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际用途而非商品名称进行分类
在韩国,“医疗器械”并不对应单一认证程序。首先应确认产品预期用途及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MFDS)产品分类代码,再分别核查体外诊断(IVD)、数字医疗器械,以及可能适用的无线电设备监管。仅凭“第二类”无法确定申报路径。
本指南帮助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提交申请、印制韩文包装及首次商业发货之前识别关键问题;它并不构成对未明确产品的最终分类结论。
依据实际用途而非商品名称进行分类
选择备案、认证或批准之前,应在分类分析文件中记录以下五项事实:
- 临床预期用途、专业或普通使用者、患者群体、产品声明及使用说明。
- 现行MFDS目录中的产品代码与风险类别;不得直接套用欧盟或美国的类别。
- 是否检测人体或动物来源的离体样本、具有医疗软件或人工智能功能、无线连接或与药品结合。
- 侵入性、接触时间、能量输出、无菌状态、重复处理以及附件和共同销售的模块。
- 与已在韩国获准销售产品的用途、作用原理、材料、性能及安全性差异进行比对。
韩国市场多重监管路径决策矩阵
| 产品特征 | 适用监管制度与可能路径 | 仍需确认的问题 |
|---|---|---|
| 符合第一类代码的普通低风险器械 | 适用医疗器械法;通常办理第一类产品备案。 | 核对具体代码及例外情况;低风险描述本身并不足够。 |
| 普通第二类器械 | 通常由NIDS进行认证;部分第二类产品须经MFDS批准。 | 是否实质等同、是否新颖、是否需要临床资料及产品专项要求。 |
| 普通第三类或第四类器械 | MFDS批准并审查技术文件。 | 该型号适用哪些韩国试验及临床证据? |
| 检测人体或动物来源离体样本的试剂、检测系统或分析设备 | 适用专门的体外诊断器械法及MFDS规定,需单独确定类别和程序。 | 家用自测还是专业使用?核查2026年8月10日关于可用性资料的修订。 |
| 具有医疗用途的软件或人工智能功能,或可能符合数字医疗器械法定定义的信息通信技术设备 | 核查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的数字医疗产品法及专门分类规则。 | 数字器械类别、软件版本和变更管理要求是什么? |
| 与药品组合的器械 | 核查组合产品地位及可能同时适用的药品监管要求。 | 主要治疗作用、各组成部分及组合申请路径是什么? |
| 内置蓝牙、无线局域网等通信设备 | 除MFDS路径外,若落入范围还需核查RRA无线电设备符合性评价。 | 模块还是整机受管制,是否已有认可结果或豁免? |
《数字医疗产品法》第2条和第5条允许数字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器械范围交叉;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仍须参照一般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法律。仅有软件、处理器或蓝牙功能,不足以自动认定为数字医疗器械。应先核对法定许可视同规则,避免重复申请同一产品许可。
MFDS于2026年8月10日修订的规定涉及家用自测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的可用性材料,并允许依附件条件豁免部分资料。该修订并非要求所有体外诊断产品提交可用性报告。
按产品风险特征准备证据
| 器械设计特征 | 应准备的证据及适用性判断 | 必须避免的错误 |
|---|---|---|
| 无菌或可重复使用的接触性器械 | 灭菌或再处理验证、包装、有效期,以及适用时的生物相容性。 | 仅提交与具体型号及工艺无关的境外证书。 |
| 电动监测或治疗设备 | 按适用的韩国要求提供电气和机械安全、电磁兼容及性能报告。 | 假定国际标准或欧盟标志文件必然充分。 |
| 植入或侵入性器械 | 材料、风险分析、耐久性及针对预期用途的临床论证。 | 参照患者接触机制不同的同类产品。 |
| 软件或自适应人工智能 | 版本标识、验证、确认、网络安全及适用的更新控制证据。 | 将未经覆盖的新算法投入市场。 |
| 家用自测体外诊断产品 | 分析和临床性能、普通用户、可用性及韩文说明。 | 只用专业实验室验证替代家庭使用验证。 |
| 无线连接器械 | 与MFDS器械及电磁兼容资料并行准备无线电参数和RRA适用性分析。 | 将医疗安全评价误认为无线电合规评价。 |
韩国进口商与独立的质量体系审查
依照医疗器械法第15条,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须取得进口业务许可,并视产品取得进口批准、认证或办理备案。签订经销合同前应确定韩国申请主体和许可持有人。欧盟CE标志不能替代韩国准入程序。
韩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KGMP)属于独立的质量体系环节,并不等于产品批准。MFDS于2026年2月发布英文汇编,涵盖普通、体外诊断及数字医疗器械的规范。应依具体产品核对工厂、适用范围、审查形式和时间,不可把第三类义务一概套用于第一类。详细申报办理另见专门服务页面。
《数字医疗产品法》第12条另有数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规定。须确认适格申请主体,不应在未核对法定许可视同规则时,将一般法律第15条视为第二项重复审批。
数字医疗器械软件还须单独核查质量管理制度:《数字医疗产品法》第24条规定软件质量管理标准符合性认证;如已获得符合法定条件的数字产品良好管理体系认证,第18条第2款规定可视为满足上述认证要求。因此,不应未经核查便假定必须分别取得两项独立认证。
韩文标签、唯一器械标识及声明一致性
批准包装印刷前,应使韩文名称、代码、型号、用途、制造商和进口商、警告、说明、储存要求、批次及日期信息与申报范围一致。医疗器械法第20至22条涉及容器、外包装及随附说明,MFDS另有标签细则。
应按具体产品及包装层级确认韩国唯一器械标识(UDI)的编码、标注和资料登记义务。境外UDI登记并不能代替韩国合规判断。对联网器械还须核对硬件和软件版本与技术档案是否一致。
《医疗器械法》第20条列明包装上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进口产品原产地、韩国许可或认证或备案编号、批次或生产信息、“医疗器械”标识,以及适用时的UDI和一次性使用标识。第22条规定说明书及电子提供方式。应逐项核查特定产品及包装层级适用的例外。
普通医疗器械的标签要求不能不加区分地适用于体外诊断产品或数字医疗器械软件。《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第13条要求使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而非普通“医疗器械”标识,并标明预期用途、储存条件,但仍须核查实施规则中的例外。《数字医疗产品法》第21—22条对数字医疗器械软件另有标示要求,包括版本信息,以及MFDS要求时的“仅供专业人员使用”。普通器械及体外诊断产品仅在属于MFDS指定且主要用于医疗机构的产品时,才可采用网站提供说明书的方式(普通医疗器械法第22条第2款、体外诊断法第15条第2款);网站链接不能自动代替家用产品说明。对于不通过实体介质提供的软件,还应按韩国UDI规则核查安装后显示标识的适用方式。
首次商业发货前的五项放行条件
每项均为独立的继续或暂停决策;通过上一环节并不自动满足下一环节。
- 分类已确认:MFDS代码、风险类别、体外诊断/数字/组合属性及剩余疑点。
- 申请主体已确认:持牌进口商、生产场所、型号、用途、附件、KGMP安排及许可持有人。
- 证据一致:韩国试验、技术文件、临床论证及RRA、体外诊断、数字监管路径均已核查。
- 标签一致:韩文标签和说明、声明边界、UDI适用性、版本及进口商信息一致。
- 允许发货:规定的产品准入程序已完成,质量与平行监管义务得到处理,进口清关资料和投诉召回责任已核对。
上市后需要重新审查的变更
发生下列变化时,应重新核对分类及许可范围:
- 新增医疗声明、家庭使用、患者群体或样本类型。
- 接触材料、灭菌工艺、供应商或生产工厂变化。
- 软件版本、人工智能再训练、判断阈值、输出结果或无线模块变化。
- 进口商、标签、包装层级、型号、附件或韩国广告变化;确认是否需要变更批准、认证、备案或留档。
对数字医疗器械,第11条区分影响安全性或有效性的重大变更(须办理变更许可、认证或申报)与其他变更(仍须留存记录并报告)。不能将“小幅软件更新”自动视为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其他市场与官方核实渠道
不要将其他地区的结论直接用于韩国。欧盟和新加坡可能采用不同代码、申请主体和测试证据。本页仅处理韩国监管体系之间的交叉问题。
按具体产品版本核对的官方资料
- MFDS准入路径
- 2026年器械分类规则
- 2026年器械申报规则
- 韩国医疗器械法
- 体外诊断器械法
- 2026年8月体外诊断修订
- 数字医疗产品法
- 2026年7月数字产品申报规则
- 2026年质量体系汇编
- 韩国医疗器械标签规则(2024)
- 韩国UDI标识与管理规则(2023)
- RRA无线电符合性
- 韩国医疗器械法现行韩文文本
- 2026年体外诊断产品分类规则
- 2026年数字医疗产品分类规则
- 2026年7月韩国KGMP标准
如参考译文与韩文法规不一致,应以韩文法律文本为准。
提交申请前应核查后续修订;本页引用的2026年规定均有具体发布日期。
具体产品常见问题
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都通过NIDS认证?
不是。部分第二类器械需要MFDS批准。必须核对产品代码、实质等同性和现行法规。
欧盟CE或美国FDA许可是否可以替代韩国进口程序?
不能直接推定。境外证据可能支持技术档案,但韩国进口业务及产品准入义务仍须分别完成。
家用自测与实验室体外诊断能否共用一套档案?
不一定。使用者不同会影响证据。2026年8月10日修订涉及自测产品可用性资料,须核实适用和过渡条款。
人工智能诊断软件能否沿用旧的一般软件类别?
不应直接沿用。数字医疗产品法自2025年1月24日实施,MFDS于2026年7月27日更新专门规则,应重新判断功能与版本。
蓝牙监护设备取得MFDS批准后是否已完成无线电合规?
不一定。应单独检查整机或模块是否属于RRA评价范围,并确认认可或豁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