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电源类型,而不只是接口
在欧盟,“电源”并非单一法律类别。为路由器供电的230伏插墙适配器、机器内部的开放式交流转直流模块、以24伏直流输入的转换板和不间断电源,可能分别适用不同规则。委托所谓“CE证书”之前,应先确定实际销售配置、输入输出额定值、预期负载、用途以及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
本页涵盖单独销售、作为备件销售及随整机配套销售的电源。必须区分强制法规、自愿性技术标准与商业认证;最终结论还应依据具体型号的数据表、安装方式和设计版本核实。
先确定电源类型,而不只是接口
首先收集:输入为交流市电还是直流电;额定输出与组合输出功率;固定、可选择或协议协商的电压;可同时使用的端口;外壳、电缆、连接器;独立销售或整机内置;所供电的设备属于家用、办公、工业、医疗还是照明。“通用适配器”的广告用语不能代替用途界定。
按照法规2019/1782,外部电源须同时满足全部定义条件,包括从交流市电转换、与主负载分离的实体外壳、属于附件一的主负载、铭牌输出功率不超过250瓦。内置模块或仅给可拆卸电池充电的设备不可自动归入该类别。某项生态设计规则不适用,并不意味着其他法规全部不适用。
| 产品实例 | 分类触发因素 | 初步结论 |
|---|---|---|
| 230 V交流转12 V直流、60 W路由器适配器 | 独立外壳、办公类负载、60 W | 核查2019/1782、低电压、电磁兼容、RoHS及废电器要求。 |
| 300 W外置工业交流/直流电源 | 超过250 W、工业用途 | 不得直接套用2019/1782;另查其他法规及2028年新规则。 |
| 24 V直流转5 V直流电源板 | 无交流市电输入,可能内置 | 不符合2019/1782外部电源定义;核查电磁兼容、RoHS及整机。 |
| 机器内部开放式交流/直流模块 | 上市时无独立外部外壳 | 分别评估模块证据和整机合规责任。 |
| 不间断电源或可拆卸电池充电器 | 后备供电或直接电池充电 | 2019/1782豁免不等于其他欧盟法律豁免。 |
| 多端口USB-PD适配器 | 自适应电压、共享功率容量 | 保存全部电压电流档位与同时输出组合。 |
欧盟电源产品的多法规适用矩阵
对于接交流市电的成品电源,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及RoHS通常是基本层级;只有符合具体外部电源定义时才叠加生态设计性能要求。废电器法规主要涉及生产者回收责任,并不是另一个CE证书。欧盟符合性声明可列出多项适用的CE法规。
仅接受超低压直流输入的产品,不会因为其输出24伏就自动触发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仍须依据“设备”的法定定义以及本质上无电磁影响等排除情形判断。排除一种法规绝不等于无需评估安全风险。
| 法规层级 | 适用条件 | 证据或上市条件 |
|---|---|---|
| 低电压指令2014/35/EU | 额定交流50–1000 V或直流75–1500 V,另有排除 | 绝缘、防触电、防火、温升及异常条件试验。 |
| 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 | 可能产生干扰或易受干扰的设备,需核查豁免 | 实际负载和电缆配置下的发射及抗扰度。 |
| RoHS指令2011/65/EU | 属于范围内的电气电子设备 | 物料清单、供应商物质声明及豁免有效期。 |
| 现行生态设计2019/1782 | 不超过250 W且供附件一家用/办公设备的外部电源 | 空载功耗、平均工作效率、适用时10%负载效率及公开数据。 |
| 新生态设计2025/2052 | 2028年12月14日起投放的适用产品 | 扩大的范围、互操作要求、输出性能及信息。 |
| 废电器指令2012/19/EU | 依据各成员国实施规则的电器生产者 | 打叉垃圾桶标志及适用的登记申报。 |
|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2023/988 | 尚未被专门欧盟规则涵盖的消费品风险 | 处理剩余风险,不重复已协调的义务。 |
外部电源生态设计:现行规则与2028年切换
截至2026年10月,法规2019/1782自2020年4月1日起对符合定义的外部电源适用。它区分交流转交流、交流转直流、低输出电压及多电压输出类型。附件二规定空载功耗、平均工作效率以及适用时10%负载效率的测量方法。特定产品参数还须通过免费访问的网站等渠道公布。 根据法规2019/1782,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10 W的外部电源无需公布10%负载效率数值;其他适用的工作效率、空载功耗和信息披露要求仍然有效。
法规2025/2052虽已于2025年通过,但主要新要求从2028年12月14日开始适用。该法规扩大覆盖产品,增加输出性能、互操作性、浪涌耐受和信息要求。不能认定现在或2028年后所有电源一律必须采用USB-C:功率、电压和特殊用途均可能触发具体例外。符合条件的替换电源可能适用截至2033年12月14日的过渡规则,部分超过100 W的USB-PD电源另有截至2030年12月14日的能效过渡安排。
从2028年起,法规2025/2052还分别监管通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例如AA/AAA电池充电器)、无线充电器和无线充电板,以及符合定义的USB Type-C线缆。给可拆卸电池充电的设备不因其名称而自动属于2019/1782规定的外部电源,但在2028年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依据2025/2052单独判断其适用范围。新规对外部电源已不再设置250 W的额定功率上限:为另一件消费品供电的300 W设备如符合全部其他定义条件且不存在排除情形,可能受其约束;纯工业用途转换器则不自动纳入。互操作性和浪涌耐受要求仅在各自的法定适用条件满足时生效。 对此类产品,应先收集说明可拆卸电池类型及用途、充电控制电路、市电输入、无线输电或线缆接口方案、实际销售配置和首次投放欧盟市场日期的数据表,再依据第1条和附件二审查适用的产品类别,不能直接套用外部电源效率表。
对于长期销售的型号,应作两项独立判断:当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版本满足2019/1782;自2028年12月14日起首次投放的新批次是否满足2025/2052。旧测试报告的日期不能取代实际上市日期。
法规还允许提前符合新要求:依据法规 (EU) 2025/2052 第9条第3款,2025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4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新法规要求的外部电源,视为符合法规 2019/1782。该规则只是过渡期生态设计合规的另一条路径,并不免除低电压、电磁兼容或 RoHS 义务。
2028年扩大范围并不意味着所有300 W工业转换器均纳入:新定义仍要求独立外壳、从市电交流输入转换、以另一件消费品作为主要负载,且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 V直流或42.4 V交流峰值。2019/1782原有备件例外仅涵盖2025年4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且满足条件的替换电源,不能用于2026年新投放的产品。2028至2033年的备件过渡安排适用第9条第1款的不同条件,包括有关经营者的产品系列中不存在除互操作性要求外符合新法规的适用替代电源,以及在包装和可自由访问的网站明确标示被替换的电源型号及其供电产品。
针对具体电源的风险与证据矩阵
技术文件应将每项要求和危险与实际销售型号的测试报告、图纸、物料清单和说明书一一对应。CB报告、商业认证和CE标志本身都不能取代制造商的符合性声明,也不能自动覆盖不同电缆、外壳或安装条件。
技术标准须按用途与当前已协调标准引用选择。例如EN IEC 62368-1可能适用于信息通信/音视频产品的电源;EN IEC 61558系列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标准通常是自愿采用的技术举证途径,本身并不是欧盟法律。
| 电源风险或问题 | 所需证据 | 常见失误 |
|---|---|---|
| 市电隔离、触电及过热 | 电路图、关键元件清单、耐压与热测试 | 报告对应不同变压器或外壳。 |
| 输入输出端的电磁干扰 | 电磁兼容布置、电缆长度、负载与报告 | 仅测试裸模块,未覆盖最终安装电缆。 |
| 输出额定值与共享端口 | 铭牌、电压电流档位、交叉负载及纹波结果 | 把总共享65 W误称每端口同时65 W。 |
| 效率与空载损耗 | 附件二规定的测量点、空载结果和网页数据 | 误用80 PLUS标签替代法定电源能效试验。 |
| 受限物质 | 物料清单、供应商声明、豁免台账 | 替换元件后未重新核实RoHS。 |
| 独立销售或整机内置 | 安装说明、预期负载与最终整机证据 | 将模块CE视为整机CE符合性。 |
进口或集成到整机时谁承担责任
以自身名称或品牌销售产品的企业,即使由境外代工,也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商,负责成品评估、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与CE标志。欧盟进口商另有法定核查和可追溯义务;供应商的“CE证书”不是进口许可。
法规2019/1020第4条要求其列举的特定产品配有欧盟境内经济经营者:欧盟制造商、进口商、受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或在规定的后备情况下承担职责的履约服务商。并非任何情况都必须任命授权代表。整机集成改变散热、绝缘、电缆走线或负载时,应重新评估相应风险。
- 逐型号明确品牌持有人、首次投放欧盟市场者及技术文件保管者。
- 境外采购应明确欧盟进口商和第4条责任主体及其邮寄地址。
- 区分组件供应商的证据与整机制造商的法律责任。
检查铭牌、包装与线上销售信息
逐项比对实物铭牌、测试报告、声明、包装、说明书、网页及发票上的型号。通常应核查交流输入范围与频率、输出电压/电流/极性、端口和总功率、制造商身份以及适用的CE标志。法定标签字段及位置以对应法规和产品配置为准,不能盲用通用贴纸。
属于废电器范围时检查打叉垃圾桶标志,以及必须提供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第4条责任主体联系方式。2019/1782附件二还规定部分能效与空载数据的公开方式。面向消费者的安全说明须符合销售目的国的语言要求。未来的共同充电器标志不是现阶段适用于所有电源的要求。
- 铭牌、报告和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型号完全一致。
- 输入、频率、各输出和共享功率与测试版本一致。
- 只有适用时才标注CE、废电器及其他强制标志。
- 具备规定的制造商和欧盟经营者名称与邮寄地址。
- 安全警示、安装限制与销售国家语言经核实。
- 指定生态设计网页数据与长期可访问性的负责人。
上市前六道关口与变更控制
不要先采购范围模糊的“CE认证”,应先完成六项有负责人且可追溯的上市决定。通过一项法规的测试不能弥补另一项法规的不符合。
变压器、保险丝、Y电容、外壳、插头、线缆、开关频率、固件控制功率档位或供电对象变化,均可能影响安全、电磁兼容或效率。应记录影响分析,并在发布新版本前更新相关试验和文件。
- 冻结SKU、包装内容、预期用途和首次欧盟上市日期。
- 逐项判断低电压、电磁兼容、RoHS、废电器及生态设计法规,书面说明豁免。
- 按实际配置选标准并收集安全、电磁兼容、物质与能效证据。
- 落实制造商、进口商、第4条主体与废电器生产者义务。
- 批准铭牌、网页信息、当地语言说明、符合性声明与档案保存。
- 仅放行已有证据的版本,并对后续重大变更重新评估。
与充电器及其他市场的区别
本页负责分析外置电源与内置转换模块可能叠加的欧盟法规。关于欧盟USB充电器的产品分类及协议另有专页;被供电的最终产品需要单独评估,例如欧盟电吹风和韩国电源产品。欧盟结论不能替代欧盟吸尘器或美国电源产品的合规路径。
欧盟官方法规与指南
- 欧盟法规 2019/1782:现行外部电源要求
- 欧盟法规 2025/2052:未来要求
- 欧盟指令 2014/35/EU:低电压安全
- 欧盟指令 2014/30/EU:电磁兼容
- 欧盟指令 2011/65/EU:RoHS
- 欧盟指令 2012/19/EU:废弃电气电子设备
- 欧盟法规 2019/1020:欧盟境内经营主体
- 欧盟技术文件官方指南
- 欧盟法规 2023/988:消费者产品剩余安全风险
常见问题
仅以24 V直流输入的电源板需要低电压指令证书吗?
24 V直流低于低电压指令的直流额定电压门槛。但仍应分别检查电磁兼容、RoHS、整机安全和其他可能适用的CE法规。
300 W外置交流/直流电源是否完全免于生态设计?
它不满足2019/1782的250 W上限;2028年12月14日起还须检查范围扩大的2025/2052及其例外。低电压、电磁兼容和RoHS可能目前就适用。
供应商CB报告或“CE证书”能代替欧盟符合性声明吗?
不能。这些材料可作为证据,制造商仍须完成实际销售型号的评估、保存技术文件并签署声明。
路由器电源今天就必须采用USB-C吗?
截至2026年10月不存在对所有外部电源的此类统一要求。2028年12月14日开始适用的互操作规则含具体例外,且不应与被供电设备自身规则混淆。
换线缆或变压器后旧报告还能用吗?
只能在记录技术变更评估后决定。线缆会影响电磁兼容与温升,变压器会影响绝缘与温度;可能需要针对受影响项目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