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充电器结构,再决定 CE 标志要求
先确认充电器结构,再决定 CE 标志要求
“USB 充电器”并不是单一的法律产品类别。带 USB-A/USB-C 的交流电源适配器、由 USB 供电的无线充电板、AA 可拆卸电池充电器、USB-C 线缆和充电宝,可能适用不同规则。本页针对欧盟市场列出应核实的法规层次及产品信息;最终结论必须依据实际销售型号作出。
对于常见的 100–240 V 交流输入、USB 直流输出的插墙式适配器,应首先核查电气安全(低电压指令 LVD)、电磁兼容(EMC)、RoHS,以及符合定义时适用的外部电源生态设计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和包装责任是独立义务。无线电功能、自带电池或感应式充电会改变判断。
记录输入方式(交流市电或 USB 直流)、所有输出电压和电流、USB-PD 协商档位、总功率及单端口功率、端口同时工作情况、线缆配置、蓝牙/Wi-Fi、感应式充电、电芯及预期供电设备。“快充”营销名称本身不决定法律分类。
LVD 的门槛取决于额定输入或输出电压,不能仅看 5 V USB 插口。额定 230 V 交流输入的适配器通常处于 50–1,000 V 交流适用区间;仅使用 5 V 直流的附件则可能不在该区间。超出 LVD 范围并不代表没有其他安全要求或 CE 义务。
USB 充电器适用法规决策矩阵
| 产品特征/监管层次 | 可能适用的规则或边界 | 必须取得的证据或结论 |
|---|---|---|
| 100–240 V 交流输入的 USB 插墙适配器 | 通常适用 LVD 2014/35/EU 和 EMC 2014/30/EU;电子电气设备一般还涉及 RoHS 2011/65/EU。 | 核对额定值及排除条款,完成成品安全风险分析、EMC 评估和限用物质核查。 |
| 为独立家用/办公设备供电且不超过 250 W 的交流转直流电源 | 可能适用法规(EU)2019/1782:效率、空载功耗和信息披露。 | 逐一核实六项外部电源定义条件、附件 I 的负载类别及第 1 条排除规定,确定各输出模式测试。 |
| USB-PD 或多端口 | 并非自动豁免。自适应电压及同时负载会影响测试工况和额定值的准确性。 | 记录支持的 5/9/15/20 V 档位、PD 协议、单口和总功率限制及负载组合。 |
| 无线充电板或可拆卸电池充电器 | 不可自动归入 2019/1782 的外部电源;其他安全及 EMC 要求可能仍适用。 | 分别判定交流适配器与充电板/电池充电器,记录功能及输入电源,再单独评估 2028 年规则。 |
| 蓝牙、Wi-Fi 或主动无线电收发功能 | 应评估 RED 2014/53/EU;不应对无线电设备机械地叠加独立的 LVD 和 EMC 指令。 | 识别无线模块、频段、天线及 RED 评估路径;RED 本身涵盖安全和 EMC 目标。 |
| 无无线电功能但标称 USB-C 或“通用充电器” | 2026 年 RED 2022/2380 的通用充电规则主要针对指定的受电无线电设备,不自动适用于单独销售的适配器。 | 区分受电设备端的义务与 2028 年电源端的要求,确认首次投放市场时间。 |
| 成品电气设备销往欧盟成员国 | 可能需要 WEEE 注册、申报及回收责任和包装义务;CE 标志不能替代。 | 确认 WEEE 生产者身份、目标国家、数量、打叉垃圾桶符号和包装责任角色。 |
| 塑料、焊料、绝缘层及接点 | 适用范围内的设备受 RoHS 限制;按 REACH 第 33 条,单件物品中高度关注物质超过质量 0.1% 时可能须通报。 | 取得物料清单和材料声明;核查豁免和最新候选物质清单。 |
| 内置电池的移动电源 | 不能直接套用市电 USB 适配器的合规路径。法规 (EU) 2023/1542 适用于电池,也包括安装在产品内的电池;具体义务取决于电池类别及分阶段适用日期。电气电子设备的义务须另行评估。 | 收集电芯、电池包、化学体系、容量、型号、制造商和销售国资料,并核实投放市场当日实际生效的电池要求。 |
双接口与无线电:按法规 (EU) 2019/1782,“多电压输出电源”须能在不同输出端同时提供不同电压;两个接口同时输出 5 V 并不足以构成该类别。对于配备 Wi-Fi/Bluetooth 的充电器,须核查其是否属于法规 (EU) 2022/30 所指直接或通过其他设备联网的无线电设备。有关网络安全要求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具备蓝牙功能不等于适用全部网络安全条款。
生态设计:2026 年现行规则与 2028 年过渡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法规(EU)2019/1782 仍是符合条件的外部电源的现行一般生态设计依据:将交流市电转换供电、主要负载设备独立、外壳分离、通过线缆连接、铭牌输出功率不超过 250 W、用于附件列明的家用或办公设备。排除项包括不具备电源功能的电池充电器和无线充电器。仅有 USB 接口不能证明是否适用。
法规(EU)2025/2052 已获通过,但一般自 2028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并替代 2019/1782。新规还涵盖无线充电器和充电板、便携式电池充电器及 USB-C 线缆,并引入有条件的互操作性、端口功率标识和通用充电器标志要求,同时设有豁免及过渡安排。符合新规的部分外部电源可依条件自 2025 年 12 月 14 日起提前适用。
250 W 关键分界:不超过 250 W 是现行法规 (EU) 2019/1782 对外部电源的定义条件;法规 (EU) 2025/2052 并未沿用这一通用输出功率上限。自 2028 年 12 月 14 日起,新定义的累积条件包括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 60 V 直流或 42.4 V 交流峰值。因此,300 W 适配器不会仅因超过 250 W 就自动排除在未来生态设计要求之外。功率超过 100 W 可能影响互操作性义务,但不会免除其他适用要求。
USB-C 线缆的适用边界:2028 年起的生态设计定义针对两端均为 USB Type-C 插头、额定功率为 60 W 或 240 W、且符合所引 USB Type-C 规范的成品线缆。不能仅凭“USB-C”宣传用语,就认定 USB-A 转 USB-C 线缆或其他产品适用相同的线缆专门规则。确定测试及标识之前,应核对两端插头、额定功率、结构以及法规的具体定义。
决策要点:目前首次上市先判断 2019/1782;若型号将持续销售至 2028 年末,应同步规划满足 2025/2052。不要把未来的标志及可拆卸线缆要求写成 2026 年已经普遍强制的规则。
区分 2028 年的例外:依据法规 (EU) 2025/2052,铭牌额定输出功率超过 100 W的 AC–DC 外部电源可豁免互操作性要求,但并非豁免全部生态设计义务。若电源带 USB-PD 接口且额定输出功率超过 100 W,第 9(2) 条仅允许其能效要求沿用旧规则至 2030 年 12 月 14 日。部分备件电源另有附条件的过渡安排,至 2033 年 12 月 14 日结束。必须逐型号记录例外的法律依据。
针对具体型号的证据和测试资料
应针对实际销售版本建立证据包,而不是索要笼统的“CE 证书”。实验室报告及供应商文件须与实际电路板、插头、外壳、固件及 PD 功率档位相对应。
| 资料或验证项目 | 对该 USB 充电器必须说明的内容 |
|---|---|
| 型号及额定参数登记 | 型号代码、输入范围、插头类别、单口及总功率、PD/PPS、线缆与元件版本。 |
| 安全及异常状态 | 市电隔离、绝缘与爬电距离、温升、过载/短路、可接触表面及插头机械结构;选择适用协调标准,但不将标准误称为法律条文。 |
| EMC 证据 | 在代表性的负载与线缆配置下测试发射及抗扰度,包括高功率和多口同时工作的状态。 |
| 适用电源的能效资料 | 有载效率、空载功耗、铭牌及按现行附件公开的信息,处理自适应及多输出情况。 |
| 物质和可追溯性 | 元器件/材料的 RoHS 声明、相关测试及与物料清单和供应商关联的 REACH 高度关注物质核查。 |
| 技术文档及欧盟符合性声明 | 风险分析、电路图、照片、报告、所用法律与标准、说明书、最终标签和签署的欧盟符合性声明;通常需保存十年。 |
| 经济运营商及各国登记 | 在必要时提供欧盟进口商或第 4 条责任经济运营商的信息,以及目标国 WEEE 和包装登记资料。 |
USB-PD 测试边界:区分同一接口依次协商的电压与多个接口同时提供的不同电压。记录支持的固定电压、PPS/EPR 档位(如支持 28/36/48 V)、总功率及并行负载组合。双接口不当然属于法规意义上的“多电压输出电源”。
标识、责任主体和上市前提
定稿印刷前,应核实产品上依法要求的 CE 标志、制造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型号/批次/序列号、输入输出额定值、目标成员国要求语言的说明书和安全警示,以及适用时的进口商资料。WEEE 打叉垃圾桶是单独的废弃物标识;2028 年有条件适用的通用充电器标志又是另一标识。
统一的 CE 制度不能代替各国说明书语言要求、WEEE 生产者登记或包装责任。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一般适用,但具体义务及过渡期须逐项确认。即使由境外工厂代工,使用自有品牌销售的企业也可能依法被认定为制造商。
在欧盟首次销售前的五项核查
- 锁定型号、供电档位、插头设计、目标负载和首次销售日期;将独立适配器与其他充电结构区分。
- 逐型号列出 LVD、EMC、RoHS、生态设计、触发时的 RED、WEEE、REACH 和包装法规适用表;说明每项排除的依据。
- 将各项适用义务对应到测试、计算、图纸、材料声明及标签。
- 由责任制造商在上市前核查技术文件、最终欧盟符合性声明、CE 图样及欧盟责任经济运营商安排。
- 完成国家登记及语言核查并实施变更控制:控制芯片、变压器、插头、线缆、固件或 PD 档位改变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对于一般交流/直流电源产品,可参阅欧盟电源适配器合规路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另行分类:欧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合规路线。
具体义务取决于准确型号及首次投放市场日期。技术标准是证明合规的工具,不等同于法律文本。
会改变 USB 充电器合规路径的常见问题
- 65 W GaN USB-C 墙充需要政府颁发的 CE 证书吗?
- 通常不存在欧盟中央机关颁发的通用“CE 证书”。制造商识别法规、评估符合性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第三方测试报告可提供支持。涉及 RED 时,评估程序取决于标准及选定路径。
- 仅以 5 V USB-C 供电的无线充电板适用 LVD 吗?
- 仅使用 5 V 直流的充电板通常低于 LVD 额定电压门槛,但它配套的独立交流适配器可能适用。仍应检查 EMC、RoHS 和安全法规;新的生态设计类别一般于 2028 年起实施。
- 所有 USB 适配器现在都必须有 USB-C 口及欧盟通用充电标志吗?
- 截至 2026 年 10 月,并无此项普遍生效的电源端新规。指定无线电设备端已有相关义务;2025/2052 的电源互操作性及标志规则一般于 2028 年 12 月 14 日起生效,并有豁免。
- 双口 100 W 充电器一定属于外部电源吗?
- 不一定。须同时核实 250 W 上限及 2019/1782 的其余定义条件和排除项。多口并发和自适应 PD 需要适合的测量方案,“双口”名称不决定结论。
- 进口商可直接使用工厂 CE/RoHS 报告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吗?
- 只有报告能够追溯覆盖当前销售版本、责任制造商拥有完整证据和已签署的声明时才可据此建立合规依据。自有品牌可能改变法定制造商身份;无法对应成品的单独元件报告不足以证明合规。
欧盟官方法律与监管资料
主要欧盟官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