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界定充电设备,再讨论“CE证书”
先界定充电设备,再讨论“CE证书”
欧盟并未将所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视为同一种法律产品。22 kW交流壁挂式充电桩、Mode 2随车控制盒、150 kW直流充电站和带Wi-Fi的设备可能适用不同规则。应先确认实际投放市场的完整产品,再分别处理产品符合性、现场安装和公共充电运营。
所谓“CE认证”不是欧盟统一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在CE标志法规适用时,制造商须完成符合性评估、建立技术文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零部件报告不能替代整机文件,也并非每台充电设备都必须由公告机构认证。
决定监管路径的六项事实
应依据最终交付型号的六项事实分类,而非仅凭内部电源模块的证书:
- 是Mode 2便携控制单元、Mode 3交流设备、Mode 4直流设备、一体化机柜,还是单独的连接器?
- 交流和直流的额定输入、输出电压及功率是多少,电气架构如何?
- 最终配置是否含Wi-Fi、蓝牙、蜂窝通信或其他主动发射的无线电模块?
- 是否联网、远程更新、依赖云端,或处理认证凭据与支付信息?
- 用于家庭、仅限员工的停车场、商场顾客停车区还是公共网络,是否按千瓦时收费?
- 谁分别承担制造商、进口商、欧盟责任经营者、安装方和充电点运营者的责任?
欧盟适用法规决策矩阵
| 触发条件与制度 | 判断及证据 |
|---|---|
| 电气安全 | 低电压指令2014/35/EU通常适用于额定50–1000 V交流或75–1500 V直流的非无线电设备,但须核对豁免。对于无线电设备,RED第3(1)(a)条吸收低电压安全目标且不设相同电压下限。需评估整机接地、绝缘、接触器、保护功能及温升。 |
| 电磁兼容 | EMC指令2014/30/EU一般适用于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设备由RED第3(1)(b)条涵盖电磁兼容。应按实际线缆、功率电子组件和运行模式测试完整充电机,而非只测模块。 |
| 无线电功能 | Wi-Fi、蜂窝通信和蓝牙需要核查RED 2014/53/EU,包括频谱要求。授权法规2022/30自2025年8月1日起对特定无线电类别实施网络安全要求;法规2026/339规定自2027年12月11日起废止该授权法规。“智能设备”名称不能取代范围判断。 |
| 有害物质与报废 | 应按具体设备核查RoHS 2011/65/EU的适用范围、限用物质和豁免。同时按照各成员国落实WEEE 2012/19/EU的规则处理生产者登记、收集责任和打叉垃圾桶标识;WEEE并不替代CE合规。 若设施确实符合“大型固定装置”的法定定义,RoHS第2条第4款(e)项予以排除;WEEE第2条第4款(c)项也排除此类装置,但不排除能够独立使用、且并非专为该装置设计安装的设备。充电桩仅因固定安装或功率较大,并不会自动获得豁免。 |
| 联网数字产品 | 联网充电桩可能属于《网络韧性法》2024/2847下的含数字元素产品。主要义务自2027年12月11日起适用;对范围内产品,第14条漏洞和事故报告义务自2026年9月11日起适用。还须核对过渡条款、固件更新责任和支持安排。 根据《网络韧性法》第69条第2至3款,2027年12月11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通常只有在该日期后发生重大修改时才受到其主要要求约束;但第14条报告义务仍覆盖该法范围内此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 |
| 计量与收费 | 内置电表不等于整套充电计量系统自动符合MID。指令2014/32/EU附件V(MI-003)适用于特定电能表。指令(EU)2026/706新增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计量系统类别MI-011(新附件Va),涵盖交流及直流有线电能传输的计量功能。符合MI-003的电表可以作为系统评估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代替系统整体评估。成员国须自2028年10月10日起适用新规则。依第2条第2款,符合某成员国国内法律、且在2030年4月10日前投放市场的MI-011系统享有有条件的过渡安排;此前仍须遵守目的国法律,也不意味着现有充电站必须一律改造。按千瓦时收费前,应核实投放市场日期、计量显示、封印和交易数据链。 |
| 公共充电服务 | AFIR 2023/1804针对公众可使用的充电点及运营者规定接口互操作、付款、价格显示、数字连接及智能充电能力,并设有各自时间条件。产品贴有CE标志不等于公共站点已满足AFIR。 |
| 现场安装与电网 | 电网接入、保护装置选型、验收检查和地方许可应按成员国及现场规则另行核实。IEC/EN 61851及62196系列可辅助设计,IEC 60364-7-722涉及安装。不能把普通IEC试验报告直接当作欧盟批准,应核查欧盟官方公报中的协调EN版本。 |
AFIR何时改变充电站规格
是否“公众可使用”取决于真正有权使用的人群,而不是停车场的土地所有权。仅供确定范围员工使用的车位通常不属于公众可使用;商店向顾客开放的私有停车场则可能属于该范围。应按照AFIR定义及欧盟委员会问答核对访问政策。
依据法规2025/656修订的AFIR附件II,自2026年1月8日起安装或翻新的相关轻型车辆Mode 3交流充电点,接口要求为符合EN IEC 62196-2:2022互操作规定的Type 2;相应Mode 4直流点采用符合EN IEC 62196-3:2022的Combo 2。此前的站点在翻新前享有特定过渡安排。法规引用的是互操作内容,不能推导出标准所有安全章节均被强制纳入。
公共充电还涉及运营功能:2024年4月13日起部署的适用点需符合临时付款规则;自2024年10月14日起所有公众可使用充电点应具备数字连接;2024年4月13日后建成或2024年10月14日后翻新的点须具备智能充电能力;2025年4月14日起所有公共直流点应安装固定充电线。AFIR第5条对50 kW及以上和以下设备的价格披露要求不同。
接口规则有一项狭义例外:额定功率不超过3.7 kW、主要用于Mode 2充电的普通功率交流充电点,AFIR附件II还允许采用符合IEC 60884-1:2022的插座。这不能替代一般22 kW Mode 3充电点所需的Type 2接口。该附件中的“翻新”指相关充电设备的大规模或整体更换。
对于自2024年4月13日起投入使用的收费公共充电点,功率达到50 kW时必须有读卡器或能够读取支付卡的非接触式设备,单独使用二维码不足以合规。低于50 kW时,可以采用安全的互联网支付方式,包括符合要求的二维码支付。免费充电不适用第5条第1款关于支付设备的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TEN-T公路沿线或安全受保护停车区域内的旧有公共充电点,如功率达到50 kW,也需符合读卡或非接触式支付要求。
按部署场景进行三项判断
| 部署场景 | 合规后果 |
|---|---|
| 家庭交流壁挂桩 | 建立CE整机档案并满足本国安装和并网规则;公共站点付款规则通常不直接适用。 |
| 商店顾客停车区 | 即使土地私有也可能是公共充电点;核实通行政策、AFIR、付款方式与后台系统。 |
| 150 kW公共直流站 | 核查电气安全、EMC及可能的RED,还要核查Combo 2、固定充电线、价格和付款,以及目的国计量规则。 |
特定型号的技术证据清单
- 型号及变型技术表:电压、功率、Mode、连接器、外壳与预期环境。
- 整机电路图、物料清单、关键元件凭证和保护回路依据。
- 触电、保护接地失效、直流剩余电流、过热、进水与可预见误用风险分析。
- 与出货固件、天线、线缆及运行条件一致的安全、EMC和无线电测试报告。
- RoHS材料声明、可追溯记录、各国WEEE生产者义务及废弃物符号设计稿。
- 固件、通信接口、更新政策、网络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漏洞报告流程。
- 用于按电量计费时的电表型号、精度、封印、数据链及MID或各国批准依据。 还须记录MI-011系统边界、电能传输计量点及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
- 欧盟符合性声明草案、铭牌、安装与用户说明、进口商资料、版本记录和生产检验。
上市各方的职责划分
| 责任主体 | 上市责任 |
|---|---|
| 制造商及品牌方 | 确定整机适用法规,维护技术档案和声明,控制CE及产品改动。 |
| 进口商和欧盟经营者 | 检查制造商信息、文件、说明书及法规2019/1020第4条可能适用的职责。 |
| 场地所有者、安装方及运营者 | 落实并网、现场安装与验收;公共运营时落实AFIR的价格、支付及数据要求。 |
标识、说明书与上市放行
发货前应保证铭牌与文件一致:型号或批号、额定电气参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适用的进口商信息、CE标志以及适用WEEE时的打叉垃圾桶。须按销售成员国要求提供相关语言的安全和安装说明;RED设备还可能需要额外无线电信息。
放行应形成可追溯链条:适用法律 → 产品变型 → 技术证据 → 责任主体 → 标识与说明书 → 上市决定。CE不是电网接入批复,也不是站点工程验收证明。
正式法规与官方说明
以下为欧盟正式法规和委员会说明。投放市场前须核查最新合并版本、协调标准与目的国实施规则。
- 低电压指令
- 电磁兼容指令
- 无线电设备指令
-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 废弃电气设备指令
- 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
- AFIR修订法规2025/656
- 计量器具指令
- MID修订指令(EU)2026/706:充电计量MI-011
- 网络韧性法
- 无线电网络安全法规废止2026/339
- 市场监督法规2019/1020
- 欧盟委员会AFIR问答
- 欧盟委员会:CE标志
- 欧盟委员会:技术文件
普通USB电源适配器的监管任务不同,可参阅欧盟USB充电器合规路径。
变更后需要重新评估的事项
产品上市操作步骤
- 锁定产品用途、供电架构、无线电、接口、电表及目标成员国。
- 在订购试验前分别梳理欧盟产品法规、各国安装规则和法定计量要求。
- 对具有代表性的最终整机测试,核对欧盟官方公报当前协调EN标准。
- 批准技术档案、符合性声明、标识、翻译文本及进口商/WEEE责任。
- 公共站点另行测试AFIR支付、价格、后台功能并完成当地调试验收。
需要重启评估的变更
- 由以太网改为Wi-Fi或蜂窝模块:重新审查RED、EMC和网络安全。
- 更换剩余电流保护器、连接器、线缆或直流功率级:重新评估风险、测试及AFIR互操作。
- 新增按千瓦时收费、云支付或新终端:重新检查计量及AFIR运营职责。
- 更新固件、远程管理方式或跨越法律生效日期:审查漏洞、版本和符合性声明。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合规常见问题
- 22 kW的Wi-Fi壁挂桩需要分别取得LVD和RED证书吗?
不能按证书数量判断。若整机属于无线电设备,RED涵盖安全目标和EMC;RoHS等其他法规仍需单独核查。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取决于RED具体评估路径。
- 所有在欧盟出售的充电机都必须使用Type 2吗?
不能一概而论。AFIR约束特定充电点及其安装或翻新情形;自2026年1月8日起相关Mode 3交流点采用Type 2。私人产品销售与公共充电点运营须分开判断。
- 仅限员工的停车场必须提供二维码临时付款吗?
通常不需要按公共AFIR规则实施,前提是仅限可确定范围的员工使用。必须核实真实访问权限;商场顾客停车场可能属于公共场所。
- 直流站有CE标志就能按千瓦时开票吗?
不能。充电机CE标志不能单独证明按千瓦时收费合法。现阶段应先核查目的国计量法规,以及特定电表是否属于MI-003。指令(EU)2026/706新增MI-011充电计量系统要求,自2028年10月10日起适用;符合成员国国内法律且于2030年4月10日前投放市场的系统可适用有条件的过渡安排。还须核对完整计量链、封印、交易记录及AFIR公共站点价格规则。
- 模块证书和旧版连接器测试足够吗?
不一定。整机集成、固件、天线和电缆都重要。自2026年1月8日起安装或翻新的相关充电点,AFIR引用EN IEC 62196的2022版本;早期站点有过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