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先确定申报途径和接收机关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日本 PMDA 医疗器械注册服务的成果应是一套可核查的正式申报,而不仅是技术文件的翻译。首先应书面确定产品在日本的类别、日本境内责任主体、接收机关以及尚缺少的证据。“PMDA 注册”只是对不同程序的概括:并非每一种医疗器械都接受 PMDA 的上市批准审评。

先确定申报途径和接收机关

先核实预期用途、产品宣称、风险水平、日本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JMDN,以及认证标准是否存在及其适用范围。仅凭 II 类或 III 类的分类不能认定可以认证。厚生劳动省(MHLW)负责上市批准决定,PMDA 在批准途径中负责技术审评。下表是路径筛选工具,不代表对具体产品作出的正式分类结论。

路径正确申报程序
I 类—备案由适格的日本主体向 PMDA 提交上市备案;不进行产品上市批准审评。
II 类—可能适用认证只有产品属于指定范围且符合适用认证标准时,才能交由注册认证机构。
III 类—特定情形下认证仅指定且受适用标准覆盖的 III 类器械可走注册机构认证;其他情况走批准程序。
II/III 类无适用认证标准;IV 类由 MHLW 批准,PMDA 进行技术审评;并非简单的 PMDA 备案。

明确申请人、境外制造商和质量体系的职责

日本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或符合条件的当地指定主体负责组织产品申报。境外制造商不能假设自己可以直接向日本提交产品备案。I 类备案前须有持证的日本 MAH。涉及特定生产工序的境外工厂,还可能需要办理境外制造商登记。PMDA 说明,该登记的申请主体仍是境外制造商,由日本代理方办理手续。工厂登记与产品备案、认证或批准是不同事项。日本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来源于 MHLW 第169号省令;ISO 13485 证书不能自动替代日本规定。

I 类申报前提:PMDA 要求在提交 I 类器械上市备案前,申报主体已取得适当的日本上市销售业务许可,且相关境内或境外生产场所的必要登记已经完成。须核实实际登记状态,不能仅凭企业或场所代码判断。这是 I 类备案特定的提交前要求,不能直接推定其他批准或认证程序也适用相同时间节点。

参与方工作责任
日本 MAH / 合格的当地责任主体核验许可和权限;依具体制度负责或协调产品申报、声明、主管机关沟通及后续监管事务。
境外制造商 / 已登记工厂提供经验证的设计、性能、制造和质量资料;配合工厂登记与 QMS 检查;确认资料真实性。
申报协调方 / 专家整理证据、制作文件、跟进问询并保存凭证;不能取代法定申请人或主管机关决定。

建立可追溯的日文申报资料

下列清单是项目资料索引,并非所有产品均适用的法定附件清单。表格、附件和证据深度取决于产品、申报途径和申请类别。对于批准途径,应按具体产品核实所需技术概要、试验报告及必要时的临床数据,同时检查数据可靠性与接受检查的准备情况。提交之前必须由日本责任主体确认资料范围和一致性。

  • 产品身份:日文名称、型号及变体、预期用途、标签和说明书;核对所有宣称。
  • 途径依据:形成书面的 JMDN 和分类分析、认证标准适用结论及接收机构选择。
  • 主体证明:MAH 许可、申请人和代理方权限、生产场所地址及境外制造商登记状态。
  • 技术证据:产品说明、风险和性能论证、试验方案及报告、必要时的临床证据。
  • 质量证据:日本 QMS 适用性、工厂与工序图、审核材料及需要时的 QMS 符合性调查申请。
  • 提交控制:正确的日文表格、版本、必要翻译、适用费用及官方接收凭证。

按七个受控步骤完成提交

制作申报表之前,先确定接收机关以及当前接受的提交渠道。PMDA 对适用的申请允许通过 Gateway 电子系统提交,并规定线上用户注册及电子证书要求。视具体程序,可使用 FD 申请软件或医疗器械申报平台 DWAP 准备文件。仅上传文件不等于已完成正式提交。

通过 PMDA 在线提交后,应保存主管机关受理申请时由 Gateway 签发的正式受理凭证(受付票)。草稿、文件上传记录或发送截图本身并不能证明申请已获受理。

  1. 锁定产品身份表,将每种型号和宣称对应日本预期用途及候选 JMDN。
  2. 与日本责任主体确认类别、标准、途径和接收方;不确定产品属性时向主管机关核实。
  3. 核实日本 MAH 许可及代理权限;确定哪些日本及境外生产场所必须登记、当前登记状态,以及所选程序要求在何时完成登记。取得企业或场所代码并不等于完成境外制造商登记。
  4. 建立交叉引用的证据目录,弥补缺口,取得申请人对日文申报文本的批准。
  5. 依现行官方指引制作相应途径的表格及必要的 QMS 调查文件。
  6. 经允许的渠道向 PMDA 或注册认证机构正式提交,保留完成提交的证据而不仅是草稿或上传记录。
  7. 跟踪问询、版本、检查和最终决定;向持有人交付受控档案及变更管理义务。

特定 QMS 时限:根据 PMDA 指引,对于无需临床试验数据的仿制类及改良类医疗器械,在提交上市批准申请后应尽快提交 QMS 符合性调查申请,最迟不超过十天。这并非适用于 I 类备案或第三方认证的统一时限;须先确认具体产品是否需要 QMS 调查及其适用流程。 PMDA 还允许通过适用的 FD/DWAP 程序同步提交上市批准申请和 QMS 符合性调查申请;上述十天规定并不禁止符合条件的同步提交。

有版本控制地处理审评问询及 QMS 缺陷

文件发送后仍需管理 PMDA 问询、补充证据,以及批准程序中可能发生的数据可靠性或 QMS 检查。认证程序则由相应资质范围内的注册认证机构审查。PMDA 明确,I 类备案不进行实质性上市批准审评,申报人仍对合法性与准确性负责。没有收到问询不等于主管机关认可产品安全性。

延期风险预防措施
接收机关错误仅按 II/III 类判断可认证;必须核实指定产品和标准范围。
主体或工厂链条不完整许可、代理权限或登记与实际活动不符;核对名称、代码和地址。
资料相互矛盾型号、用途、标签和测试报告版本不一致;建立可追溯矩阵。
回复或 QMS 文件失控提交未经验证的补件或漏交 QMS 申请;指定负责人并确认正式提交动作和时间戳。

完成申报并管理后续变更

按申报途径保存正确的结果文件:备案受理凭证、认证决定,或者经过 PMDA 审评后作出的 MHLW 批准。许可持有人应维护有效的档案、标签说明书版本及 QMS 关联记录。改变预期用途、设计、生产场所、说明书或已申报内容前,应先判断适用的变更程序。投诉处理和器械故障报告渠道也须持续运行;PMDA 公布了面向企业的报告方式。未确认具体产品与途径之前,不应承诺统一时间、费用或批准结果。

I 类备案后的变更:已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PMDA 原则上要求在变更发生后30 天内提交变更备案,不能提前提交。某些情况,例如 MAH 因跨都道府县迁址或许可证类别变化而导致许可证编号变化,可能需要重新提交产品备案。应先核实具体变更事项;这不是批准或认证变更的统一 30 天期限。

  • 保存正式受理或决定文件及实际上市产品的准确配置。
  • 实施变更前判断是否需要修订申请、备案、新的认证或批准。
  • 持续运行投诉、安全报告、追溯和 QMS;具体报告触发条件与时限须按事实核实。

申报服务交付成果及服务边界

申报执行服务可以交付资料缺口清单、证据目录、日文表格、申请人签核、正式接收凭证、问询登记、最终决定以及后续维护交接文件。服务商不是审批机关,也不能自行授予上市资格。上游分类策略与 PMDA 批准程序的专项规划,可参阅下列关联专题。

  • 附文件负责人的途径备忘录和资料准备情况清单。
  • 经批准的日文表格、必要翻译、提交文件包及官方接收或决定证明。
  • 问询日志、答复版本及适用时的检查和 QMS 行动跟踪。
  • 标明变更触发事项与持续义务的交接目录。

相关专业指引

常见问题

境外制造商能直接提交 I 类器械备案吗?

不应按境外直接提交安排。PMDA 要求由持证日本 MAH 办理 I 类备案;境外工厂登记是另一程序,申请主体为境外制造商,由日本代理方办理。

所有 II 类器械都能获得第三方认证吗?

不能。产品必须属于指定类别,并符合适用认证标准;否则需走 MHLW 批准、PMDA 审评的程序。

将文件上传到 PMDA Gateway 就证明完成申报了吗?

不能。应使用具体表格允许的渠道,并保存实际提交或接收凭证。PMDA 曾特别提示上传证据后未点击最终提交的情况。

ISO 13485 能替代日本 QMS 检查吗?

不能自动替代。必须核实日本 QMS 省令和具体途径的符合性调查要求;境外审核报告可能在规定程序内作为材料。

批准申请审评期间可以销售吗?

申请不等于批准。须经认证或批准的产品应在获得相应决定后上市;I 类适用不同的备案制度和其他前提条件。

I 类已备案器械的变更可以提前申报吗?

对 I 类器械已备案事项的变化,PMDA 原则上规定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天内提交变更备案,不得提前办理。如 MAH 许可证编号变更,可能需要重新提交产品备案。应先核实具体事项及许可证状态,不能将此规则用于批准或认证的变更。

官方监管资料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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