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先确定产品、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欧盟 RoHS 合规服务应当从产品界定一直执行到形成有证据支持的欧盟符合性声明,而不是只交付一份实验室报告。服务协调方可以收集证据、安排检测和整理档案,但制造商的法定责任不会因此转移。

先确定产品、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首先登记型号、版本、功能、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制造商、进口商、目标成员国、物料清单(BOM)及供应商。依据第 2—3 条和附件 I 判断是否属于电气电子设备(EEE)。不能仅因设备用于工业或按订单制造便推定排除;排除理由必须有依据。对电缆、备件以及声称适用附件 III/IV 豁免的情况,应核对确切用途、设备类别、条件和当前有效状态。医疗器械可能需要单独的产品分析。

  • 覆盖每一个销售型号及相关附件,区分零部件与成品 EEE。
  • 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商;贴牌进口商可能依第 11 条承担制造商义务。
  • 冻结带日期的 BOM 和材料/供应商映射,并标记缺失证据与替代物料。

六个执行关口:资料、证据、检测、档案、声明和投放

以下六项是服务执行的项目关口,不是法律规定的六次政府申报。

关口执行事项交付成果
1 · 立项核实 RoHS 范围、型号、经营主体和豁免。范围与责任登记表。
2 · 收集索取 BOM、零件编号、供应商声明及其基础证明。可追溯性与缺口矩阵。
3 · 决策按均质材料评估风险,选择补证、筛查或针对性分析。批准的证据和检测计划。
4 · 验证必要时委托检测,并将报告对应至材料、批次、版本和限值。关闭检测异常和遗留问题。
5 · 归档汇总技术文档、内部生产控制及附件 VI 声明草案。带版本记录的档案与审核记录。
6 · 放行制造商在核验其他适用欧盟法规后签署声明并批准 CE 标志。放行记录与变更负责人。

按材料风险决定证据和检测方式

附件 II 规定各均质材料的重量浓度限值:铅、汞、六价铬、PBB、PBDE、DEHP、BBP、DBP 和 DIBP 均为 0.1%;镉为 0.01%。不能用整机平均浓度代替。附件 II 还对某些较早投放的产品、电缆、备件和玩具规定特别过渡规则。EN IEC 63000:2018 是已公布的协调技术文档标准,并非要求所有产品必须由第三方检测的独立法律。

证据信号采取措施放行条件
有效且具体的供应商材料声明核实材料身份、版本、覆盖物质及变更管控。足以应对具体风险时方可采用。
未知焊料、镀层、电缆护套或再生聚合物取得成分数据,进行定向检测或更换材料;XRF 筛查不能全面验证邻苯二甲酸酯。问题解决前暂缓使用。
其他型号或旧版本的检测报告逐一比对 BOM、均质材料及批次;无法证明等同性则重检。不得自动套用。
声称存在 RoHS 豁免核对附件 III/IV 的具体条目、类别、条件及到期/续期状态。不接受笼统的豁免主张。

将每项 RoHS 材料判断对应至技术档案

监管核查时应能沿着“产品 → BOM 版本 → 均质材料 → 供应商证据/分析 → 必要的豁免 → 结论”完整追溯。保留风险评估、抽样依据、实验方法和限值、未解决事项、纠正措施及量产控制记录。涉及多项欧盟法规时可以编制共同技术档案,但必须清楚区分 RoHS 证据。

  • 产品描述、图纸、型号变体、BOM 及各材料的证据覆盖情况。
  • 限制物质矩阵,以及载明法律条款、范围、条件和日期的豁免清单。
  • 供应商声明、实验报告、风险判断与纠正措施。
  • 内部生产控制、欧盟符合性声明、CE 标志及追溯记录。

RoHS 项下需要办理什么、不需要向哪里申报

一般 RoHS 路径不要求欧盟统一的上市前注册、向主管机关例行提交技术档案,也不要求必须取得公告机构的 RoHS 证书。服务中所谓“提交”通常指内部编制、批准、保管档案,并在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有理由的要求时提供。其他法规可能另有申报义务。依第 7 条,制造商须自设备投放市场后保存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十年。 依据第 5 条第 3 款向欧盟委员会单独申请增设、续期或撤销附件 III/IV 豁免,属于另一程序,并非产品常规上市申报。

  • 依第 768/2008/EC 号决定附件 II 模块 A 完成内部生产控制。
  • 按附件 VI 签发最新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满足目标成员国的语言要求。
  • 依第 15 条于投放市场前加贴 CE 标志,另行核验所有其他适用法规。

责任分工及向进口商移交证据

制造商对设计符合性、档案、声明和批量生产的一致性负责(第 7 条)。检测机构和服务协调方不能取代制造商。进口商在欧盟投放前核验合格评定、档案、CE 标志和必要文件(第 9 条);经销商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第 10 条)。授权代表只能依据书面委托行事,不得承接确保设计符合性或编制技术文件的职责(第 8 条)。项目应明确谁索取资料、处理偏差、签字与保存文件。

项目资料交接不等于转移法定责任:

参与方交接事项批准记录或留存证据
材料供应商提供对应具体零部件及版本的材料声明和分析资料。可追溯的材料、供应商、修订版及物质覆盖范围。
服务协调方记录缺口、安排适当检测、将报告关联 BOM,并对技术档案实施版本管理。待解决事项清单及证据矩阵;不能代替制造商签署。
法律意义上的制造商批准评估和模块 A 控制,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批准 CE 上市放行。签署的声明、获批准的型号/BOM 版本及十年保存技术档案的安排。
欧盟进口商投放市场前核实制造商评估和技术档案、CE 标志、所需文件和主体识别。带日期的检查记录及对已发现不符合问题的升级处理。

进口商另负有文件保存义务:依据第 9 条(g)项,自 EEE 投放市场之日起十年内,应保留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并确保市场监管机关提出要求时可以取得技术文档。进口商还须按第 9 条(d)项标注其名称和联系地址。

依据 RoHS 材料证据决定放行、暂缓或停止

仅凭 XRF 筛查通过不得认定产品可以上市。每个型号及关键变体应完成独立的放行判断。

状态最低证明决定
通过 GO已确认范围/豁免、各材料证据、模块 A、签署的声明、CE 及身份标识。制造商批准已记录的产品配置。
暂缓 HOLD供应商资料缺失、豁免不清、邻苯二甲酸酯证据不足、版本不符或检测未结案。补证或改型,暂不放行。
停止/整改 STOP均质材料已证实超限且无有效豁免,或法定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整改、重新评价并复核后才可放行。

BOM 或供应商变化后重新核验 RoHS 证据

焊料合金、镀层、聚合物、电缆供应商、装配地点或豁免条件的变化,都可能使旧证据失效。任何采购替代或工程变更均须识别受影响材料、取得新声明、按风险补测、更新档案及必要的声明,并重新批准。产品投放后如发现不符合,应根据经营主体义务评估整改、撤市/召回和主管机关通知。

区分 RoHS 策略咨询、检测方法及其他欧盟法规

本页专门讨论执行和交接。战略分类属于 RoHS 咨询;取样和分析方法属于 RoHS 检测;并行的 CE/REACH 等要求属于欧盟综合市场准入服务。仅有 RoHS 档案不能证明符合所有欧盟法律。

五个问题:RoHS 证据、申报、豁免和版本变更

每个 SKU 都必须由第三方检测十种物质吗?

模块 A 不规定普遍的第三方检测义务。材料等同性须留有依据,对风险缺口定向检测;单靠 XRF 无法证明邻苯二甲酸酯合规。

一份供应商的 RoHS 声明就够了吗?

复杂产品通常不够。必须对应具体材料及版本、确认覆盖的物质和可信度,必要时补充分析证据。

RoHS 证书应交到哪里?

欧盟没有普遍适用的上市前 RoHS 证书提交或注册程序。制造商须保存档案和声明供主管机关核查。

豁免可以允许焊料中的过量铅吗?

仅当附件 III/IV 现行具体条目真正涵盖该用途、设备类别、日期及条件时才可能。 续期时须核实是否至少在到期前 18 个月提出申请:第 5 条第 5 款规定,原有豁免在委员会作出续期决定前继续有效。仅申请一项新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已获准使用。

供应商更换电缆护套后怎么办?

暂停沿用旧证据,追查批次和型号,索取新成分,必要时检测并重新放行。

核验 RoHS 法律依据、模块 A 及豁免状态

欧盟官方法规与资料: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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