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Product Compliance And Certification For Vacuum Cleaner In The Eu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吸尘器进入欧盟市场,需要按具体型号和配置核查合规,而不是购买一张笼统的“CE证书”。应先确定吸尘方式和供电架构,再分别判断电气安全、生态设计、无线电、有害物质、废弃设备及包装义务。关键区别在于:欧盟吸尘器能源标签规则已被撤销,但生态设计第666/2013号条例仍适用于符合范围的市电供电型号。

先确定吸尘器的法律分类

分类必须基于实际功能和供电方式,不能仅看商品名称。充电底座不会让纯电池扫地机器人变成市电吸尘器;如果设备既能直接接市电吸尘,也能使用电池吸尘,则属于第666/2013号条例中的混合供电型号。

产品配置分类及下一步问题
有线干式家用或专业保洁吸尘器通常属于666/2013范围;酒店使用并不自动等于工业设备。需要区分地毯专用、硬地板专用或两用吸头。
市电与电池双模式混合型号属于生态设计范围,应记录两种运行模式。仅吸头刷辊使用电池,不会使市电机型变成纯电池吸尘器。
纯电池立式吸尘器或自主扫地机器人纯电池及机器人型号排除在666/2013之外;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无线电、RoHS、电池及废弃物规定仍须分别核查。
湿式、干湿两用、中央、户外或工业吸尘器满足法定定义时仅免于本生态设计条例。干湿两用的定义涉及设计吸取超过2.5升液体的能力,不能只看营销名称。
水过滤干式吸尘器或特殊配件水过滤不等于湿式吸尘。应核实吸头、功能、电池、充电器及实际运行方式。

欧盟委员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指出,仅用于清洁桌面的有线手持吸尘器、专用床垫清洁器及冷灰专用吸尘器,因不具备通常的地板和地毯清洁功能,可不属于第666/2013号条例范围。这并非所有小型机器的当然豁免;应记录清洁表面、附带吸头及宣传用途。

依据第666/2013号条例附件二第9点,混合动力机型须在市电供电状态测量,仅可使用驱动主动吸头所需的电池;电池模式的安全性另行评价。

欧盟法规适用性决策矩阵

下表是条件性适用筛查,并非声称所有法规对所有型号都适用。免于一个制度不意味着免于其他制度。

法律制度何时适用应核查事项
生态设计666/2013及ESPR过渡使用市电的干式吸尘器(包括混合型号),但须核查除外类别按附件I、II检验性能与信息;2024/1781保留既有实施措施,直至被替换。
低电压2014/35及电磁兼容2014/30通常包括230伏有线机及适用的市电充电器;无无线功能的电器也需筛查电磁兼容低电压额定范围为交流50–1000伏或直流75–1500伏;评估触电、过热、干扰;外接电源可能需要独立文件。 对于专业或工业机器,另行核实《机械指令》的适用性,不应默认整机安全仅适用低电压指令。
机械指令2006/42/EC;向条例2023/1230过渡供酒店清洁等专业或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电动机器,可能适用机械法规;明确供家庭使用的家用电器不属于《机械指令》的范围。核查预定用途、机械风险评估和相应符合性声明。不可将整台专业机器直接按家用电器的低电压指令路径处理。条例2023/1230原则上自2027年1月20日起适用。
条例2023/826:关机、待机和联网待机筛查必须依赖市电才能按预定用途工作的家用清洁设备及其低功耗状态。充电器和底座须单独分类,不能假定所有电池机器人均受该条例约束。适用时记录关机、待机和联网待机功耗及电源管理措施。该条例一般自2025年5月9日起适用,具体以定义及附件二为准。
无线电设备2014/53Wi-Fi、蓝牙或其他有意发送/接收无线电信号的功能检查不受低电压指令电压下限限制的安全、电磁兼容和频谱;联网无线设备需核查2025年8月1日起适用的网络安全要求。
RoHS 2011/65及REACH电路、电缆、焊料、塑料和其他部件收集材料声明和限制物质证据;单份RoHS报告不能证明所有REACH义务。
电池法规2023/1542立式、机器人、混合型号及配件中的电池组确认电池类别与义务;提前考虑2027年2月18日起的便携电池可拆卸、可更换规则及法定例外。
废电器2012/19及包装2025/40进入成员国市场的电器、零售及运输包装按各国核查生产者登记、回收、费用、带叉垃圾桶标志和延伸生产者责任;包装条款分阶段生效。
一般产品安全2023/988及市场监管2019/1020特定法规尚未覆盖的消费者风险和相关协调产品一般产品安全规则仅对未覆盖事项补充适用;符合2019/1020第4条条件时须有欧盟境内责任经济运营者。
维修权——第2024/1799号指令属于第666/2013号法规及附件II所列可维修性要求范围的消费类吸尘器仅在附件II所列欧盟法律规定可维修性要求的范围内,核查第5条消费者提出请求后的维修义务。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该指令按法定顺序可能由欧盟授权代表、进口商或分销商承担义务。应核查自2026年7月31日起的成员国实施规定。 如果维修不可能,则不存在该项维修义务。

市电干式吸尘器的生态设计测试门槛

对于落入范围的市电干式吸尘器,第666/2013号条例附件I自2017年9月1日起规定下列限值。不得直接套用于机器人、纯电池或工业设备:

指标限值或证据
功率与能耗额定输入功率小于900瓦;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年耗电量小于43.0千瓦时/年。
吸尘及灰尘再排放地毯除尘率≥0.75(仅硬地板型号除外);硬地板除尘率≥0.98(仅地毯型号除外);灰尘再排放≤1.00%。
噪声及耐用性声功率级≤80分贝(A);如有软管,负载下经过40000次摆动后仍可使用;电机工作寿命≥500小时。
方法与吸头记录两用、地毯或硬地板吸头的测试类别、附件II的测量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协调标准的适用版本。

监管核查容差不能作为制造商的设计余量:附件III的核查容差仅供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使用。适用范围内额定输入功率为920瓦的吸尘器,不能凭监管容差宣称满足<900瓦的限制。申报与广告中的性能数据必须有实际测试支持。

按型号建立证据档案并控制变更

应向工厂索取可追溯到具体型号的技术档案,而不是只有“CE”字样的PDF:

制造商证据核对清单

  1. 实物图片、型号与库存编号、用途、插头和充电器参数、市电/电池工作示意以及是否具有湿式功能。
  2. 实际电机、电线、充电器、电子线路、无线模块及工作模式的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无线电评估、风险分析与标准版本。
  3. 适用666/2013时:测试报告与计算、吸头类别、吸尘及再排放、噪声、电机与软管耐久证据。
  4. 按部件追溯的RoHS材料声明、电池安全与拆换信息、回收处理资料。
  5. 列明实际适用CE法规的欧盟符合性声明、技术档案、制造商及进口商身份、批次/序列号和标志图样。
  6. 目标成员国要求语言的说明与警告、商品页面截图、包装信息、废电器和包装责任安排及变更记录。

CE标志、使用说明及商品宣传

在适用的法规下,产品必须满足CE标志和欧盟符合性声明义务;通常由制造商负责合规评估和声明,并非一律需要第三方颁发的“欧盟认证”。还应核查带叉轮式垃圾桶标志、制造商/进口商身份和当地语言安全说明。不得把已撤销的第665/2013号条例下的A–G吸尘器能源标签当作现行要求,也不得由此推断该类吸尘器需要EPREL登记。另须区分第666/2013号条例对适用机型要求提供的技术信息,例如测量方法及吸头使用限制。

上市前的责任主体与放行条件

销售前应完成五道放行关卡:一、书面型号分类及法规清单;二、代表性配置测试并纠正不符合;三、声明、CE及废电器标识、说明书一致;四、确定符合要求的欧盟责任经济运营者,并处理目标成员国废电器和包装义务;五、审查商品页面、追溯制度以及电机、过滤器、吸头、软管、电池、充电器和软件变更。进口商不能只接收海外供应商的通用证书而不核验。

酒店及其他专业机型必须留下机械法规与家用电气安全法规适用路径的判断记录。依赖市电的家用机型还应核查第2023/826号条例的低功耗要求;该义务独立于第666/2013号条例。

线上商品信息核查:对于适用第2023/988号法规第19条的消费者远程销售,应清楚列明制造商名称、邮寄及电子联系地址;制造商位于欧盟境外时,还须列明欧盟责任人的相应信息;并提供产品图片、类型、标识符及以销售成员国规定语言表达的必要安全警告。对于适用机型还须分别核查第2024/1799号指令规定的维修信息及责任主体顺序。

独立电源与其他市场的界限

如随机器提供独立外接电源,还要评估电源在欧盟的独立合规要求。吸尘器进入英国市场应适用独立的法律分析。

吸尘器常见具体问题

纯电池扫地机器人需要满足900瓦生态设计限值吗?

按照666/2013不需要:机器人和纯电池型号被排除。但充电器、电池、无线电、安全、RoHS及废弃物规定须独立评估。

230伏酒店吸尘器自动属于工业设备吗?

不是。必须核实用途、设计及吸头宽度;某些商用设备的工业定义涉及吸头宽度超过0.50米。

使用电池的电动刷头会让有线吸尘器变成无线机型吗?

不会。刷头的电池不能改变吸尘电机由市电供电的事实。

还能贴旧A+++能源标签或登记EPREL吗?

不能把已撤销的665/2013标签描述为现行要求。欧盟委员会确认目前没有针对吸尘器的能源标签法规;仍需关注后续变更。

哪些改动需要重新审查测试?

更改电机、过滤器、吸头、软管、电池、充电器、无线模块或固件,都可能影响法规范围与测试结果,应记录影响并按需重测。

有线手持或床垫专用吸尘器都必须通过666/2013的地板测试吗?

不一定。欧盟委员会非约束性指南认为,不具有正常地板或地毯清洁功能、仅用于手持清洁、床垫或冷灰的设备可以不在该范围内。必须核实具体功能、吸头和销售宣传。

欧盟官方法律资料

欧盟法律正文及委员会说明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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