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1. 先确定产品边界,再选择适用法规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在欧盟销售热泵并不存在一张通用的“欧盟热泵认证证书”。合规路径取决于供热或制冷用途、传热介质、额定能力、制冷剂回路、电气及无线功能,以及实际销售的产品组合。CE合格声明、生态设计、能效标签、EPREL和含氟温室气体限制分别解决不同问题,必须针对具体型号和销售配置逐项判断。

1. 先确定产品边界,再选择适用法规

每种型号应建立分类表,列明:(1) 水系统集中供暖、仅生活热水、空气对空气舒适性空调、空气加热或工艺制冷;(2) 供热和制冷额定能力及声明工况;(3) 一体式/整体式或分体式结构,以及制冷剂所在部位;(4) 制冷剂名称、组成、全球变暖潜能值(GWP)、充注量和最大允许压力PS;(5) 供电电压、压缩机、Wi-Fi/蓝牙及其他无线功能;(6) 品牌所有人、进口商、组合销售部件、目标成员国和首次投放市场的日期。

常见误判:12、70及400千瓦不是统一门槛;不同法规使用各自定义的额定能力。为散热器供暖的水系统热泵不能直接当作可逆空气空调。与锅炉、温控器或太阳能设备一起销售时,还应分析实际出售的整套产品。

2. 按热功能匹配生态设计与能效标签

上市产品类型 优先核查的规则 必须继续确认的事项
水系统空间供暖热泵或供暖/热水两用设备 额定热输出≤400千瓦时核查生态设计813/2013;≤70千瓦时核查能效标签811/2013 设备定义、季节效率、声功率、排除范围和成套产品规则。
仅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泵 额定热输出≤400千瓦时核查814/2013;≤70千瓦时核查标签812/2013 用水负荷谱、热水效率、储水箱、噪声;不能自动套用空间供暖标签。
符合空调定义的空气对空气热泵 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核查生态设计206/2012和标签626/2011,包括≤12千瓦门槛 是否属于空调、应以制冷还是制热能力判断。
其他空气加热或制冷设备 依据定义核查2016/2281:空气加热≤1兆瓦、制冷≤2兆瓦 该法规排除某些已由其他措施管理的产品,不能只按功率判断。
与温控、太阳能设备或锅炉组合的热泵 核查811/2013或812/2013的成套产品条款及单件规则 谁组合并销售,哪些数据用于整套产品声明。

操作顺序:先确定类别,再安排季节效率和噪声测试。超过70千瓦的某种能效标签范围,不代表免于可能适用至400千瓦的生态设计要求。框架法规2024/1781并未自动为所有热泵设立统一产品护照;应核查已通过的产品专门措施及生效日期。

3. 叠加CE安全、承压、无线及环保义务

产品特征 可能同时适用的制度 需要提供的证据
市电、电机及控制 在电压范围内的低电压指令2014/35/EU;考虑排除情况的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 电气风险评估、安全试验、EMC结果及接线版本。
Wi-Fi、蓝牙或其他无线收发设备 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包括适用的网络安全要求 终端产品中的模块集成、频谱、EMC、安全及连接风险。
压力容器、管路及承压组件 PS >0.5巴且满足其他条件时的压力设备指令2014/68/EU 流体组别、PS、容积/公称直径DN、组件边界、类别及是否需要公告机构。
带运动部件的机械或整机 核查2006/42/EC及转向2023/1230的过渡(一般自2027年1月20日起适用) 有压缩机并不自动表明属于机械制度,须审查定义及豁免。
电气电子设备及报废 核查RoHS 2011/65/EU、废弃电气电子设备WEEE 2012/19/EU及成员国包装/生产者义务 受限物质、分类收集标志及登记;不能替代CE评估。
含氟制冷剂或依赖其运行 2024/573,尤其附件IV及第12条 制冷剂、GWP、充注量、结构、能力、日期和有证据的现场安全例外。

CE 标志表明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欧盟协调法规,并不是欧盟机构签发的热泵许可证。须编制技术文件、逐项确定法规、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只有相关程序明确要求时才需要公告机构,例如压力设备类别可能影响程序。自愿测试标志不能替代法定义务。

联网型号的日期核对:对于适用类别的无线电设备,授权条例 2022/30 所规定的部分 RED 网络安全要求自 2025年8月1日 起适用。条例 2026/339 自 2027年12月11日 起废止该授权条例;届时《网络韧性法案》(2024/2847)的主要要求开始适用。应逐项判断适用范围、例外及实际首次投放市场日期;设备带有 Wi-Fi 并不自动决定全部法律义务。

4. 制冷剂上市门槛:分体式不同于整体式

法规2024/573附件IV按设备类别规定不同禁令。例如,含有或依赖GWP≥150的含氟气体运行、额定能力≤12千瓦的空气—水分体系统,自2027年1月1日起受到投放市场限制,但须考虑条文规定的运行地点安全要求例外。对于≤12千瓦的空气—空气分体系统,相应日期是2029年1月1日。其他分体系统及整体式设备的门槛和日期不同,不能推而广之。主张例外必须举证满足具体条件,不能仅凭“使用R32”得出结论。

设备含有或依赖含氟温室气体时,还需单独核查第12条F-gas标签;它不是能效标签。依据2024/2215对部分安装、泄漏检查、维护活动涉及的个人及企业进行认证,不等于热泵型号获准在欧盟销售。R290(丙烷)不是含氟气体,但仍需完成安全、承压及其他产品规则的审查。

整体式设备须单独核对:附件四第8项规定,自 2027年1月1日 起,原则上限制投放含有 GWP ≥150 含氟气体的 ≤12 kW 整体式/自成系统热泵,但有该项规定的安全条件。对于此类 ≤12 kW 含氟气体设备,2032年1月1日 起还存在另一项限制,并附不同的安全条件。>12 kW 且 ≤50 kW 的整体式/自成系统设备,自 2027年1月1日 起也适用 GWP ≥150 的限制。第9(a)项则自 2025年1月1日 起限制某些含不足3千克附件一含氟气体且 GWP ≥750 的单分体系统。各项豁免与可能适用的 GWP 750 替代上限并不相同,不能把分体式豁免直接用于整体式。

预充注HFC设备的额外进口关口:对预充注附件一第一节所列氢氟碳化物(HFC)的热泵,还须单独核查法规2024/573第19至23条。在第19条适用时,预充注HFC须计入配额制度;制造商或进口商须保留证明,并按实施条例2025/2155出具F-gas配额合规声明,该声明不同于CE标志所需的欧盟符合性声明。第19条不适用于每年在此类设备中投放市场的HFC少于1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但这一门槛并不自动免除进口登记或禁令。还应分别核查进口前有效的F-gas门户登记/许可、报关信息、配额授权以及审计和报告义务。非欧盟设立的进口商还应评估第19条第5款所要求的欧盟境内唯一代表义务。

截止日期证明:法规2024/573第3条第6项规定,“投放市场”包括海关放行进入自由流通、在欧盟首次供应或提供,以及制造设备的自用。该日期不一定等于零售交货或安装日期。若声称存货在禁令生效前已合法投放市场,应索取注明日期的报关和交易记录;仅存放在仓库不能证明此前已合法投放。

5. 建立型号证据包,并核对对外参数

为各变体保存可追溯资料:(a) 预期用途、每部法规的适用性及豁免理由;(b) 风险评估和符合性程序;(c) 适用的季节效率/SCOP、生活热水负荷谱及声功率测试和计算;(d) 电气、EMC、无线、压力测试及供应商资料;(e) 制冷剂组成、GWP、充注量、PS、防护设计和例外证据;(f) 型号识别、所需语言的说明书、各类标签、符合性声明、制造商/进口商资料,以及法律要求时的EPREL登记。

三方一致性核对:试验报告、生态设计计算、能效标签/EPREL产品信息表与宣传材料中的型号、能力和运行模式必须一致。声功率不能用现场测得的声压替代。规划2027年R32分体产品交付前,应匹配附件IV的准确条目。EN 14511、EN 14825、EN 16147、EN 12102、EN 378可以作为技术测试/安全方法;标准本身不是法律,符合性推定取决于官方公布的协调标准引用及其覆盖要求。

6. 首次在欧盟销售前的四道放行关口

  1. 范围关:批准型号分类、法规矩阵、销售成员国及产品/成套设备边界。
  2. 证据关:解决测试和计算不一致、完成风险评估;仅在法律要求时联系公告机构,签署相关欧盟声明。
  3. 市场信息关:核对CE、型号和经营者标识、说明书语言、适用时的能效标签与EPREL、单独的F-gas标签、WEEE等标识。贴CE不能弥补缺失的法定能效标签。
  4. 商业关:在2019/1020第4条适用时确定欧盟境内负责经营者,并核查进口商、成员国登记、F-gas截止日期与变更控制。

EPREL登记时间:如型号适用能源标签规定,供应商须在该型号首台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完成EPREL型号登记。应确定法定责任供应商并核查登记状态;后续转售或安装不一定构成首次投放。

触发重新评估的变化:R410A改为R32/R290、室内机组合、额定功率、影响控制或效率的固件、增加Wi-Fi、品牌或销售套件变化。建筑许可、安装资质、室外机位置和噪声等国家层面规则属于后续不同议题,并不形成统一欧盟产品证书。

7. 自愿认证与其他市场的界限

强制的CE符合性、适用的能效标签/EPREL与F-gas限制不同于自愿的Heat Pump KEYMARK或Eurovent独立性能认证。自愿证书可以支持商业验证,但不能替代制造商法定技术档案。其他市场另行判断:英国热泵合规路径和加拿大热泵合规路径。电气法规对照可参阅欧盟太阳能逆变器合规路径。

欧盟热泵上市常见问题

90千瓦水系统供暖热泵需要811/2013能效标签吗?

不能仅凭水系统供暖判断:811/2013的相关范围是≤70千瓦,而813/2013的生态设计范围可达≤400千瓦。还须核实法定额定能力及其他要求。

2027年能销售采用R32的10千瓦空气—水分体热泵吗?

先核查2024/573附件IV:自2027年1月1日起,相应≤12千瓦、使用GWP≥150含氟气体的分体设备受限制,可能存在现场安全例外。需要确认结构、气体、上市日期和例外证据,CE声明不能排除禁令。

R290整体式热泵是否不用做任何合规评估?

不是。丙烷不是F-gas,但适用的电气安全、压力、生态设计、标签与安装安全要求仍然存在。

已有CE标志的热泵增加Wi-Fi需要重新审查吗?

需要。对完整终端产品重新审查无线电、EMC、安全及技术文件和声明;无线模块供应商证书不能自动覆盖整机。

KEYMARK或安装人员F-gas资格证书足以销售热泵吗?

不够。KEYMARK属自愿性能认证;F-gas资格针对个人/企业的特定活动。二者均不能取代法定产品符合性、标签或市场限制。

官方资料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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