | 旧版20/30工作日说法、境外报告或模块代码被当成整机核准。 | 重新核对现行规定及具体型号证书和附页。 |
样品在正式检测中不合格的,工信厅无函〔2023〕310号要求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且不得重复测试。申请人应取得不合格项目、做好技术整改记录,并向受理中心核实后续重新申请或检测的允许路径,不能承诺原任务自动复测。
持续管理CMIIT代码、SRRC证书与变更
获证后按型号建立持续合规台账:
- 核对核准范围 — 保存证书及实际签发的附页(如有),逐项比对持证人、设备型号、射频指标、有效期和量产配置。
- 正确标注代码 — 在设备上标注或电子显示 CMIIT 核准代码;确因尺寸太小无法显示的,第十五条允许在独立包装或说明书中标注。提前自行编制代码不构成获准销售。
- 建立变更控制 — 检查天线、射频器件、固件、代工厂、申请人和型号变化;2019年工信部公告规定不同变更情形,不能当然认定均免测试。
- 提前办理延续 — 需要延续时应在期满30日前提出;通常有效期不短于2年、不超过5年,但有法定例外。
- 另行核查销售要求 — 第23条对经营相关设备的销售者规定独立的销售备案义务;海关和销售环节仍须分别核对。
工信部2019年第39号公告列举了具体的变更情形。其中部分情形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但涉及代工企业质量体系、元器件或因政策变化调整产品信息等情形,仍可能要求企业自测或第三方检测报告。选择变更路径前必须核对变更类别及证明材料。
根据第57号令第九条,核定的主要射频指标应载于型号核准证本身;只有实际签发附页或附件时,才应将其列为必备交付件。
交付SRRC申报档案并区分CCC和电信入网许可
本页专注于 SRRC 申请材料和流程执行。如需其他监管路径,请查看中国产品市场准入整体服务;属于 CCC 目录的产品应另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流程。SRRC 不能替代 CCC 或可能适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开展服务评估前,请提供拟在中国销售的型号、申请人和工厂信息、频段/功率/模式/天线、固件和模块资料、已有中国核准代码以及送货目的。服务交付应明确各型号适用路径、缺失材料、送样准备、申请状态及后续变更触发条件,而非承诺获证。
官方依据
型号核准申请常见问题
外国制造商能否直接作为申请人?
第57号令明确允许境外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证明。但具体申请仍需核实签署权限、平台账号与代理委托手续。
申请是否必须有 ISO 9001 证书?
第八条未一概强制持有 ISO 9001 证书;需依现行清单证明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障体系。
Wi-Fi或蓝牙模块已获核准是否足够?
不一定。应核实模块类别、整机天线与射频集成以及工信部模块和系列产品规则,不能自动免办。
尚未获证的测试样品能否进口?
依据第57号令第十九条,未获证样品如专为办理型号核准而临时进关,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用于产品研发或科学实验等不同目的的,按规定向进关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进关批准和海关手续不等于可以商业销售的型号核准。
获证后更换固件或天线怎么办?
先核对获证型号的核定射频指标以及新旧天线、固件、模块和电路配置,判断是否属于工信部2019年第39号公告所列变更情形;必要时申请变更或新的型号核准,并按适用要求准备自测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不能把“只是软件更新”视为自动免办,也不能将未经核准的配置投入商业销售。
为什么实际耗时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决定期限自受理起算,不包括检测、运输;补正和样机准备可能延长周期。网页旧版30日信息需另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