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先确定电池类别与销售路径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在西班牙销售电池可能同时触发若干相互独立的合规制度。电池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用于负担废电池的收集和处理费用,并非电池产品认证。产品符合性、包装EPR、可能适用的废弃电气电子设备责任以及进口监管,必须分别评估。

本指引用于首次进入西班牙市场前的路线判断,包括装在设备内的电芯或电池组。应根据电池类别、首次在西班牙供货的主体和销售渠道作出判断,并结合欧盟第2023/1542号法规与西班牙登记实务。

先确定电池类别与销售路径

请为每个SKU记录以下四项信息;仅凭化学体系无法确定EPR类别。

  • 用途:便携式电池(含通用型)、启动照明点火电池(SLI)、轻型交通工具电池(LMT)、电动汽车电池(EV)或工业电池。应使用第2023/1542号法规第3条定义,不能直接套用西班牙旧分类。
  • 产品形态:单体电芯、电池组、内置于设备或车辆的电池、替换电池;记录容量、重量、是否可充电、化学体系和预定用途。
  • 交易链条:西班牙制造商、自有品牌销售商、首次向西班牙进口或采购的主体、后续经销商或境外远程销售商;查明发票链和首次在西班牙投放市场的行为。
  • 来源与包装: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流转或第三国海关进口;是否含零售、运输、商业包装及电气电子设备。

适用范围核查:第1条第5款排除装入或专门设计用于维护成员国重大安全利益的设备(包括专门军用设备)的电池,以及用于送往太空的设备的电池。第1条第6款仅对核设施安全专用设备规定第III章和第IX章的较窄例外。普通工业用途并不自动豁免。

若电池装在M1/N1类车辆中,应核查经欧盟第2026/1738号条例修订的附件一中针对车辆的物质限制、过渡规定及豁免。镉、铅和六价铬的适用规则取决于电池及车辆的具体情况,不能将普通便携式电池的限值机械套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或SLI启动电池。

西班牙上市的多制度决策矩阵

只要触发条件同时满足,多项责任就会并存。一个登记不能替代其他登记。

制度/触发条件首次销售前的判断适用边界
电池EPR——在西班牙销售电池,包括设备内电池识别西班牙电池EPR生产者;核对RII-PYA登记,以及废电池收集和处理的资金安排。第2023/1542号法规第55至58条及西班牙工业部RII-PYA指引。
电池产品的欧盟符合性核对适用的物质限制、设计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档案、欧盟符合性声明及CE标志。第2023/1542号法规第二、四章和附件八;EPR不等于CE认证。
包装EPR——带包装的电池或设备识别包装产品的生产者与包装类型;依西班牙第1055/2022号皇家法令核对单独登记、申报及EPR义务。包装责任与电池责任分别计算。
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电池装在电子设备内除RII-PYA外,核对设备生产者身份与RII-AEE,并单独审查设备适用的产品法规。参见西班牙电子设备EPR专页。
第三国进口——相关电池或设备清关前核对第993/2022号皇家法令、SOIVRE检查及工业登记验证。并非一般欧盟内部流转的统一要求。
锂电池及含锂电池设备的运输发运前核对电池类型、运输方式及适用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在要求时取得UN 38.3测试摘要,并核查现行陆运、空运或海运包装规则。运输分类和单据独立于西班牙电池EPR登记及电池CE符合性。

谁是电池EPR意义上的生产者?

这里的“生产者”指市场角色,不一定是电芯工厂。应按照第3条第(47)项、第56条及西班牙登记机关说明审查合同供应链。

交易情形责任核查
西班牙公司进口电池组后转售可能构成西班牙首次投放市场的生产者;销售前核查RII-PYA。
经销商转售已经由西班牙注册生产者首次投放的电池正常后续转售通常不构成第二次首次投放;需保存上游登记及交易证明。
西班牙境外企业直接通过网络向西班牙终端客户销售核查生产者身份,以及第3条第(47)项(d)类远程销售主体依第56条第3款任命西班牙EPR授权代表的义务。
品牌方或进口商销售内置电池设备独立于电子废弃物责任核查电池EPR,并在合同中明确谁申报内置电池数量。
再使用、改变用途或再制造的电池核对第56条第2款:对经再使用准备、改变用途或再制造后的电池首次在市场提供的经营者,应按EPR规则视为生产者。

对再次使用、改变用途或再制造的电池,重新确定EPR生产者并非全部工作:第17条第3款规定了采用模块A的额外符合性评定,第13条第9款涉及反映新状态的标签。再次销售前应取得处理历史及更新后的技术符合性证据。

电池专用证据档案清单

  • SKU分类表:用途、化学体系、Wh/Ah、重量、型号及是否内置或可拆卸。
  • 交易凭据:制造商、品牌、进口商、西班牙销售商、首次销售日期、发票和远程销售目的地。
  • EPR凭据:登记主体、RII-PYA号码、回收体系覆盖范围、涵盖的电池类别及申报责任人。
  • 数量台账:首次进入西班牙市场的电池件数及千克数,包含设备内电池和单独出售的替换电池,防止重复计入。
  • 产品符合性材料:适用的测试与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CE标识版样及安全说明。
  • 其他废物流:包装类别及重量、包装EPR凭据、适用时设备RII-AEE资料。
  • 运输锂电芯或电池时,应留存适用的UN 38.3测试摘要及危险货物分类、包装依据,并与欧盟符合性声明分开审核。

标签及欧盟分阶段生效日期

  • 分类收集标志:第13条第4款规定自2025年8月18日起使用,并规定尺寸及包装替代标注方式。达到第13条第5款门槛时还须检查Cd/Pb符号。
  • CE标志:电池合格评定、欧盟声明及CE标识与废电池EPR登记相互独立(第17至20条、附件八)。加入回收体系不等于获得产品认证。
  • 一般信息与容量标签:第13条第1至3款规定适用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或有关实施法案生效后18个月,两者取较晚者;必须核实实施法案实际状态,不能把前一个日期视为无条件生效。
  • 二维码:第13条第6款规定2027年2月18日;依第77条,届时LMT、电动车及容量超过2 kWh的工业电池需提供电池护照。第48条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已由第2025/1561号法规推迟至2027年8月18日,仅针对适用范围内的经营者。

对内置于产品的便携式电池及LMT轻型交通工具电池,还须独立核查第11条自2027年2月18日起适用的可拆卸和可更换要求及相应例外。电池不可拆卸既不构成EPR豁免,也不足以判断未来的产品设计合规性。

法律义务不等于技术标准:欧盟第2026/2048号实施决定公布了针对电动汽车电池模块及电池组的协调标准EN 18060:2025。根据第15条第3款,符合该标准只对其实际覆盖的要求产生符合性推定;它不是所有电池的通用认证、普遍强制测试或西班牙EPR登记证明。

五道上市检查及变更触发点

  1. 第一步——确认分类。批准电池类别,区分设备、电动车用电池、替换件或独立电池组。
  2. 第二步——锁定责任方。核实西班牙首次投放、远程销售、EPR代表及可核查的RII-PYA资料。
  3. 第三步——核查并行义务。确认废电池回收资金安排、包装EPR、设备电子废弃物责任及适用时SOIVRE进口监管。
  4. 第四步——放行技术证据。检查电池产品符合性、欧盟声明、CE、分类收集标志及已到期的标签义务。
  5. 第五步——上市后对账。按类别核对西班牙销售数量;若化学体系、容量、形态、品牌、销售主体或渠道改变,应重新评估。

本路线图不能替代什么

内置电池设备的并行责任见西班牙电子设备EPR专题。若进入其他成员国,参见法国电池EPR路线;西班牙登记不是欧盟通用的EPR通行证。

本矩阵本身不构成产品认证,不自动选择合格评定模块,不能在合同资料缺失时确定责任人,也不能证明未来实施法案已经生效。

西班牙电池EPR具体问题

从中国进口移动电源,只登记RII-PYA就够了吗?

不够。除电池登记和回收资金外,还要分别核查欧盟产品符合性、CE、标签、包装EPR,以及第993/2022号皇家法令和SOIVRE进口检查。

不可拆卸电池的智能设备是否免除电池EPR?

不免除。内置电池仍可能触发电池EPR;需分别判断电池废物流和设备电子废弃物义务。不可拆卸本身不是豁免理由。

德国零售商可以凭德国登记向西班牙消费者直接发货吗?

德国登记不能替代西班牙EPR。直接远程销售可能产生西班牙生产者责任,并在第56条第3款适用时须任命EPR代表。

加入集体回收体系是否等于取得CE符合性?

不是。回收体系处理废弃物责任;技术合格评定、欧盟声明和产品标志需另行完成。

供应商称电池已经申报,应核对什么?

核对供应商身份、RII-PYA登记号及覆盖的电池类别,再将具体型号和数量与其首次进入西班牙市场的记录及发票对应。登记不等于该型号已获CE符合性确认;还应明确内置和替换电池由谁申报。

官方法律与行政来源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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