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法规路径,再选择检测
欧盟产品合规与市场准入服务应从法律分类开始,而不是购买通用的“CE证书”。正确路径取决于产品功能、使用者、销售方式、化学成分及目标成员国。本页作为制度导航,帮助企业确定适用法规类别及下一步应选择的专项服务。
欧盟统一产品规则可能与化学品、环境及消费者安全义务同时适用,部分问题还涉及成员国法律。只有适用的欧盟法规明确要求时才必须使用CE标志;其他产品不得擅自加贴。欧盟符合性声明也不能代替专项制度所要求的许可。
先确定法规路径,再选择检测
第一张表仅用于初步筛选,不能代替最终法律认定。选择标准、实验室或公告机构之前,应固定产品功能与宣传声明。
| 产品类型 | 待核查的法规 | 下一步决定 |
|---|---|---|
| 电气设备或无线电设备 | 视情况检查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无线电规则及RoHS;明确电压和无线功能。 | 确认适用法规,并判断是否需要公告机构或可由制造商自行评估。 |
|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 区分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核查REACH、相关限制及适用的CLP规则。是否负有登记义务取决于相关主体的角色、法规适用范围、数量及可能的豁免,并非每一种含有化学物质的产品都必须登记。 | 查明物质、供应商、欧盟进口量及已有登记或豁免。 |
| 不适用CE的消费品 | 审查《通用产品安全条例》(GPSR)涉及的风险、线上销售义务及成员国规则。GPSR在其适用范围内自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 | 确认目标成员国,以及相关风险是否由专项法规涵盖。 |
| 玩具、个体防护装备、医疗器械、机械或建筑产品 | 先核查相应专项法规;预期用途和风险分类可能改变评估程序。 | 选择检测和加贴CE标志前,先完成专项分类。 |
| 化妆品或食品接触材料 | 应适用化妆品或食品接触材料的专项规定,不应默认采用CE标志程序。食品接触材料另有专门的法规框架,并存在针对特定材料的规则。 | 核实成分、接触用途、文件及主管机关。 |
识别承担责任的经济运营者
进口、使用自有品牌和在线提供商品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定义务。供应商证书并不能免除制造商或欧盟进口商的责任。
| 经济运营者 | 主要责任 | 待确认的问题 |
|---|---|---|
| 制造商或自有品牌经营者 | 识别适用法规,安排符合性评估、技术文件、生产控制、声明及标识。 | 即使委托代工,品牌所有者是否仍被认定为制造商? |
|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欧盟进口商 | 上市前核查制造商的评估、标识、文件、说明及进口商自身的可追溯义务。 | 哪家欧盟实体首次将第三国商品投放市场? |
| 分销商或在线卖家 | 检查标识、随附资料、存储条件及不合规迹象;网络销售不能规避法律。 | 线上商品页面是否具备必需的披露信息? |
| 授权代表或欧盟责任运营者 | 按具体法规核实是否需要该角色及其职责,并订立符合要求的书面授权。 | 是否存在明确的书面授权,而不只是一个欧盟地址? |
安排上市步骤与合规证据
每个型号和目标市场均应按以下顺序处理。某些专项领域在上市前还需要许可、登记或公告机构介入。
- 固定SKU、照片、技术参数、用途、可预见用户、宣传内容和目标成员国。
- 梳理所有可能适用的欧盟法规及国家要求,并记录排除某项法规的理由。
- 选择法定符合性评估程序;必须使用公告机构时,应在NANDO核实其具体获通知业务范围。
- 形成风险评估、检测依据、技术文件、供应商资料和成分证据;核查旧报告是否覆盖最终成品。
- 按要求准备符合性声明、标识、追溯信息、警告、说明书、进口商资料及适用语言的在线商品信息。
- 完成全部强制步骤后再上市;持续记录设计、软件、供应商、标准及法规变化,并处理投诉与纠正措施。
处理法规重叠与边界产品
一款成品可能同时受多项法规约束。必须依据完整配置和预期用途判断,而不能只依赖一个零部件的检测报告。
带无线功能的市电灯具可能同时涉及无线电、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和物质限制;仅有电源组件的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成品合规。
普通家用纺织品可能不需要CE,但仍需考虑GPSR、REACH、标签要求及依成分和营销方式适用的国家规定。
海关放行、商业检测证书或在一个成员国销售成功,均不自动证明全部法规合规。还须分别核查国家规定和相互承认原则的条件。
选择相应的专项服务
下列链接提供CE、低电压、RoHS、REACH、检测和跨市场策略的详细内容。本页不能代替产品的专项法律分类,也不能代替依法必须由公告机构进行的评估。
准备首次合规评估资料
首次判断准入路线时,请准备以下资料。缺失的信息应标明为待核实事项,而不能以猜测补齐。
- 产品身份:图片、版本、材料清单及实际销售的准确SKU。
- 功能用途:工业用途或消费者使用、年龄组、电压、无线功能、食品或皮肤接触。
- 目标市场:原产地、欧盟目的国、渠道、进口日期和线上商品描述。
- 经济运营者:制造商、品牌所有者、进口商、分销商及拟任欧盟代表。
- 化学成分:材料声明、适用的安全数据表、限制物质结果及供应商资料。
- 证据文件:检测报告、证书、声明、标签、手册及覆盖的具体型号。
- 变更因素:上市前后的硬件、软件、供应商、包装或预期用途变更。
官方参考资料
常见问题
所有进入欧盟的产品都需要CE标志吗?
不是。只有特定欧盟统一法规要求CE时才应使用。应先确认产品类别和适用法规;擅自加贴CE不是安全许可。
进口商仅凭检测证书就足够了吗?
不够。进口商仍须履行自身核查义务,技术文件与声明必须覆盖最终产品及正确的法规程序。
所有成品都必须进行REACH登记吗?
不是。是否登记取决于物质、责任主体、数量门槛及特殊规则;仍可能存在限制和信息传递义务。
可以不经公告机构自行声明CE符合性吗?
某些情况下可以。具体程序由适用法规决定;依法需要第三方时应通过NANDO核实公告机构。
在一个欧盟国家上市后就能自动销往全部国家吗?
不能无条件如此。符合欧盟统一规则有利于商品自由流通,但仍须针对每一目标市场核查语言要求、未统一的成员国规定、具有正当理由的限制及相互承认机制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