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确定 REACH 合规项目范围
欧盟 REACH 合规服务应形成有证据支持的上市放行决定,而不是提供笼统的合格证。工作首先确定产品及承担义务的法律实体,再分别判断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实际适用的要求。
同一项目可能涉及注册、限制条款审查、候选清单物质信息传递、物品通报或 SCIP 提交。这些是不同的法律程序。检测可支持特定结论,但不能替代注册,也不能取消禁令。
受理时确定 REACH 合规项目范围
项目负责人应固定本次评估的产品范围,并查明谁在欧洲经济区生产、进口或供应各项产品。境外出口商不能认为一份实验室报告就自动履行了进口商的义务。
- 产品 SKU、配方或物料清单(BOM),包括组成物品、涂层、胶黏剂以及适用时的预期物质释放。
- 相关法律实体、供应链、生产地点、欧洲经济区进口商、可能的唯一代表及预期用途。
- 物质身份(适用时采用 CAS/EC 编号)、质量及每一责任主体的年吨位;标注版本日期的安全数据表和供应商声明。
- 计划上市的市场、产品变体、已有检测报告、变更历史以及供应商尚未披露的信息。
委托检测前确定适用的法定义务路径
应为每种材料和物质维护一致的决策记录。某一条路径的合格结论并不免除其他路径的义务。
| 产品及法律触发条件 | 执行方法与记录结果 |
|---|---|
| 单独存在或混合物中的物质;原则上每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达到 1 吨。 | 核对物质身份、数量合并、豁免及既有注册覆盖范围;如须注册,应在生产或进口前安排查询、数据使用及通过 REACH-IT 提交档案,并记录注册人。 |
| 含拟在使用中释放物质的物品;相关物质年总量超过 1 吨。 | 依据 REACH 第 7(1) 条判断,并核实该用途是否已获注册。不能认定所有成品物品都自动需要注册。 |
| 候选清单物质在某个组成物品中的质量分数超过 0.1%。 | 核查第 33 条的信息义务及 45 天内答复消费者的要求;另行判断第 7(2) 条通报(年总量超过 1 吨并考虑豁免)和废弃物法下的 SCIP 义务。 |
| 物质或用途受附件 XVII 限制或附件 XIV 授权制度约束。 | 核查具体条目、产品与用途范围、条件、日期和例外。检测结果、注册或 SVHC 声明都不能使被禁止的用途合法化。 |
复杂产品的 SVHC 0.1% 门槛应按每个组成物品判断,不能仅依据整个组装产品的平均浓度。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统一 REACH 证书或强制通用检测套餐。
从资料受理到上市决定的五个交接环节
协调方管理资料和各环节交接;依法承担 REACH 义务的公司仍须对自身履责负责。
| 执行阶段 | 交付成果与进入下一阶段的条件 |
|---|---|
| 1. 锁定范围 | 形成经签署确认的 SKU、法律实体及用途矩阵;标出未知配方,阻止无依据的合格判定。 |
| 2. 识别法规要求 | 建立逐物质义务台账,保留候选清单及附件 XVII/XIV 的适用版本;明确法定责任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
| 3. 收集证据并安排检测 | 向供应商索取文件,按风险制定抽样检测计划;记录样品与 SKU 的对应关系、方法、报告限值及例外事项。 |
| 4. 整改与提交 | 核对结果并处理不符合项;仅执行实际适用的 REACH-IT、第 7(2) 条、SCIP 或信息传递程序,保存回执和证据。 |
| 5. 放行和持续监控 | 出具注明日期的决定,列明获放行的 SKU、限制、剩余不确定因素、文件负责人和重新评估触发条件。 |
有针对性的检测与证据可追溯性
分析方法应根据具体物质和法律限值选择,而非根据宣传口号选择。成分不明时,供应商声明可能不足;广泛筛查也不能证明符合每一项限制。
- 证据索引:物品或组件编号、供应商、所核查物质或条款、文件日期和来源、适用规则及结论。
- 实验室委托单:抽样理由、材料、目标分析物、方法、报告限、样品交接记录;将结果与确切法律条件比较。
- 异常台账:缺失 BOM、涂层改变、结果界限不明、物质身份未知或文件矛盾;分配纠正措施,并在需要时进行定向复测。
注册档案、通报及供应链信息传递
如须进行物质注册,指定注册人负责联合提交与数据共享、编制 IUCLID 档案,并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REACH-IT 系统提交。欧洲经济区以外的生产商可合法委任符合条件的唯一代表承担注册义务,但其他 REACH 或产品法规义务不会因此自动全部转移。
不能混淆第 7(2) 条通报、第 33 条信息传递和 SCIP 申报;其触发条件与记录各不相同。对于含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应保存安全使用信息,以及主张免予通报时的法律依据。
上市放行条件与变更控制
应按 SKU 和责任实体分别记录放行决定,不能只盖上“REACH 已批准”的通用印章。如违反限制规定或缺少必须事先完成的注册,应先解决问题,再将受影响产品投放市场。
- 绿色:义务已确定且有证据支持,适用的提交和信息传递已完成并可追溯。
- 黄色:物质身份、供应商数据或检测结果仍不确定;在解决问题前暂停放行或明确限定结论。
- 变更控制:供应商、材料、配方、用途、进口商、年吨位或候选清单及限制条款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
本服务的边界
本页侧重从项目受理、工作协调到上市决定及持续证据管理,不替代详细的单项注册程序,也不涵盖所有 CE、RoHS 等制度。符合 REACH 本身既不等于 CE 标志,也不是进入欧盟市场的普遍许可。
更广泛的欧盟产品市场准入服务; 独立的 RoHS 合规路径.
可核查的官方资料
- REACH(欧共体第 1907/2006 号条例)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第 33 条信息传递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第 7(2) 条通报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附件 XVII 限制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SCIP 信息
常见问题
所有进口成品都必须进行 REACH 注册吗?
不是。应先判断其属于物品、混合物还是物质。物品注册主要涉及满足相应吨位等条件的预期物质释放;限制及 SVHC 信息义务仍可能单独适用。
SVHC 检测通过是否意味着全面符合 REACH?
不是。结果只覆盖被检样品、分析物和检测限。附件 XVII 限制、注册、信息传递义务及后续变更仍需另行判断。
若组成物品含有超过 0.1% 的 SVHC,应如何处理?
评估第 33 条信息传递、考虑吨位及豁免的第 7(2) 条潜在通报,并单独评估 SCIP。不能用整件产品的平均含量取代组件层面的判断。
非欧盟供应商可否委派一人承担所有责任?
合资格的欧洲经济区唯一代表在有效委任后可承担特定注册义务。须核对供应链、物质、数量及剩余义务;普通顾问不会自动成为唯一代表。
何时需要重新评估?
供应商、BOM、涂层、用途、年吨位或法规清单出现重大变化时。保留有日期的证据、受影响 SKU 及是否需要再次检测、沟通或提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