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检测前确定 PED 合规路径
在委托检测前确定 PED 合规路径
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ED)顾问应在制造商委托试验或申请证书之前,明确实际投放市场的产品、适用法律、产品分类、证据缺口以及允许采用的符合性评定路径。单个部件已经通过评定,并不意味着其所属成套装置自动完成评定。
第 2014/68/EU 号指令原则上适用于最大允许压力 PS 超过 0.5 bar 的压力设备和成套装置,但应先核查法定排除情形。压力表读数或设备内含压缩介质的事实,均不足以单独确定分类。
适用范围筛查:五种法律后果
下表是决策工具,并非可直接套用的法律结论。每项判断均应记录第 1 条或第 4 条的具体依据。
| 核查结果 | PED 法律后果 | 下一项决定 |
|---|---|---|
| PS 不超过 0.5 bar | 未达到第 1 条第 1 款的压力门槛。 | 仍须排查其他欧盟法规,不能认定不存在任何合规义务。 |
| PS 超过 0.5 bar,且符合第 1 条第 2 款的特定排除情形 | 只有完全符合条款条件才可排除,例如某些输送管线、简单压力容器或可运输压力设备。 | 用产品事实证明排除条件,并识别替代监管制度。 |
| 属于 PED 范围,但适用第 4 条第 3 款 | 适用良好工程实践(SEP),无需采用 I–IV 类模块;不得依据 PED 加贴 CE 标志。 | 记录门槛理由、安全设计及随附信息,并独立核查其他 CE 法规。 |
| 属于第 4 条第 1 款的设备 | 依第 13 条与附件 II 确定 I、II、III 或 IV 类,再采用第 14 条及附件 III 允许的程序。 | 在选择模块和公告机构前锁定分类参数。 |
| 属于第 4 条第 2 款的成套装置 | 即使某些部件已加贴 CE,仍可能依据第 14 条第 6 款进行整体评定。 | 识别未评定部件、集成风险及超压保护措施。 |
容易遗漏的排除情形见第1条第2款(f)项:如果设备按 PED 本应划为不高于 I 类,且属于该条款明确列举的某项欧盟指令的适用范围,则可能不适用 PED。必须同时核实假定的 PED 类别和另一指令的具体适用条件。这属于适用范围排除,不是第4条第3款的良好工程实践路径,也不意味着所有带 CE 标志的产品均可排除。
先确定类别,再比较允许采用的模块
分类取决于设备种类(容器、管道、承压附件或安全附件)、PS、容积 V 或公称尺寸 DN、介质的物态及组别,并须使用附件 II 中对应的表格。第 1 组介质依据规定的 CLP 危害类别确定,还包含温度与闪点的特别规则;仅称介质“危险”并不足够。安全附件原则上属于 IV 类,但对为特定设备制造的附件设有例外。下表列示程序选项,不代表对具体产品的分类结果。
| 类别 | 第 14 条第 2 款列出的模块 | 策略判断 |
|---|---|---|
| I | A | 制造商能否证明内部生产控制及附件 I 的合规证据? |
| II | A2 · D1 · E1 | 监督抽检和质量体系路径哪一种更适合生产模式? |
| III | B(设计型式)+D/F · B(生产型式)+E/C2 · H | 设计是否稳定,哪些公告机构任务或质量控制方式适用? |
| IV | B(生产型式)+D/F · G · H1 | 根据批量和设计变化程度,应采用逐件验证还是生产/质量体系路径? |
制造商应在该类别法律允许的程序中选择,也可以使用适用于更高类别的可用程序(第 14 条第 3 款)。并非每一类别都要求相同的第三方证书。签约前应在 NANDO 核对公告机构获授权的具体 PED 业务范围。
可能改变附录 II 常规分类结果的特殊规则
- 根据第13条第2款,多腔容器按各腔中最高的类别分类;一腔含有多种流体时,以要求最高类别的流体为准。
- 对于压力附件,附录 II 第3点要求选用适合容器或管道的表格;若容积 V 和公称尺寸 DN 均适用,应采用其中较高的类别。
- 附录 II 表 5 规定,压力锅的设计评定程序至少须等效于一个 III 类模块。表 6 规定,用于不稳定气体、依通常规则属于 I 或 II 类的管道,应提升为 III 类。另须区分:表 1 将原属 I 或 II 类的不稳定气体容器提升为 III 类;表 2 则要求便携式灭火器及呼吸器气瓶至少属于 III 类。表 7 将符合条件、含有温度超过 350 °C 介质的管道由 II 类提升为 III 类。
- 附录 II 表4对特定的热水生产组合装置设置专门选择:就附录 I 所列要求采用 B 模块(设计型式)或采用 H 模块。不得把这一例外扩展到所有热水系统。
用于制定合规策略的差距分析矩阵
应索取可能改变合规路径的关键资料,而不是不加区分地收集文件。交付成果应是列明要求、现有证据、缺口、责任人及评定前行动的差距清单。
| 决策领域 | 最低限度的资料 | 缺失或矛盾的后果 |
|---|---|---|
| 产品边界和责任 | 产品说明、用途、系统边界、图纸,以及以谁的名称销售最终产品。 | 可能选错法律制度或无法确定成套装置的法定制造商。 |
| 分类 | 设计 PS/TS、V 或 DN、介质种类和物态、SDS/CLP 信息,以及每个型号对应的附件 II 表格。 | 无法可靠区分 SEP 与风险类别,也无法选择合法模块。 |
| 设计与风险控制 | 强度计算、危害分析、采用的规范、保护方案及操作限值。 | 委托试验前须明确附件 I 哪些基本安全要求尚未得到证明。 |
| 材料与制造 | 材料规格及证书、可追溯性、连接工艺和人员资格、适用的无损检测计划和记录。 | 应确定必要的材料论证与批准,不能默认旧有焊接或无损检测资料有效。 |
| 第三方评定和既有文件 | 现有 CE 声明、证书、模块、机构、证书范围、设备配置及生产厂址记录。 | 须核验证书是否确实覆盖该产品或成套装置;证书并非可任意转用的通行许可。 |
| 上市文件 | 技术文件、说明书和安全信息、标识、必要时的欧盟符合性声明、进口商信息及目标市场语言。 | 进入市场前补齐文件和语言要求。 |
哪些现有证据可以重复使用?
只有经过书面等效性核查,重复利用既有证据才能安全减少重复工作:
- 原有计算、材料记录和试验报告可作为输入,但需核实设计工况、可追溯性、方法及验收标准仍匹配,并记录差异。
- 欧盟协调标准本身不是法律。符合性推定仅涉及《欧盟官方公报》所列版本及条款覆盖的要求;应核查经 2026 年修订的第 2025/165 号决定。
- ASME 或其他非协调规范可以支持技术方案,但不会自动产生欧盟符合性推定;必须逐项论证附件 I 中适用的要求。
- 旧部件证书不会自动覆盖规格变化、不同制造商、新厂址,或成套装置的集成与保护系统;应检查证书范围及公告资质。
标准引用状态直接影响既有证据能否继续使用:欧盟执行决定 (EU) 2025/165 先经 (EU) 2026/79 修改,随后又经 2026 年 10 月 1 日作出的 (EU) 2026/2211 修改(10 月 2 日公布)。10 月修正案涉及新增或替换的标准引用、延期撤销及对 EN 12953-6:2024 推定符合性的限制。因此,2026 年 1 月的合并文本不足以单独确认具体标准版本、所覆盖的要求及撤销日期;应核对欧盟《官方公报》相关决定及委员会目录。
根据第 (EU) 2026/2211 号决定第 2 条,其附件第 1 点列明的删除事项自 2028 年 4 月 2 日起适用;其他修订已于公布之日生效。不得把旧版引用的删除日期误当作所有新增标准引用及限制的生效日期。
执行前必须完成的五项决策
按以下顺序处理,可以避免按错误类别委托试验:
- 确定上市产品或成套装置的最终配置、介质及运行界限,并分清法定制造商与其他经济运营者的角色。
- 分别判断第 1 条排除情形和第 4 条路径;未知事实应明确列为待核实事项。
- 依据第 13 条及附件 II 的正确表格对相关部件分类,单独考虑安全附件和成套集成风险。
- 建立附件 I 证据矩阵、审查可复用文件、仅比较第 14 条允许的模块,并在 NANDO 核查拟选机构。
- 最后才安排针对性试验或批准、补齐技术及语言文件,并在上市前审查变更。成员国关于安装或使用的规定须另行分析。
责任分配与执行服务的边界
独立顾问可以出具附有法律依据的分类意见、模块比较、来源可追溯的差距清单及分阶段证据计划。这并非公告机构决定、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也不保证获得认可。依据第 6 条和第 17 条,制造商仍对合规及适用情况下的欧盟符合性声明负责。进口商,以及以自身品牌销售或对产品进行重大改动的运营者,可能承担额外法定义务(第 8 条和第 10 条)。
路径确定后,PED 检测及证据服务 处理试验、检验及复测证据;PED 符合性评定与 CE 标志服务 处理符合性评定及 CE 标志的实际执行。本页不重复这些执行服务的详细操作清单。
欧盟官方依据
关于 PED 复杂路径选择的常见问题
容器的压力高于 0.5 bar,是否必然需要 PED 的 CE 标志?
不一定。须先排查第 1 条排除事项和第 4 条第 3 款的 SEP 路径。适用后者的设备不得依据 PED 加贴 CE;其他欧盟法规可能独立要求该标志。
具有 ASME 钢印的设备可以不再评定就进入欧盟吗?
ASME 钢印本身不能证明符合 PED。应核实适用范围、类别、附件 I、模块、现有证据及是否需要公告机构介入。
全部部件已经有 CE 标志,撬装成套设备是否自动合规?
不是。第 14 条第 6 款要求考虑未评定部件、集成以及防止超过允许限值的措施,并须确定负责上市的成套装置制造商。
欧盟以外实验室的报告能够替代公告机构吗?
不能仅凭实验室能力或认可资质作此结论。应确定附件 III 模块、必须由第三方承担的任务及公告范围;报告可能提供支持证据,但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更改设计或生产厂址后,可以继续使用旧证书吗?
需先书面评估设计、制造控制、证书范围及依据标准所受影响。第 6 条第 4 款要求持续处理批量生产中的变化;如模块或证书条件要求,应联系公告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