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先确定法规路径,再安排测试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依据欧盟《建筑产品法规》(CPR)实施建筑产品 CE 标志,并不是取得一张单独证书,也不是完成一次性申报。一个可靠的项目应先确定产品实际适用的技术规范和 CPR 法规路径,然后分配测试、工厂生产控制和第三方参与任务,建立技术文件,出具所需声明,并且只有在完整证据链闭合后才能放行 CE 标志。2026 年这一“路径判定”尤其重要,因为《(EU) 第 305/2011 号条例》与《(EU) 2024/3110 号条例》 在按产品家族逐步过渡的阶段内并行存在。

先确定法规路径,再安排测试

项目的第一个交付物应当是适用路径说明,而不是实验室预约。某一建筑产品可能总体上属于 CPR 的范围,但尚未进入某一具体的协调 CE 标志路径。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是:该产品及其声明用途是否由适用的协调技术规范覆盖;如不适用标准路径,是否可以或适宜采用欧洲技术评估路径。

路径控制点必须核实的事项运营输出
产品与预期用途产品描述、组成、不同型号、拟永久并入建筑工程的方式,以及拟声明的用途。受控产品范围以及产品类型/型号矩阵。
CPR 过渡状态相关产品家族是否仍依据 《(EU) 第 305/2011 号条例》 下继续有效的协调标准运行,或者是否已转入 《(EU) 2024/3110 号条例》 的要求。适用法规路径记录,并注明《欧盟官方公报》依据和过渡基础。
技术路径适用的协调标准或协调技术规范;若不存在合适的协调标准路径,核实是否存在或适合采用欧洲评估文件(EAD)和欧洲技术评估(ETA)路径。标准/ETA 路径决定以及适用基本特性清单。
评估体系与产品、用途和特性相对应的 AVCP/AVS 体系,包括哪些任务由制造商承担,哪些任务需要公告机构参与。责任矩阵和第三方工作范围。
目标市场语言、各国有关建筑产品使用的规则,以及拟定用途所需的性能等级。按目标国确定的市场放行标准,而不是虚构额外的“CE 测试”。

在当前过渡期内,根据 2011 CPR 引用、并且在 2026 年 1 月 8 日仍有效的协调标准,会继续在该旧法规框架下有效,直至被撤回或以其他方式废止。对于正在迁移至 CPR-2024 的产品家族,新的要求以及经济运营者义务通常按照《(EU) 2024/3110 号条例》第 95 条的过渡机制开始适用。因此,笼统地说“新 CPR 现在已经适用于所有建筑产品”并不安全。

从项目接收至市场放行的完整执行流程

  1. 项目接收与产品冻结。 收集图纸、物料清单、配方、生产地点、型号、预期用途、现有测试报告、证书、声明、质量控制程序以及目标欧盟/欧洲经济区市场。明确哪些内容已经冻结,哪些仍在变化。
  2. 法规及技术规范映射。 确认适用的 CPR 法规路径、《欧盟官方公报》引用的标准或其他协调技术规范、可能适用的 EAD/ETA 路径、需要声明的基本特性以及适用评估体系。
  3. 证据缺口计划。 将每一项所需特性与现有证据、新测试、计算、分类、表列值或适用规范允许的其他方法逐项对应。若旧报告与当前产品类型、方法或范围不一致,不应继续沿用。
  4. 指定服务提供方。 如需第三方参与,应选择其公告范围覆盖相关法规、产品/规范和具体任务的公告机构。采用 ETA 路径时,应选择对相应产品领域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TAB)。合规服务协调方可以管理流程,但不能替代法律要求必须参与的公告机构或 TAB。
  5. 测试与工厂生产控制。 完成规定的测试/评估,并建立或调整工厂生产控制。样品身份、型号覆盖、生产地点和测试方法必须能够追溯至最终要声明的产品类型。
  6. 技术文件。 建立声明所需的技术基础,包括产品识别、声明用途、适用规范、评估体系、测试/计算证据、适用时的公告机构或 TAB 文件、生产控制证据,以及适用路径要求的说明书、安全信息和产品信息。
  7. 声明与 CE 标志。 在仍适用的旧路径下,通常需要《性能声明》(DoP);在 CPR-2024 路径下,则使用《性能与符合性声明》(DoPC)。只有在适用声明及其支持性技术文件均已就绪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
  8. 市场放行与变更控制。 核对标签/标志内容、语言版本、文件可获得性、向进口商/分销商移交的资料以及目标国的使用要求。对产品、原材料、工艺、工厂、供应商、预期用途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情况设置重新评估触发点。

各参与方分别负责什么

参与方在执行链中的核心责任项目应取得的成果
制造商定义投放市场的产品,维持生产控制体系,持有技术依据,并承担与声明和 CE 标志相关的法规责任。经批准的产品定义、制造商决定、FPC 证据、签署后的声明和内部放行决定。
合规/服务协调方建立路径图,控制文件流,协调实验室、公告机构/TAB,并关闭证据缺口。这是项目管理角色,不替代任何法定责任。路径说明、证据矩阵、服务方工作说明、文件索引、问题清单和上市检查表。
测试实验室 / 公告机构仅执行其能力/公告范围以及适用评估体系所涵盖的测试、评估、认证或验证任务。可追溯的报告、证书或验证结果,其中应识别产品、方法、范围以及需要时的生产地点。
技术评估机构在采用 ETA 路径时,根据适用 EAD 或其制定程序管理 ETA 流程。流程成功完成后的 ETA 及相关技术依据。
进口商 / 分销商在产品向市场提供之前,履行适用 CPR 框架赋予其的检查及供应链义务。正确的 CE/文件包、可追溯信息以及处理不合格问题的升级路径。

文件流与放行标准

阶段最低受控输入交付物出现以下情况不得放行
路径定义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目标市场、《欧盟官方公报》的最新引用。适用路径说明。标准/ETA 依据仅凭猜测、已过时,或者不覆盖声明用途。
测试规划基本特性、评估体系、产品型号、现有证据。测试/证据矩阵和样品计划。型号覆盖、取样责任或公告机构参与尚未明确。
评估受控样品、当前方法、FPC/工艺信息。报告/证书/ETA 输出。报告所对应的是不同产品类型、地点、方法或版本,且缺乏合理的衔接依据。
技术文件全部已接受的证据和受控产品数据。已建立索引的技术文件和声明草案。声明的某项特性无法追溯至基础报告或计算。
市场放行最终声明、CE 数据/版式、说明书、所需语言版本以及供应链数据。放行包和受控主版本。声明、CE 信息和产品标识彼此不一致。

测试只是一个交接点,不是整个 CE 项目

适用技术规范决定哪些特性需要通过测试、计算、分类或其他评估方式确认,也决定哪些任务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因此,应向实验室或公告机构提供受控的任务说明:准确的产品类型、预期用途、适用的标准/规范版本、特性、型号、样品身份、相关时的生产地点以及所需输出。在路径尚未确定前安排的测试,如果方法、产品配置或第三方角色选择错误,可能无法用于最终合规。

有关实验室选择、样品策略和重新测试逻辑的详细内容,应参见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测试服务页面。本页负责的是测试交接:测试前需要交付什么,以及完成声明之前必须从测试环节取回哪些证据。

旧 CPR 路径与 CPR-2024 路径的主要区别

执行事项仍依据 《(EU) 第 305/2011 号条例》 运作的旧路径当某产品家族适用 CPR-2024 时
主要声明性能声明(DoP)。性能与符合性声明(DoPC)。
评估框架根据适用协调标准/ETA 框架使用 AVCP 体系。根据 《(EU) 2024/3110 号条例》 及适用的产品家族规则采用 AVS 框架,在相关情况下包括 《(EU) 2026/1310 号授权条例》。
环境信息取决于适用的旧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随着新体系逐步实施,CPR-2024 引入预先确定的环境基本特性及相关评估规则。
数字产品护照不是旧 CPR 的要求。属于新架构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产品“从第一天起”都普遍强制;其强制使用与相关产品家族适用的实施性措施或授权措施相联系。
过渡控制只要《欧盟官方公报》中的相应引用仍然适用,就继续使用有效的 2011 CPR 技术路径。只有在相关产品家族/类别的法定时间表到期后,或者法规允许提前采用新协调技术规范时,才切换至新路径。

通常不存在一个需要等待批准的欧盟中央“CE 申报”

对通常的 CPR CE 标志项目而言,市场放行并不是把申请上传至某一个欧盟机关并等待批准编号。制造商完成适用评估路径,取得所需第三方输出,整理技术文件,出具相应声明并加贴 CE 标志。当公告机构必须参与时,其证书或验证结果是制造商主导的放行流程中的一项输入。使用 ETA 路径时,TAB/EAD/ETA 顺序构成单独的技术评估路径。

这一点在执行层面非常重要:即使所有实验室工作都已完成,如果 FPC、声明、产品标识、公告范围核实或语言文件包仍不完整,项目仍可能延误。

市场就绪不等于任何用途都可以合法使用

CE 标志统一了产品性能的表达和验证方式,但不会取代成员国有关建筑工程中产品使用或安装条件的规则。上市前,应将声明性能与目标国中拟定用途的要求进行比对。各国建筑产品联络点是了解此类国家规则的官方渠道。

不应通过虚构额外的国家“CE 测试”来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做法是判断声明性能是否满足目标用途的国家要求,同时继续使用协调的技术语言。

CE 标志后的变更控制图

变更事件控制问题典型项目动作
原材料或关键供应商变化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已声明特性、产品要求或现有证据的有效性?开展技术影响评估;必要时重新测试/重新计算,或咨询公告机构。
设计、几何、配方或型号变化变更后的产品是否仍处于已评估产品类型及证据覆盖范围内?更新产品类型/型号矩阵,并重新评估受影响特性。
生产工艺或生产地点变化是否影响 FPC、取样、证书范围或性能?更新 FPC,并在认证机构规则要求时于放行前通知或重新介入认证机构。
标准/规范修订或 CPR 迁移《欧盟官方公报》中的状态、强制日期或评估方法是否发生变化?重新进行法规核查、差距分析、文件修订和过渡规划。
投诉、不合格或市场监管发现已声明性能或符合性是否仍有充分支持?隔离受影响产品、调查原因、纠正文件/生产,并在法律要求时实施撤回或召回。

上市前应解决的常见瓶颈

  • 路径错误:仅因为熟悉某项 EN 标准就直接安排测试,却没有证明产品和声明用途落在其范围内。
  • 第三方选择错误:使用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没有该任务所需的公告范围。
  • 型号漂移:测试样品、生产规格与实际销售型号不再一致。
  • 旧证据失控:重复使用历史报告,却未核实方法、产品类型、生产地点和过渡期有效性。
  • FPC 滞后:测试已完成,但工厂生产控制尚未满足适用评估体系。
  • 声明不一致:声明中的特性、等级、标识或引用与基础报告和 CE 标志不一致。
  • 未核实国家使用条件即上市:产品已有 CE 标志,但声明性能不能满足目标市场中拟定用途的要求。

本服务与相邻服务的边界

本页覆盖从项目接收到形成受控市场放行包的执行和协调。如核心问题是产品分类、法规策略,或某条路径是否适用,应参见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顾问页面。关于实验室证据、取样和重新测试设计,请参见 CPR 测试服务。关于预算和成本因素,请参见 CE 标志成本。如需了解超出 CPR 特定流程的更广泛 CE 执行框架,请参见 CE 标志服务。

官方来源

常见问题

如果某建筑产品没有协调标准,是否仍可加贴 CE 标志?

不能自动得出结论。首先应核实产品是否受其他适用的协调技术路径覆盖。如果没有适合的协调标准路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可能可以通过技术评估机构以及适用或新制定的欧洲评估文件,自愿申请欧洲技术评估。必须针对具体产品和用途核实该路径。

每一个 CPR CE 标志项目都需要公告机构吗?

不需要。第三方参与取决于适用的 AVCP/AVS 体系,以及相应技术规范或评估路径分配的任务。如果必须使用公告机构,其公告范围必须覆盖相关产品/规范和具体任务;一般具有 ISO 认可的实验室并不会因此自动等同于公告机构。

2026 年应使用《(EU) 第 305/2011 号条例》还是《(EU) 2024/3110 号条例》?

不能只按年份判断。在过渡阶段,一些产品家族继续依据 2011 CPR 下保留的协调标准运行,而 CPR-2024 则随着新协调技术规范以及第 95 条过渡机制逐步适用。必须核查具体产品家族和用途当前在《欧盟官方公报》中的状态。

在销售前是否有欧盟机关需要批准我们的 CE 标签?

通常没有。CPR 下的 CE 标志主要是由制造商负责的评估和声明过程,并在适用路径要求时由公告机构或 TAB 参与。制造商不应在评估结果、技术文件、声明和 CE 信息尚未完整一致之前放行产品。

CE 标志是否意味着产品可以在所有欧盟国家用于任何建筑用途?

不是。CE 标志统一性能的评估和表达方式,但成员国仍保留对建筑工程以及产品使用条件的规则。因此,必须将声明性能与目标市场中拟定应用的具体要求进行比较。

产品发生哪些变化时需要重新评估?

当变化可能影响已声明性能、符合性、已评估产品类型或适用证据的有效性时,需要重新评估。设计、材料、供应商、工艺、生产地点以及技术规范的变化,都应在变更产品放行前经过文件化的变更控制。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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