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咨询与项目协调

在委托检测前确定配方食品类别

测试前必须确认适用监管要求。

在英国销售婴儿配方食品,并不存在一张可以涵盖全部义务的通用“认证证书”。市场准入取决于产品分类、配方、生产安全控制、标签、主管部门通报,以及进口时适用的边境规定。大不列颠(GB: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NI)必须分别核查。

本指南面向生产商、进口商与品牌方,梳理分类和上市依赖事项,不能代替针对具体产品的法律及科学审查。

在委托检测前确定配方食品类别

判断应以真实预期用途和完整配方为基础,而非商品名称。婴儿配方食品用于在添加辅食前的最初几个月单独满足婴儿营养需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用于引入适当辅食后的阶段。若声称用于疾病的膳食管理,还须判断是否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不能简单按普通配方处理。

  • 年龄与用途:出生起作为唯一营养来源,还是添加辅食后使用?
  • 蛋白质来源:牛乳、羊乳、大豆分离蛋白或水解蛋白;来源与工艺是否符合相应附件?
  • 产品形态:粉状或即饮液体;对应哪些微生物与工艺控制?
  • 疾病及过敏相关表述:是否进入另一法定类别,或需要额外科学证据?
  • 生产和销售地点:GB、NI、两地,还是从境外进口?
  • 北爱尔兰供应路径:按NI/欧盟规则正常投放市场,还是符合NIRMS条件的GB至NI零售货物运输?

英国产品与监管制度决策矩阵

产品情形主要监管路径上市前关键决定
出生起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特殊人群食品条例609/2013及授权条例2016/127;GB适用本地版本,NI适用相关欧盟版本核对附录I和原料适用性;根据第12条,在婴儿配方食品投放GB各相关地区市场时向各地主管机关通报。通报不是事先上市许可。另行核查NI供货途径,并审核标签及促销限制。
普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同一框架,但配方依据附件II,并须有不同的喂养说明不得推定全部产品均需预先通报:GB第12(2)条针对水解蛋白或附件II以外物质;NI另行核查。
采用水解蛋白的配方蛋白来源、加工和适用性有附加要求;GB设有水解蛋白批准申请途径投资前核实确切蛋白规格与科学评价;亦可能需要通报。
疾病膳食管理产品首先判断是否适用2016/128号条例的FSMP类别仅更换标签不能把医学用途食品变为普通配方。
粉状或即饮配方一般食品卫生规定及与形态相适应的微生物标准粉状婴儿配方须评估沙门氏菌和克罗诺杆菌要求,并验证工艺及保质期。
符合NIRMS条件的GB至NI零售运输北爱尔兰零售货物流通计划(NIRMS)是一项附条件运输安排,合格货物在特定情况下可遵守英国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NI/欧盟销售的上市许可。核实经营者登记、产品及NI零售目的地资格、运输单证,以及适用时每件商品的“Not for EU”标识。还须向主管机关确认配方食品通报要求。

通报前区分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

GB适用关于特殊人群食品及2016/127号条例的本地法律版本,同时结合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各自的执行规定。英国卫生与社会保障部(DHSC)协调三地通报表格。NI继续适用相关欧盟营养法规;英国政府指引要求向食品标准局(FSA)通报。GB已通报并不证明符合NI/欧盟规则。

应确认负有责任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产品首次投放的每个市场。婴儿配方食品使用官方表格,附上标签样稿及合理要求的资料;需通报的较大婴儿配方使用单独表格。还要分别检查责任方实体地址、进口与商品流通要求。通报不等于产品批准,也不是认证标志。

对于从GB运往NI的合资格零售商品,另有NIRMS渠道。只有经营者、商品、收货零售场所和运输过程符合条件时,才可依该计划适用英国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标准,而非普通的NI/欧盟规则路径。它不是直接进口NI、出口欧盟或全英国任意分销的通用豁免。上市前须向食品标准局(FSA)核实具体通报义务;在GB完成通报或加入该计划均不代表获得全面许可。

在GB,第12条要求经营者于相关配方食品投放市场时向主管机关通报,提交产品标签样本及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作为实际上市管理措施,宜在首次销售前准备并提交必要通报;不得将通报描述为认证证书、事先上市批准,或具有法定保证审批期限的程序。

对于仍适用欧盟动植物卫生要求的货物,NIRMS并不免除这些规定。允许采用英国公共卫生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免除一切欧盟法规。

对于从欧盟商业进口至GB的货物,Defra的BTOM边境风险指引明确将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列为中等风险动物源性产品,不因产品形态而改变;但对符合条件的复合食品另有豁免。不能仅凭“奶粉”或“牛奶”判断风险等级、IPAFFS申报、卫生证书或查验要求,应核实具体货物的商品编码、产地、成分及豁免情况。欧盟至GB风险表并不能直接决定从非欧盟国家进口或普通进入NI的规则。

建立产品专属的合规证据档案

审查方面所需文件与检测放行条件
类别与配方适用年龄及用途、逐批完整配方、蛋白来源和加工过程、冲调后每100毫升营养数据形成书面分类及地域结论;解决附件I/II差异。
原料与污染物供应商规格、适用性论证、农药残留控制、稳定性与营养成分检验特殊配方要求和一般食品法要求均有证据支持。
生产与微生物工艺流程、HACCP危害控制、监测记录、专门检测计划、可追溯性和召回方案已证明适用2073/2005号条例标准及保质期。
标签与宣传包装终稿、强制警示、冲调/储存/处置说明、过敏原、网站及广告方案包装与广告一并完成法律及技术审核。
经营者与供应链生产及进口合同、责任方地址、食品企业登记、通报凭证、进口商品分析明确主管部门与可能适用的边境监管。
NIRMS零售运输(如适用)计划参加登记、NI收货零售场所、商品资格、运输单证、防止转运至欧盟的安排及“Not for EU”包装稿发货前确认NIRMS资格、运输渠道、单件标识及是否仍需通报。

微生物标准取决于产品类别:按照第2073/2005号条例,沙门氏菌标准涵盖粉状婴儿配方和粉状较大婴儿配方;其中克罗诺杆菌标准针对粉状婴儿配方以及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不能自动将后一标准套用于所有较大婴儿配方粉或即饮液体;必须评估各自工艺的食品安全控制。

同步审核标签、线上销售和广告

婴儿配方食品应核查“出生起适用”表述、“重要提示”中关于母乳喂养优越性和独立专业人士建议的内容、错误冲调风险警示,以及不得使用营养和健康声称的规定。图像不得美化配方喂养或混淆婴儿配方与较大婴儿配方。后者需标注适用于超过六个月婴儿及辅食相关信息。营养表必须以按说明冲调后每100毫升为单位,而不能仅列每100克粉末。

婴儿配方食品的零售折扣、样品、门店促销以及广告均受到严格限制。线上商品页、订阅优惠、网红文案及借较大婴儿配方间接推广的行为也应审核。GB第9(3)条允许突出DHA的过渡性表述仅适用于2025年2月22日前已上市的产品,不适用于2026年的新品。自愿质量认证和实验室报告不能代替法定义务。

通过NIRMS运输配方食品时,还须单独核实“Not for EU”标识。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指引明确将婴幼儿粉状食品和配方食品列入部分需从2025年7月1日起逐件标识的常温复合食品。具体产品类别及运输路径仍须核对。该标识不能替代婴儿配方食品法定标签内容,也并非GB或NI所有配方食品的一般要求。

婴儿配方食品上市前的六项衔接审核

  1. 在分类文件中锁定预期用途、年龄、蛋白来源、产品形态及销售地域。
  2. 逐项对照适用附件,获取成分、安全及稳定性证据;对水解蛋白和FSMP单独评估。
  3. 核实食品企业登记、责任方地址、生产控制及追溯能力。
  4. 办理适用的GB或NI通报及特殊批准,并按成分、原产地及运输路线核查进口手续。
  5. 仅在标签、广告、安全证据及物流共同通过审查后批准销售。
  6. 向NI供货时,先选择普通NI/欧盟路径或符合条件的NIRMS零售运输;发货前确认资格、标识和通报要求。

蛋白来源、配方或供货路线变更后的复核

水解蛋白、原料、营养指标、供应商、工厂、保质期、销售地区、宣传声称或包装设计发生变化,可能同时影响多个法规层面。变更后的SKU销售前应重新审查分类、证明文件、通报及标签,并保留文件版本与生产批次的对应关系。

官方依据与其他国家市场

其他市场:

加拿大婴儿配方食品; 美国婴儿配方食品.

常见问题

符合欧盟法规的婴儿配方食品能否直接在GB销售?

不能自动认定。必须检查GB的配方规则、通报义务、责任方地址及具体进口边境要求。

所有较大婴儿配方都必须向DHSC通报吗?

不能一概而论。GB第12(2)条特别涉及水解蛋白以及附件II之外的物质;须核对产品及销售地区。

水解蛋白配方只要提交普通通报即可吗?

未必。蛋白来源、加工和科学适用性需要额外评估;GB另有水解蛋白批准申请途径。

能否突出DHA或宣称“低致敏”?

2025年2月22日前产品适用的DHA过渡文字不能用于新产品。婴儿配方食品禁止营养及健康声称;过敏相关表述须另审类别和证据。

实验室合格证可否取代官方批准?

不能。检测只能支持部分结论,不能替代经营者责任、必要通报、广告限制或特别批准。

GB和NI可以直接使用同一标签吗?

不能预设。需要分别核查GB与NI/欧盟规则、责任方地址、营养标示和广告要求。 如通过NIRMS从GB运至NI,还应确认参加资格、登记以及适用的单件“Not for EU”标识。普通NI/欧盟路径的条件不同,同一标签未必适用于所有供应渠道。

发布负责人: Khachatrian Razmik

更新日期: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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