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第一关:CPNP 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欧盟 CPNP 化妆品通报顾问首先应判断产品是否适用化妆品法规、谁将成为在欧盟设立的责任人(RP),以及现有资料能否支持拟销售的具体产品和宣称。填写门户表单属于后续执行工作,不能代替法规分类或安全评估。

根据《法规(EC)第 1223/2009 号》,适用该法规的化妆品须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通过 CPNP 通报。欧盟委员会提供的门户免费。通报不等于批准、安全认证或主管机关的分类决定。完成 CPNP 通报后,无需在欧盟成员国就同一化妆品另行履行国家层面的产品通报,但标签及其他适用义务仍须遵守。

第一关:CPNP 是否适用于该产品?

第 2(1)(a) 条根据拟接触的特定人体外部部位、牙齿或口腔黏膜,以及主要目的界定化妆品,包括清洁、赋香、改变外观、保护、保持良好状态或改善体味。产品名称、厂家证书或境外登记本身均不能决定分类。应综合审查产品展示、使用说明、成分、目标人群及广告宣称。

  • 普通护肤品、洗发水或香水,如仅含化妆品性质的宣称,通常先按化妆品法规研判,再核查实际配方。
  • 宣称治疗疾病、消毒或实现医疗用途的产品:暂停常规 CPNP 流程,按事实分析其与药品、杀生物产品或医疗器械法规的界限,不能用通报替代其他制度。
  • 边界产品:书面记录分类依据和未查明事实。欧盟委员会的边界指引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是批准文件;主管机关和法院按个案判断。

路径矩阵:谁负有何种通报责任?

RP 不一定是品牌所有人,也不一定是登录系统的顾问。第 4 条决定法定角色,第 13 条则区分责任人提交和经销商翻译标签的特定情形。应在签署提交委托或印制地址前明确。

商业安排决定性的法律问题建议采取的策略
设立于欧盟的制造商销售在欧盟制造、且其后未出口再重新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属于第 4(3) 条所指生产商,或已由另一 RP 书面接受委任?核实 RP、产品身份及 PIF 存放安排,然后规划第 13 条通报。
境外设立的制造商在欧盟境内生产化妆品,且产品未先出口再重新进口第4条第4款:境外制造商必须通过书面委托指定在欧盟设立的责任人,受托方须书面接受。这不当然属于进口商承担责任的情形。核实生产地点、货物流向及书面委托的接受情况,再确定由谁履行通报责任。
欧盟以外品牌向欧盟进口商供应成品每个进口商原则上对其投放市场的化妆品担任 RP,除非以书面委任由在欧盟设立的人接受 RP 身份。列明各进口商及委任文件;不能将境外品牌或顾问账号直接视为 RP。
经销商以自有名称或商标投放产品,或以可能影响法规符合性的方式修改已上市产品符合其中任一条件时,经销商依据第4条第6款成为责任人;仅翻译产品信息不构成此类修改。重新评估法律角色、资料控制权和通报路径,不直接沿用供应商 CPNP 编号。
经销商主动为另一欧盟成员国翻译现有标签单纯翻译不会使其成为 RP,但第 13(3) 条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要求经销商进行有限通报。区分经销商路径与 RP 的新产品通报,并核对翻译及事实条件。

第13条第3款的经销商特别通报仅适用于以下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产品已在一个成员国上市,经销商将其供应至另一成员国,并为遵守当地法律而自行翻译标签内容。仅有翻译行为并不必然触发该通报义务。

申报前缺口清单:阻断问题与可修正问题

先取得附带版本记录的完整证据包。将每项缺口分为 STOP(制度或 RP 未确定)、ASSESS(需要专业安全证据评估)和 FIX(数据或包装设计有待修正)。这些是项目内部优先级,不是 CPNP 的官方状态。

关键判断点至少应核查的资料缺失或矛盾时的处理
法律分类与产品身份用途、完整宣称及包装图稿、成分功能、销售渠道及市场计划。STOP:在常规 CPNP 工作前明确是否属于化妆品。
RP 与供应链欧盟生产商和进口商主体、品牌、获接受的委任书、既有通报控制权。STOP:确定第 4 条责任划分及技术资料访问权。
配方与安全完整定量配方、原料规格、使用和暴露信息、研究资料、合资格评估人编制的欧盟 CPSR 及 PIF 证据。ASSESS:审查附录成分限制与证据充分性;境外安全表格不能替代欧盟 CPSR。
通报记录身份类别和名称、进口原产国、标签及包装图片、联系人、向毒物中心提供的配方信息、变体及可能的纳米材料。FIX 或升级处理:核对 PIF 与 CPNP 数据;若有纳米材料另查第 16 条路径。

注意时点区别:责任人须在投放市场前提交第13条第1款的核心信息;依据第13条第2款,原始标签及清晰可辨的包装照片是在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交。标签设计稿仍应提前审查。

哪些现有证据可以继续使用?

复用需要判断证据的适用性,而不是简单翻译文件。第 10 条要求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评估,第 11 条规定产品信息档案(PIF)。境外或供应商文件可成为原始证据,但不能自动视为符合欧盟要求。

  • 经核实真实性及产品版本后,通常可作为输入:定量配方、原料规格、稳定性和微生物资料、包装信息。
  • 需要按欧盟要求重新验证:成分及浓度限制、宣称依据、警示语及语言、暴露假设、评估人资格,以及 CPSR/PIF 完整性。
  • 不可直接移用:第三国许可、其他品牌的 CPNP 编号,或针对不同配方、色号、香型、用途、包装接触条件出具的报告。变体的处理依据实际差异,而非单凭库存编码数量。

检测和提交之前的决策顺序

只委托所选法规路径真正需要的工作。CPNP 没有对所有化妆品统一适用的实验室检测清单;评估人应根据具体产品确定可靠证据。建议按以下顺序:

  1. 固定拟定用途、真实广告宣称、销售国家、产品版本及变体,先解决边界分类问题。
  2. 确认欧盟 RP,取得已被接受的书面委任,或核实生产商及进口商身份,明确谁控制档案。
  3. 对照现行要求筛查定量配方及包装,标注受限成分、纳米材料及需要依据的宣称。
  4. 由合资格安全评估人明确缺失证据,完成 CPSR/PIF 审核,最终确认合规标签。
  5. 最后准备 RP 的第 13 条通报数据,必要时另行处理第 16 条;记录版本、交接及持续监测责任。

初步方案确定后应关注的变更触发因素

PIF 和 CPNP 记录必须持续管理,并非一次性取得的许可证。第 13(7) 条要求已通报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下表说明应重新审查的事项,并不表示任何变化都必然需要全新通报。

触发事件决定是否更新之前应复核
配方、香精、色料或原料供应商变化成分限制、暴露与安全、CPSR/PIF,以及通报配方或变体分组是否变化。
新增品牌名称、宣称、用途或包装法规分类、宣称证据、产品身份、标签及安全评估假设。
更换进口商、RP 或分销结构第 4 条委任及义务、PIF 控制权、标签上的地址,以及 CPNP 记录访问及处理策略。
为另一欧盟市场翻译标签或发现纳米材料当地语言要求及第 13(3) 条经销商情形;另行判断第 16 条适用性。

咨询服务与实际执行的界限

咨询成果应包括有依据的分类意见、RP 和市场路径决策、按优先级排序的证据缺口表、证据复用或补充试验建议,以及带版本记录的行动方案。具体的 CPNP 通报提交、欧盟责任人的委任及持续义务,以及 CPSR 和 PIF 的编制或审查是不同的工作。仅聘请顾问不会自动转移 RP 的法定责任。

可能改变通报策略的常见问题

美国或英国供应商已在当地登记配方,可以直接提交 CPNP 吗?

不能自动互认。应先确认欧盟分类、RP、成分限制以及欧盟 CPSR/PIF,再规划通报。

同一品牌有两个欧盟进口商,谁负责通报?

第 4(5) 条规定,每个进口商原则上对自己投放市场的产品担任 RP,除非已有在欧盟设立的人通过获接受的书面委任成为 RP。先核实商品流向和 PIF 控制权。

贴牌销售可直接使用前品牌方的 CPNP 编号吗?

不能将其当作自身合规证明。自有商标销售可能依据第 4(6) 条改变 RP。应比较角色、配方、PIF 访问权和门户记录,再决定新通报或更新路径。

CPNP 提交成功代表安全获批或可以合法销售吗?

不代表。CPNP 是信息通报而非批准;安全评估、PIF、合规成分、真实宣称和标签均是独立要求。

将已在欧盟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翻译后,必须由 RP 重新通报吗?

不一定。第 4(6) 条明确单纯翻译不构成该类产品改变。但符合第 13(3) 条条件时,为另一成员国主动翻译的经销商须作有限通报。

配方含纳米材料时,普通 CPNP 通报是否足够?

不一定。需核实纳米材料的种类及用途:部分材料不适用第16条第3款的额外程序,尤其是依第14条作为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过滤剂受到规制的材料。若第16条第3款适用,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六个月完成额外通报,同时仍须履行第13条的普通通报。确认适用范围后才能确定上市日期。 还须核查第16条第3款针对符合附件III条件的含纳米材料产品所规定的例外。

官方法规与指引来源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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