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准备文件前确定 IVD 申报路径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巴西 ANVISA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申报是针对特定产品的监管程序,并非购买通用证书。首先须明确预期用途、分析物、样本、目标使用者、型号及巴西持证主体。RDC 830/2023 规范 IVD(包括诊断仪器)的通知及注册。

本文重点是申报执行:选择程序、整理档案、确定签字人、答复监管问题、核实公告并管理后续变更。服务机构可协调工作,但监管决定仅由 ANVISA 作出。

准备文件前确定 IVD 申报路径

RDC 830/2023 要求按照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适用分类规则;同时符合多项规则时采用最高风险类别。商业上常把两条路径统称“注册”,但法律程序不同。不能仅凭检测项目名称定级。

初始情况正确申报方式进入市场的前提
I 类 IVD通知(notificação);须保留完整的适用技术档案,但首次通知不需提交 I 类技术档案。正常供货前须公布通知编号。
II 类 IVD通知;按第 13 条附上 II 类技术档案、标签、使用说明和适用附件。通知编号须已公布;通知不等于通常意义上的上市前技术批准。
III 类或 IV 类 IVD注册(registro);提交与风险类别对应的完整档案及 CBPF,或 CBPF 申请受理证明。ANVISA 审批并公告;批准前须有已公布的有效 CBPF。

先核实真正不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如仅用于研究或仪器维护的物品。豁免不意味着可以作商业临床诊断声明。既有产品须查验最新状态:ANVISA 于 2025 年撤销了未按期申请必要重新分类的部分通知。

申报前必须排查的特殊路径

  • 供非专业人士使用的自测产品:RDC 830/2023 第10条限制向非专业人士提供特定用途的检测,包括某些传染性病原体、血型、遗传特征、心脏或肿瘤标志物及药物检测。主张自测用途之前,必须核对条文原文、某些生殖道感染的例外和任何专门 RDC;仅凭检测名称或风险类别不能确定资格。
  • 与 IVD 有关的非嵌入式 SaMD 软件:SaMD 受 RDC 657/2022 监管。ANVISA 的操作指引为某些单一 IVD 产品专用的非嵌入式软件附件列出 IVD 申请代码 80298/80299;该类软件不能作为附件合并进 IVD 产品家族申请。应核对独立 SaMD 路径(适用时为 80272–80274)及现行材料清单。
  • 二手或翻新 IVD 仪器:RDC 830/2023 第2条第2款将此类产品转由 RDC 579/2021 规制。新仪器的通知或注册本身并不等于获准进口、销售或转让二手机器。

划分申请人、制造商和审核人员职责

境外制造商不能直接取得 ANVISA 产品许可。申请人及许可持有人(detentor)应为在巴西依法设立的法人。应在签发授权书和支付费用前落实该主体。

指定巴西注册持有人之前,应核实其 ANVISA 企业经营许可(AFE,如适用)是否涵盖实际开展的受监管活动,尤其是进口。还应核实企业登记信息及签字权限;单纯聘请顾问并不会使其自动成为产品许可持有人。

主体提供或控制的资料主要责任
法定制造商预期用途、型号、生产地点、性能与稳定性数据、风险资料及标签。授权巴西申请人,并确保申报声明一致。
巴西申请人/持有人企业许可、系统账号、签署的表格、规费及产品记录。提交申请、答复 ANVISA、维护许可状态。
法定及技术负责人核查声明、证据与已签署的申报材料。第 56 条将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责任赋予相关人员。
申报协调方差距清单、档案索引、表格草案、问题台账及移交记录。只负责协调,不取代许可持有人,也不承诺批准。

建立完整的 IVD 技术档案和证据

以选定申报事项代码对应的现行材料清单、RDC 830/2023 第 13—14 条及附件 II 的类别矩阵为准。全部文件中的产品身份和版本必须一致。

文件模块提交前的核验重点
产品身份及路径用途、分析物、样本、专业/非专业使用者、临床情境、型号、分类规则、技术名称及产品家族组合依据。
行政材料正确表格及签字人;进口产品需经合法化或加注附加证明书的制造商授权声明,并核对有效期、名称和地址。
技术证据风险管理、产品描述、生产场所、适用的分析及临床性能、质控品/校准品、溯源、稳定性、运输、安全及性能要求。
通知申报所需的产品图片对于 I/II 类通知,RDC 830/2023 第13条还要求提交产品、部件和附件的图片。这些图片不同于内外包装标签图片,须按照所选申报事项代码对应的清单分别核对。
巴西使用信息葡萄牙语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图、警示信息及持有人信息;另行检查自测产品及电子说明书限制。
附条件资料III/IV 类:提交时的 CBPF 或申请证明,批准前的已公告有效 CBPF;视具体产品检查仪器强制认证及 INCQS 预先检验。

根据第63条,提交 ANVISA 的申请表、标签样稿、使用说明及用户/操作手册必须采用葡萄牙语。其他申报资料可按适用规定使用葡萄牙语、英语或西班牙语;境外制造商授权书另须符合第13/14条有关语言及认证的具体要求。

纯电子版使用说明并非一律允许:第55条禁止自测产品、即时检测(PoCT)、家用仪器及供非专业人员操作的仪器仅提供非纸质说明。应按具体型号和目标使用者核实说明书形式。

IVD 产品家族分组现应遵守 IN 320/2024;该规范已明确废止 IN 3/2015,尽管 RDC 830/2023 中仍保留旧交叉引用。根据 IN 320/2024 第12条,单一产品申报一经官方公布,不得再改为家族申报。因此必须在首次申报之前确认是否符合家族分组条件。

普通经销协议不能替代依法加注证明的制造商授权声明。RDC 830/2023 规定其内容、可接受语言以及无明确有效期时最长两年的出具时间要求。不能将试剂、质控品和仪器自动视为同一产品家族。

应区分强制性规定与辅助证据:RDC 848/2024 对 IVD 规定基本安全与性能原则。技术标准可以支持符合性证据,但不能取代适用法规。ANVISA 手册属于非强制性申报指引;仅当具体规定要求时,符合性证书才具有强制性。

按顺序提交并核实关键节点

分阶段设置提交条件;取得受理编号无法弥补档案缺失。

  1. 锁定产品范围. 批准型号清单、用途、风险类别、家族组合及巴西持有人。
  2. 核验前提. 检查企业账号、签字人、适用的境外制造商标识、授权书、CBPF 和特殊检验/认证要求。
  3. 冻结档案版本. 将标签、说明书、性能报告、厂址和版本与申报事项代码逐项核对。
  4. 申请并缴费. 在适用的 ANVISA 电子系统选择现行事项代码,按要求支付 TFVS,提交文件并留存回执。
  5. 处理监管往来. 记录 ANVISA 问题、责任人、修订版本及答复日期。
  6. 核实正式公告. 在官方渠道核对编号和产品信息;仅提交或缴费不构成销售许可。

2026 年操作要点:进口 I/II 类 IVD 的境外制造商标识申请通过 Solicita 的事项代码 80326 办理;III/IV 类工厂标识流程仍与 CBPF 申请相关。提交前应再次核对系统及代码。

减少因材料缺陷导致的驳回和延期

RDC 830/2023 第 11 条允许对某些缺少必备材料、信息不全或使用过期文件的申请直接驳回,不保证给出补正机会。因此,提交前审查是实质工作。

常见阻碍提交前处理
风险分类或产品家族有误依据用途说明分类规则,核查各型号及 2024—2025 年重新分类要求。
主体、授权或标签信息冲突统一制造商地址、持有人、签字、授权及葡萄牙语标签和说明书。
性能证据不支持声明建立“分析物—样本—声明—报告”对应关系,核查稳定性及临床验证。
遗漏 CBPF 或特殊实验室要求区分 CBPF 申请与已公告证书,审查 INCQS 和仪器认证的适用性。
漏答监管问题或误判结果持续查看系统、记录期限和答复,另行核对正式公告。

在获准公告后维持 IVD 合规状态

公告后仍须维持合规。registro 自《联邦官方公报》公布起有效十年,可续期;notificação 无须续期。安全、性能及生产质量义务均持续适用。

  • 变更控制. 区分须事先批准、申报后立即实施以及无需申报的变更;重要变更应在获得所需决定后实施。
  • 档案更新. 维护证据、葡萄牙语标签/说明书、厂址和版本;I 类档案虽未初次提交仍须供检查。
  • 持续监测. 管理 ANVISA 询问、重新评价、投诉与现场纠正措施。
  • 期限及历史状态. 安排 registro 续期和 CBPF 跟踪,核实旧通知是否已被撤销。

申报协调服务应交付的成果

服务范围应明确具体产品、程序、持有人和可核验成果,而非保证审批日期:

  • 已确认的风险类别、型号和家族组合矩阵。
  • 按责任人分列的文件清单、缺口台账和档案索引。
  • 葡萄牙语标签/说明书及制造商授权书的一致性检查。
  • 申报编号、规费收据、ANVISA 问题及答复记录。
  • 公告核验和变更/续期移交方案。

与本次 IVD 申报不同的相关服务

如需总体策略评估而非执行单一 IVD 申请,请参阅

本文专注 IVD 具体申报,不重复通用医疗器械的整体市场准入路线。

官方监管依据

监管原文及官方说明(提交前核对最新版本):

IVD 申报常见具体问题

欧盟或美国的 IVD 制造商可以直接申报吗?

不可以。应由巴西法人担任申请人及持有人;境外制造商提供合规授权声明和产品证据。

通知是否只是更快的技术审批?

不是。I/II 类适用另一程序,通常不进行上市前技术审查,但仍须公告编号并保存技术档案。

III 类产品在 CBPF 审批期间能先提交注册吗?

可以。CBPF 申请受理证明可用于提交并启动审查,但注册批准须有已公告的有效 ANVISA CBPF,且符合其他条件。

自测试剂或多项目组合能直接按专业单项目试剂申报吗?

不能推定。须分别核查使用者、用途、最高适用风险规则、自测限制及家族组合。

如何处理 RDC 830/2023 生效前的旧 IVD 通知?

核实新类别和数据库状态。ANVISA 在 2025 年撤销了未按期提出必要重新分类申请的部分通知。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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